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不得抗告之裁定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cat

cat

建立於 2026年06月20日

不得抗告之裁定: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依法不得向更上級法院聲明不服的法院裁決。 法律基於「訴訟經濟」與「紛爭速決」的考量,限制了部分事項的救濟管道,確保程序能順利進行而不致無限延宕。 常見依法不得提起抗告的裁定類型: 一、 民事訴訟常見不得抗告之情形 1)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在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中,其第二審法院所為的裁定,一律不得抗告。 2)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 原則上,關於準備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例如:法院命補正、指定期日等),若法律無特別明文規定,均不得抗告。 => 例外:民訴§100: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3)抗告不合法而駁回: 若當事人提出的抗告本身程序不合法(例如超過抗告期限等),原法院會直接以裁定駁回,對此駁回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二、 刑事訴訟常見不得抗告之情形判決前之程序裁定: 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的裁定不得抗告。 2)法定例外: 儘管程序事項原則不得抗告,但若涉及羈押、具保、搜索、扣押等涉及人身自由及重大強制處分的裁定,則屬例外允許抗告的範圍。 三、 其他特殊規定 1)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通常不得直接抗告,但當事人可依規定向原「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2)特定強制執行事項: 例如部分本票裁定,若債務人僅對裁定不服,在特定情況下也有限制或不得抗告的適用。 @抗告 1)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3)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4)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5)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暫無題目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