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總會計制度相關規範,對於年度會計報告的後續處理有明確的依據劃分: 公告依《決算法》: 該制度明確規定:「年度會計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實務補充:依據《決算法》第28條,總決算經審計部審定後,是由監察院負責予以公告。) 保存依《會計法》: 該制度亦規定:「年度會計報告與重要備查簿之保存,依會計法規定辦理,設有工作底稿者應併同保存。」 (實務補充:《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針對各類會計報告、簿籍與憑證的保存年限與銷毀程序,有非常詳細的規範,例如會計報告通常需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