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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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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111 條
科目:—|題數:20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0日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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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配,若某一事項未列舉於憲法中,而其究係歸屬中央或地方產生爭議時,依《憲法》第 111 條之規定,應由...
1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自治權的範圍? (A)立法權 (B)人事權 (C)組織權 (D)司法權
2.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有關事權發生爭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 間,立法權限遇有爭議時,由何機關議決之: (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監察院
下述關於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監督的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委辦事項,上級機關只作合法性監督 (B)關於自治事項,...
我國憲法所列舉中央與地方事權外,依據憲法第111條,剩餘權的劃分原則為何? (A)未列舉事項歸中央 (B)未列舉事項歸省 (C)事務...
地方自治團體在其自治事項範圍內,應擁有人事權、財政權與: (A) 司法權 (B) 監察權 (C) ...
7. 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事權之分配,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爭議時,應由下列何者解決之? (A) 總統 (B) 司法院 (C) 行政院 (D)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