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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164 條

科目:—|題數:28
憲法 第 16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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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0日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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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多少?(A)十五(B)二十五(C)三十五(D)不...
  2. 29.對於教育、科學和文化之經費,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作何特別規定?(A)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B)國民教育之經費,應...
  3. 7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政府方面應如何?(A)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4. 1.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的編列原則為何?(A)不得少於中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十五(B)不得少於縣市預算...
  5. 16.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A)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五(B)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
  6. 21.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幾?(A)百分之十五(B)百分之二十五(C)百分之...
  7. 下列關於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有一定之預算比例的保障規定(B)尤其是國民教育之經費...
  8. 12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敘述,何者正確?(A)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B)須達預算總額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