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 許可開 工前,審查完成 (B)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 及其他 指定之防焰物品 (C)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時,主管 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杳其消防安全 設備圖 說 (D)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 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