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制為一種國家元首通常為虛位元首,且其行政首長來自於國會內部之內閣總理的政府體制。 該種制度特徵有以下三點:(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為不同職位,分別由不同政治人物擔任在內閣制國家中,行政首長是由來自國會的總理(C)擔任。 總理是國會選舉而來,並非人民直選,所以行政部門的權力來自於國會(A)。又根據「由誰選出,向誰負責」的民主原則,行政部門即是向國會負責(B)。 (二)講求「權力融合」的三權關係在內閣制中,三權之間的關係,無論是在身分上,或是職務上,皆有權力融合的象徵:1.在身分上,內閣制國家的「行政首長」(內閣),大多為「國會議員」兼任2.在職權上,行政和立法之間具有兼任關係,因此兩者在許多業務上,也都會具有「重疊關係」。因此(D)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人事分立,是錯誤的。 (三)具有不信任案、解散國會以及副署權等制度設計參考資料:韋伯《拆解式政治學》CH9 政府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