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5條 1. 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3.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