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最廣義) 國賠法第2條 依法令從事公務 刑法(廣義) 刑法第10條2項 依法令且具法定職務權限+依法委託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1.2項 受俸給文武職+(國營事業-純勞工)-中研院未兼行政職-中央民意代表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地方制度法84條適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釋308)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內政部行政函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狹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法定機關+公立學校)x依法任用專任人員-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102條1項之準用對象 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本非本法適用對象(出自修法說明,刪除贅文) 軍人為公務員(依公服法)非公務人員故不適用本法 警察:適用 公務人員保障法102條1項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 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定有官等及職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