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財產制: 沒有以契約特別約定時法律預設的制度。 各自管理財產,但婚姻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需將差額的一半給較少的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約定財產制: 需訂立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1.共同財產制: 財產全部公同共有,除了「特有財產」(如個人專屬用品、職業工具、經書面聲明為特有之贈品)。 2.分別財產制: 各自管理財產,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