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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管理,裁定。民法820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共有物的管理,裁定。民法820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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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共有物的管理屬於「非訟事件」,是透過法院「裁定」來居間調整管理方式,而不是「判決」。 如果真的不合才會到要判決分割。 ---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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