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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非常上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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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5月17日

再審與非常上訴皆為刑事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核心差別在於「糾錯對象」: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如新證據、偽證),可重啟審判翻案 @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適用錯誤」(違背法令),原則上僅撤銷違法判決,不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再審v.s非常上訴 @再審 (Retrial) => 糾正「事實」錯誤,重啟審判 => 證據不足、發現新事證、偽造證據 => 聲請人:受判決人、檢察官、配偶/代理人 => 重新審理,可能推翻原案 => 有明確事實理由,門檻高 @非常上訴 (Extraordinary Appeal) => 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統一見解 => 判決違背法令(程序或實體法) => 聲請人:僅限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原則上僅撤銷違法部分,不影響當事人判決 => 僅限審判違背法令 @再審(事實翻案): 情境: 案情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例如真兇出現、凶器DNA不符),或是原判決證據是偽造的、證人做假證。 結果: 法院若認可,會重新開啟審判,有可能改判無罪。 限制: 「新」的定義很嚴格,不能只是對證據重新解釋。 @非常上訴(法律糾錯): 情境: 法院判決時適用的法律錯誤、違反訴訟程序(例如明明不符程序規定卻判刑)。 結果: 通常只是告訴大家「這個法律適用是錯的」,主要功能是指導下級法院,不直接把有罪改成無罪,除非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特殊性: 當事人無法直接提起,必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由檢察總長評估是否提起。 簡而言之,想證明「判決的事實是真的錯誤」,提再審;想證明「法院法律用錯了」,提非常上訴。 民事訴訟法§496:再審事由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刑事訴訟法:再審 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是為了平反冤抑、救濟認定事實錯誤的確定判決而設的特別程序。 聲請門檻嚴格,常見理由包括發現確實新證據、原審證物遭偽造或法官瀆職等。 修法後法院原則上應開庭審理,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誰可以聲請再審? 1)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受判決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管轄法院檢察官皆可提出。 2)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檢察官及自訴人得提出,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可具狀敘述理由向檢察官聲請。 @常見法定再審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包含以下情形: 1)原判決所憑之證物、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為偽造或虛偽。 2)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被誣告。 3)參與原案之法官、檢察官或警察因該案犯下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5)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綜合先前證據判斷,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之判決(無「判決前已存在」的時點限制)。 @有無期間限制:原則上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無期間限制,即使刑期已執行完畢亦可提出。但若僅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則須在收受判決後 20日內 提出。 => § 423: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管轄法院:原則上由「原審法院」(即當初做出該確定判決的法院)管轄。 @原則開庭:修法後法院審查時原則上須開庭審理,賦予聲請人及其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 § 430: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民事與行政訴訟再審的重要事由,但在刑事訴訟中,糾正法律錯誤應透過非常上訴而非再審。 @再審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1)民事與行政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確定判決若適用法規明顯違背法規,或與現存解釋判例相反,當事人可提起再審。 2)刑事訴訟的限制:刑事訴訟法之再審事由主要針對「事實認定錯誤」或「新證據」,並未直接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列為再審原因。 @刑事的「非常上訴」 => 適用對象:專門用來糾正刑事確定判決的法律上錯誤(即審判違背法令)。 => 提起權人:非常上訴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當事人僅能具狀請求檢察總長提起,不能自己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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