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政體(Polyarchy)之自由民主體制(Liberal Democracy) 自由民主體制是出現在第一、二波民主化中的典型政體,主要特徵包括: 1. 多元政黨競爭:存在多個政黨,並透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確保政治權力的正當性。 2. 公民自由保障:強調公民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等。 3. 法律至上:法治是政治運作的基礎,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員,皆需遵守法律。 4. 權力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分權制衡,防止權力集中。 5. 透明度與問責制:政府政策及資源使用透明化,政府官員需對公民負責。 自由民主體制旨在保護公民的政治參與權與個人自由,並建立穩健的制度以確保政府權力受到約束。 非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 非自由民主在第三波民主化期間出現,雖然形式上具備民主特徵,但在實質上存在不足。其定義為:雖然定期舉行選舉,但缺乏自由民主的核心要素,如公民權利、政治透明度或法治。 主要特徵包括: 1. 選舉制度存在但不完善:雖有選舉,卻可能存在操縱、威脅或不公的情況,難以真正反映民意。 2. 公民自由受限:政府可能壓制言論、新聞及集會自由,限制公民對政治的批評。 3. 權力集中:權力過度集中於某些政治人物或政黨,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 4. 法治薄弱:法律的執行常受政治干預,甚至淪為統治者工具。 5. 政府問責性低:行政權力不透明,且官員缺乏對公民負責的機制。 非自由民主容易導致民主制度表面化,甚至退化成威權主義,因其無法全面保障自由與平等的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