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 主客體不一致 (1)構成要件錯誤 構成要件階層中有關事實面的錯誤 (2)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3)禁止錯誤 (4)反面禁止錯誤 (5)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6)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7)容許錯誤 (8)反面容許錯誤 未遂vs預備 犯罪行為流程 陰謀、決議、預備、著手、未遂、既遂。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成立未遂的基本前提為「著手」,「預備」屬於著手前的行為,故預備犯雖然屬於結果發生前的前置處罰規定,但是不屬於刑法第25條未遂犯的一種類型 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得知刑法的處罰以「既遂」為原則,當有特別規定要處罰未遂時才能予以處罰 且未遂犯的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是裁量減輕,不是必然減輕。 實質預備犯就是將預備犯正犯化的規定,讓預備行為可以獨立處罰。 教唆 刑法第29條所規定的教唆犯,是指教唆別人從事不法犯罪行為而言。 (1)教唆自殺:自殺,不是犯罪行為,所以第275條(加工自殺)第2項的教唆自殺罪是獨立的罪名,與第29條的教唆犯並不相同。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對於教唆犯是要按照他「所教唆之罪」處罰。例如甲教唆乙去殺人,結果沒有殺死,乙是殺人未遂,甲同樣要按照殺人未遂的罪名和刑度受罰。 但是,被教唆人自殺成功與否,都不發生犯罪受罰的問題,對於觸犯教唆自殺罪的人,無法引用上述規定處罰。所以,假設甲教唆乙去自殺,教唆行為已經完成,如果乙不聽從或者聽從自殺而未發生死亡結果,對甲就直接依照第275條第3項規定,論以未遂犯處罰。 (2)教唆頂替: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3)教唆滅證:教唆他人滅證,亦在不罰之列 (4)教唆偽證:早期無罪:欠缺期待可能 後期有罪:如果被告為了脫罪而教唆他人偽證,除了把證人捲入犯罪外,也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已逾越被告為追求自己有利訴訟結果所能採取的防禦或辯護權範圍,依一般人客觀立場,應可合理期待被告不會教唆他人做偽證,所以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此為目前最高法院所採的見解。 罰金 (1)專科罰金:法定刑只有罰金一種。因此,法院沒有其他選擇,只能對被告處罰金。 (2)選科罰金:法條規定的法定刑,除了罰金以外,還有徒刑、拘役等規定。 (3)併科罰金」指的是法院除了科以徒刑或拘役外,一併科以罰金刑。 假釋 假釋是說被告被判終身監禁或有期徒刑,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有悔改之意,可以聲請提早出獄的制度。 假釋之要件: (1)無期徒刑執行須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2)須有後悔實據:所謂實據,監獄於執行中,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規定分別切實考察,就其作業、操作、責任分數等考評結果等核定。 (3)假釋之撤銷: a.應撤銷: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得撤銷:違反保護管束原則,情節重大者。 (4)假釋之效力: 假釋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假釋,餘刑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說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