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認法律的四種名稱:法、律、條例、通則;不要把「條例、通則」誤認為行政命令。 辨認命令的七種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並注意法規的完整名稱。 掌握制定程序: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則由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發布。 掌握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行政院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時,應循覆議程序處理。 區分「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與「指定施行日期」,正確計算法規發生效力的日期。 核心觀念 一、法律與命令:名稱、程序一起看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的中央法規,包括法律與命令兩大類。因此,看到「法規」二字,不能直接認定就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必須進一步辨認其名稱與制定程序。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法定名稱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制定及公布、發布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由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並依法發布 辨識重點「條例」「通則」都是法律可用的名稱「細則」「辦法」「規則」等是命令可用的名稱 依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依第3條,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第4條則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考題所說的「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就是在辨認法律。 二、看完整名稱,尤其注意最後的名稱 法規名稱中出現「法」,不代表整部規範就是法律。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是為配合母法施行而訂定的規範,完整名稱最後是施行細則,應辨認為命令;「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也是相同判斷方式。同理,「地方稅法通則」名稱中雖有「法」,但最後是通則,屬於法律。 名稱類型辨識例子判斷 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法律 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律 通則監獄組織通則、省縣自治通則、地方稅法通則法律 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命令 細則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命令 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不是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的法律 上述名稱辨識不等於確認該規範目前仍然有效。即使題目使用歷史法規名稱,仍可依其名稱判斷所考的法律類型。此外,機關名稱不能取代名稱與程序的判斷:「立法院議事規則」雖有「立法院」三字,最後的名稱是「規則」,也不因此成為法律。 三、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用命令取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進一步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是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不能因為命令訂定較方便,就用命令取代應有的法律規範。這也說明為何各機關組織多以「組織法」「組織通則」等法律名稱出現。 四、行政院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應循覆議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因此,「經總統核可」所連結的法律效果,是提出覆議,並非取得拒絕執行法律的權限。 若立法院依憲法規定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作答時要抓住「總統核可 → 移請覆議」的程序,不能把它改成「總統核可 → 不予執行」。 五、生效日期:第三日與指定日分開記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計算時,先看法規採用哪一種施行方式,再決定適用的規則。 施行方式生效規則計算示例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依第13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5月10日公布,10日是第一日、11日是第二日、12日是第三日,故自5月12日起生效 特定施行日期依第14條,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明定自7月1日施行,即自7月1日起生效 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依第14條,自命令所指定的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命令指定自9月1日施行,即自9月1日起生效 起算日要算入,是第13條最重要的計算關鍵。「自公布日施行」不等於公布當天立即生效;但已指定某個施行日期時,也不必從指定日再往後數三日。 常考陷阱 「法律只能稱為法或律」:錯。法律還可以稱為條例、通則,四種名稱都要記熟。 「法律可定名為規則、細則或準則」:錯。這些都是命令的名稱;四個選項中只有「通則」是法律名稱,注意「通則」與「準則」「細則」字形相近。 「條例、通則是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錯。兩者都是法律得使用的名稱;不要憑「通則比較概括」就判成命令。 「名稱中有法,就是法律」:錯。要看完整名稱;「某某法施行細則」仍是施行細則,屬於命令。 「辦法名稱很正式,應是三讀通過的法律」:錯。「辦法」是命令名稱,例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立法院訂定的規範,都是三讀通過的法律」:錯。「立法院議事規則」名稱為「規則」,不能只看機關名稱。 「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也能直接以命令取代」:錯。違反第6條的要求;命令不能取代法律保留事項所需的法律依據。 「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即可不予執行」:錯。總統核可是移請覆議的要件,不能據此直接拒絕執行。 「自公布日施行,就是公布當天生效」:錯。依第13條,公布日算第一日,第三日起才發生效力。 「第三日起生效,就是公布日期加三天」:錯。公布當天已算第一日,換算是公布日期加兩天,跨月時也要連續計算。 「指定施行日後,還要再數到第三日」:錯。特定施行日期適用第14條,直接自指定日起生效。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命令七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看名稱看最後:通則是法律,準則細則是命令。 法律立院通過,總統公布;窒礙難行,核可覆議。 公布施行數到三,公布當天算第一;指定日期直接用,不必另外再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