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人權由限制君權、保障個人自由,逐漸擴展到保障基本生活與集體發展的脈絡。 辨別消極人權與積極人權:前者要求國家避免不當干預,後者要求國家提供保障與協助。 理解人權具有普世性,不因國籍、性別、財富或政治立場而有所差別。 分清英國《權利法案》、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了解《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地位、目的、保障範圍與法律性質。 核心觀念 一、人權的意義與普世性 人權是每個人基於人的身分,就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目的在維護人的尊嚴、自由、平等與基本生活。人權不是政府依人民的財富、貢獻或政治立場所給予的獎賞。 普世性表示人權應適用於所有人,不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其他身分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即使各地文化、制度不同,也不能僅以傳統或習俗為由,合理化對基本人權的侵害。 例如,健康人權的保障應平等及於所有人。以防疫經驗、公共衛生能力及國際合作為訴求,爭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或世界衛生大會,其人權理念在於健康人權是普世價值,所有人的健康需求都應受到平等對待。判斷重點不是國家所得高低、經濟實力、民主與共產的意識形態對立,或反恐能力。 二、人權發展:從限制國家到要求國家保障生活 在專制君權體制下,統治者權力缺乏有效限制,人民權利受到相當大的壓抑。近代人權思想逐漸強調天賦人權、自由平等與政府權力應受限制,進而透過重要文件確立權利保障。 文件年代與背景核心意義 英國《權利法案》1689年限制國王權力的擴張,確立王權的界限,使人民享有免受政府侵犯的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宣示人人生而平等,具有不可剝奪的權利,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受啟蒙時期「天賦人權」思想影響。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期強調自由、平等、主權在民與權利保障。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國際層次全面闡明人權,成為全球人權保障的共同標準。 思想家方面,洛克主張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盧梭以社會契約、人民主權著稱,也是「天賦人權」思想的代表人物。考題常以「美國《獨立宣言》表示人人生而平等,受到盧梭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作為正確敘述,作答時不要因此誤判。 三、人權的世代演進 世代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對國家的要求 第一代人權17~18世紀,對抗專制王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如人身、言論、信仰自由及參政權以「國家應尊重個人自由、不任意干預」為核心 第二代人權19世紀工業革命、資本主義盛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如工作權、社會安全、健全生活國家應積極作為,保障人民生活水準 第三代人權20世紀後半,國際社會與開發中國家興起集體權(連帶權),如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民族自決需國際與群體共同合作實現 19世紀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發展,帶來貧富不均、工人失業及勞動條件惡劣等問題,勞工運動因而盛行。人民認識到只有形式上的自由,未必能維持有尊嚴的生活,因此提出「人人在社會上應享有健全生活」的主張,要求國家保障工作、社會安全與基本生活,這是第二代人權(社會權)發展的背景。「國家應尊重個人自由」屬第一代人權的主張;「集體發展的人權」屬第三代人權;「管制商品價格」只是政策手段,不是人權主張本身。 四、自由權與社會權:消極人權與積極人權 比較項目消極人權積極人權 主要要求要求國家避免不當侵害或干預。要求國家採取措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與實現權利的條件。 典型類型自由權,例如人身、言論、信仰與行動自由。社會權,例如基本生活、社會保障與適足居住的保障。 判斷線索不任意禁止、不任意拘禁、不因性別剝奪自由。提供給付、公共服務、福利或弱勢協助。 「消極」與「積極」描述的是對國家作為的要求,不是權利的重要程度,也不是人民態度是否積極。 國家禁止女性開車,並以刑罰處罰違者,是國家干預個人行動自由,侵害的是消極人權(自由權)。不能因為涉及女性群體就歸類為集體人權,也不是要求國家給付的積極人權或社會人權。 自由權也不是毫無界限。個人行使自由仍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國家如欲限制自由,必須有正當理由並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以性別成見或單純道德臆測恣意禁止。 以低於市價的租金出租住宅給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其他有特殊需要者(如依住宅法提供的社會住宅),重點是國家主動提供居住協助,屬積極人權的實現。不因受益者包含特定族群,就變成集體人權。 五、《世界人權宣言》的意義、內容與地位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重大人權災難的背景下,提出所有人民與國家應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具有國際人權發展里程碑的意義。 其重要性在於國際社會首度界定人權的概念,作出全面、系統性的宣示,不是說1948年以前完全沒有人權思想或人權文件。宣言揭示人類生而自由平等,主要用意在落實人權保障;化解族群紛爭、擴大區域統合、防止疾病擴散都不是其核心目的。 宣言第1條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其保障同時涵蓋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因此不能只用「要求國家積極給予協助、保障社會權」來概括全部內容。 宣言以「人人」為核心,不是只有聯合國會員國的國民才享有。宣言本身也不是具拘束力的國際條約,人民不能直接依據宣言向各國法院起訴,具體司法救濟仍須依各國法律制度判斷。 常考陷阱 把《世界人權宣言》說成法國文件:法國大革命對應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看到「法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即為錯誤敘述。 誤判盧梭與《獨立宣言》的關聯:「美國《獨立宣言》受盧梭天賦人權思想影響」在考題中屬正確敘述。 把「首度界定」誤解為人權從此才出現:近代人權文件早已存在,1948年的突破在於國際社會首度全面界定人權。 把宣言縮減成只保障社會權:宣言包含社會權,但同時保障自由權與政治權利。 把「會員國」當成人權資格:人權源於人的身分,不以國籍或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為前提。 看到宣言就認為能直接提告:宣言是共同標準,不是可直接向法院主張的法律依據。 宣言目的張冠李戴:宣言目的是落實人權保障,不是化解族群紛爭、區域統合或防疫。 國際參與訴求選錯理念:爭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的理念基礎是「健康人權是普世價值」,不是經濟實力、意識形態或反恐。 把禁止行為誤判為集體或社會人權:國家禁止、處罰個人行為,侵害的是消極人權;涉及女性不等於集體人權。 把福利給付誤判為集體人權:國家提供住宅、補助等協助屬積極人權;「行動人權」不是正式分類,行動自由屬消極的自由權。 世代背景錯置:工業革命後的勞工困境對應「健全生活」的社會權主張;尊重個人自由是第一代,集體發展是第三代。 記憶口訣 「自由防干預,社會求保障;人權屬人人,不看國籍財。」 「英限王、美獨立、法人權、聯合國講普世。」依序連結1689、1776、1789、1948,並記住《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文件。 「一代自由、二代生活、三代集體。」對應17~18世紀對抗王權、19世紀工業革命、20世紀後半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