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明定的三項基本義務: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並區分憲法原則與法律具體規定。 理解「依法服兵役」的法律保留要求,以及兵役義務與平等原則、宗教自由、行政救濟、軍事審判的關係。 區分徵兵制與募兵制;遇到指定年代的題目,須依當時制度判斷。 辨別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尤其是罰金、罰鍰與滯納金,不可混用。 核心觀念 一、憲法明定的人民基本義務 基本義務憲法依據作答關鍵 納稅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是否納稅、繳納何種稅,須依各稅法的課稅要件判斷。 服兵役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憲法確立義務,具體服役對象、年齡及役期等由法律規範。 受國民教育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同時具有權利與義務的性質,並非可任意放棄的純粹權利。 憲法上的基本義務,不等於人民所有的法定義務。例如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與繳費義務,來自法律的具體規定;憲法增修條文是把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列為國家應推動的基本國策,並非憲法本文列出的人民基本義務。是否應投保、繳費,也不能只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判斷,還須符合法定的投保資格。 同樣地,納稅義務不表示每個人都須繳納所有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營利事業,不能說每位國民均應按年度申報。 二、國民教育:憲法規定與施行現況分開看 憲法第160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這是憲法本文的規定;現行法律則將國民教育實施範圍擴充為六歲至十五歲,合計九年,包括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 因此,判斷「憲法明定且符合施行現況」時,應將兩個層次連起來:受國民教育是憲法上的義務,而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應接受九年國民教育,符合現行制度。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不等於十二年強迫入學。不可因為有十二年國教,就把強迫入學範圍直接延伸至高中教育階段。 父母或監護人負有督促適齡兒童入學的責任。違反強迫入學相關規定,經法定勸告、警告等程序仍不履行時,可能受到罰鍰處分,屬行政罰。不能理解成兒童一未到校,父母就立即成立犯罪。 三、兵役義務的法律保留與平等原則 憲法第20條的「依法律」,表示兵役義務須有法律依據。服役人員、役齡、服役期間、免役與緩徵等重要事項,以法律規定;具體制度主要見於兵役法。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均未直接寫出這些內容,也不能僅由行政機關以命令任意創設人民的兵役負擔。法律授權命令補充執行細節,則是另一回事。 兵役法以中華民國男子為依法服兵役的對象。因此,「滿十八歲的全體國民皆應服兵役」錯在把所有國民一律納入,忽略性別及免役等法定條件。役齡男子也不代表人人均須實際入營,仍須依法判斷體位、免役、緩徵等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認為,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以及因此種差異所生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法律規定兵役義務限於男子,尚不違反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並不要求任何情況都作完全相同的處理,而是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有合理依據時,即不違憲。 免役與緩徵不同:免役是符合法定免服兵役條件;緩徵是暫時延後徵集,原因消滅後仍可能依法徵集。例如符合規定的在學情形,屬緩徵制度的典型考點,不能說成永久免除義務。 四、體位判定、宗教自由與軍事審判 體位判定不是不能救濟的行政事實行為。司法院釋字第459號解釋指出,兵役體位的判定直接影響役男的權利義務,屬於行政處分;役男認為判定違法或不當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要把檢查、調查等過程,與最後產生法律效果的判定混為一談。 關於宗教信仰與兵役,釋字第490號解釋認為兵役法未對宗教因素設例外規定,並不違憲;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不當然使人民得免除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之後立法另設替代役等制度,是否得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須依相關法律判斷,不是個人表明信仰即可自行拒絕服役。 軍人身分也不代表所有刑事案件都交由軍事法院。現行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原則上改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審理;軍事審判主要限於戰時。因此「義務役現役軍人犯罪,縱於非戰時也歸軍事法院審理」是錯誤說法。 五、兵役制度與兵力來源 制度主要特徵辨識方式 徵兵制國家依法徵集符合條件的人民服役。重點是法定義務與強制徵集。 募兵制以人民自願報名、經甄選服役為主要方式。重點是自願招募。 傭兵制以僱用方式取得軍事人力,常含外籍人員。不能與一般志願役招募直接畫上等號。 府兵制中國古代的兵役制度,具有兵農合一等特色。不是我國現代兵力來源的制度答案。 題目若明確限定2009年,依當時兵役法,我國兵力來源主要採徵兵制。即使同時存在志願役,也不影響「主要制度」的判斷。後續兵役政策有所調整,不能拿其他年代的政策回推歷史題;「存在志願役」也不等於「完全沒有義務役」。 六、違反基本義務的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具有拘束力,不履行法律上的義務,須依相關法律負起法律責任。但責任種類不一,不是所有違反義務的行為都會受刑罰,仍須看具體規定。 逃避兵役:依妨害兵役相關法律須負刑事責任;依法申請免役、緩徵則不能視為逃避兵役。 未繳稅款:單純逾期未繳,會產生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等效果,屬行政上的責任,不能說會受「罰金」處分。若另有以詐術逃漏稅等行為,才依各該規定判斷是否涉及刑責。 未履行強迫入學責任:父母或監護人可能受行政罰鍰,並非刑事罰金。 罰金是刑罰;罰鍰是行政罰;滯納金是逾期繳納所生的法定金錢負擔。題目常用「罰款」這類口語說法,作答時應以責任性質判斷:父母未送兒童入學受罰款(罰鍰)的說法正確;未繳稅款受「罰金」則錯誤。 常考陷阱 「具有國籍就應繳健保費」:健保不是憲法本文的人民義務,且投保須符合法定資格,不是有國籍即可。 「每位國民都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須符合各稅目的課稅要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對象是營利事業。 「滿十八歲的全體國民皆應服兵役」:兵役法以男子為服役對象,且另有免役等條件。 「兵役年齡、役期、免役緩徵規定在憲法或增修條文」「以命令規定」:憲法只確立依法服役義務,具體內容以法律規定。 「兵役限男性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490號認為基於生理差異及社會功能角色不同,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體位判定是事實行為,不得提起訴訟」:釋字第459號認為屬行政處分,可依法救濟。 「因宗教拒服兵役仍處刑罰,已被宣告違憲」:釋字第490號認為未設例外並不違憲。 「非戰時軍人犯罪也歸軍事法院」:現行制度非戰時由普通法院審理。 「欠稅就處罰金」:罰金是刑罰,單純欠稅是滯納金、行政執行等效果。 「十二年國教就是十二年強迫入學」:國民教育仍為六至十五歲九年。 記憶口訣 「十九稅、二十兵、二一教育權義並。」對應憲法第19、20、21條。 「四五九體位可救濟,四九零男役不違憲;平時軍人歸普通。」記住兩號大法官解釋與軍事審判範圍。 「六到十五九年教;兵役細節靠法律;罰金刑、罰鍰行。」記住教育年齡、法律保留與處罰性質,便能排除常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