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是否預見犯罪結果」及「對結果抱持何種態度」,區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掌握處罰原則:處罰故意行為是原則;過失犯與未遂犯,都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處罰。 依實際結果辨認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並注意現行刑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獨立規定。 共同正犯的重點在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全體皆為正犯,負同一罪責;教唆犯則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兩者不可混淆。 理解精神障礙與服從上級命令的責任界線,避免誤認「有精神疾病」或「奉命行事」就一律不罰。 核心觀念 一、故意與過失:預見結果之後的態度最關鍵 依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屬於直接故意。行為人已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且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則屬於間接故意,也稱為不確定故意。 依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屬於無認識過失。行為人已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於有認識過失。 類型對犯罪事實的認識對結果的態度判斷語句 直接故意明知有意使其發生「我就是要造成這個結果。」 間接故意預見可能發生容任、接受其發生「就算發生,也無所謂。」 有認識過失預見可能發生確信不會發生「雖有風險,但我確信不會出事。」 無認識過失未預見,但應注意且能注意因疏忽而未想到結果「本來應該注意,卻沒有注意。」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已預見風險,差別在於前者接受結果,後者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例如,將無法自行避險的人留在可能有車輛通行的道路上,心想「若真的被車撞到,那就是他自己倒楣」,就是對死亡結果的容任,應判斷為間接故意。不能只因行為人沒有積極希望對方死亡,就認定為過失。 二、過失犯與未遂犯:都要有特別處罰規定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造成法益損害不等於必然成立犯罪,仍須確認法律是否處罰該種過失行為,並符合該罪的其他要件。 刑法第25條所稱未遂,是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未遂犯的處罰同樣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能只因行為人已有犯罪意思、甚至已經著手,就認為所有未遂行為都可處罰。依法處罰的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過失犯是在問「欠缺故意的疏失是否受罰」;未遂犯則是在問「已著手但犯罪未完成是否受罰」。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但都要記住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三、醫療疏失與過失致死:看注意義務及死亡結果 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死罪。醫護人員因疏忽而誤用針劑,若違反應盡且能盡的注意義務,並因此造成病人死亡,應成立過失致死罪。當然,仍須具備過失、死亡結果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要件。 現行刑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獨立規定,從事業務者因過失致人死亡,也適用過失致死罪。作答時,不要沿用舊制罪名「業務過失致死罪」。 如果過失只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才朝過失傷害判斷;若造成死亡,則應朝過失致死判斷。「過失殺人罪」不是法定罪名,「常業過失罪」也不是此類情形的正確罪名。 四、共同正犯:有共同犯意,並分擔犯罪行為 依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核心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彼此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並依共同計畫分工實行,不要求每個人都親手完成全部犯罪行為。 例如,數人共謀竊盜,分別負責把風、破壞門窗及取走財物,這些分工共同促成犯罪實現,三人都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把風者不能只因沒有親手拿取財物就不犯罪;破壞門窗者也不是只負民事賠償責任;親手取財者也不會因此就「罪最重」。 共同正犯具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特性:每個人都要對共同犯意範圍內的全部結果負責,因此三人共謀分工,應負相同的罪責,也就是同樣成立該罪的正犯。至於法院最後的具體刑度,仍會依個人情節量刑,但這不影響「共同正犯罪責相同」的判斷。 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另行實施超出共同犯意的犯罪,其他人原則上不必對該超出部分負責。 五、教唆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依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教唆的重點在於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罪決意,並使之實行犯罪;共同正犯則是基於共同犯意分工實行。不能因教唆者沒有親自動手,就認定沒有刑事責任。 比較共同正犯教唆犯 犯意彼此有犯意聯絡由教唆者使他人產生犯意 行為各自分擔實行犯罪行為本身不實行,由被教唆者實行 責任皆為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依所教唆之罪處罰 六、精神障礙與上級命令:免責都有界線 依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若相關能力僅屬顯著減低,則是得減輕其刑。判斷重點是行為當時的能力,不是只看有無診斷或疾病名稱。上述不罰或減刑規定,對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者,不適用。 依刑法第21條,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維護行政體系或服從長官,都不能成為明知違法仍執行命令的免責理由。 常考陷阱 「不是積極希望結果發生,所以只是過失」:錯。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容任其發生(「被撞到是他倒楣」),是間接故意。 「只要預見危險,就是故意」:錯。還要區分是接受結果(間接故意),或確信結果不會發生(有認識過失)。 「過失已造成損害,所以一律可罰」:錯。過失犯須有特別處罰規定。 「已有違法意識且實際著手,未遂犯均得處罰」:錯。未遂犯同樣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醫護人員工作時疏失致死,就是業務過失致死」:屬舊制罪名,現行應選過失致死罪;致死不是過失傷害,也沒有「過失殺人罪」「常業過失罪」可選。 「把風不犯罪」「破壞門窗只負民事責任」「親手偷的人罪最重」:均錯。共謀分工者皆為共同正犯,應負相同罪責。 「教唆者沒動手就不罰」: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精神障礙者一律不罰」:錯。須行為時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才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自行招致者不適用。若選項完整寫出「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則是正確敘述。 「奉上級命令,即使明知違法也不罰」:錯。明知命令違法者,仍應處罰。 記憶口訣 明知有意是直接;預見無所謂是間接;預見信不生是有認識過失;該注意沒注意是無認識過失。 過失、未遂,明文才罰;誤打針致死,過失致死;共謀分工,罪責相同;明知違法,奉命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