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否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消費關係」,才決定能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第19條的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只適用於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現行法稱通訊交易、訪問交易)等特種交易;親自到實體店面購買,不適用。 分清楚「後悔不想買」、「商品有瑕疵」與「商品不安全造成損害」三種情形,法律依據與要件不同。 掌握企業經營者的資訊揭露義務、無過失責任、定型化契約、禮券規範,並分清主管機關與民間消保團體。 核心觀念 一、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哪些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消費關係。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企業經營者則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 企業經營者不限於公司或大型商店,個人成立、對外營業的攝影工作室也是企業經營者。因此,到餅店購買喜餅、向酒店訂喜宴、委託攝影工作室拍婚紗照,都屬於消費關係,適用消保法;保障範圍包含商品與服務。 反之,私下請已退休、並非以製作糖果為業的鄰居幫忙做喜糖,對方不是企業經營者,即使支付費用,也不適用消保法,只能依《民法》等一般規定處理。 二、七日解除權:看交易方式,不看付款方式或價格 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這就是俗稱的「七天鑑賞期」或「猶豫期」。 此規定只適用於特種交易: 通訊交易(舊稱郵購買賣):透過網路、電視購物、型錄、劃撥、電話等方式,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的情況下締約。 訪問交易(舊稱訪問買賣):業者未經邀約,到消費者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等處進行交易,消費者容易在倉促中購買。 立法理由在於:這兩種交易下,消費者沒有機會事先看清楚商品,或是在突襲情況下購買,因此給予考慮期間。親自到百貨公司、電器行、量販店購買,消費者已能當場檢視商品、自由選擇,不適用七日解除權;店家拒絕無理由退貨,並不違法。 交易情形是否適用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網路購物中心購買電暖器適用(通訊交易) 看圖書目錄後劃撥購書適用(通訊交易/郵購) 電視購物台購買家電、鑽戒適用(通訊交易) 推銷員未經邀約上門推銷適用(訪問交易) 親自到百貨公司、電器行、量販店選購不適用 在量販店購買,再以分期付款或刷卡繳款不適用,付款方式不改變交易型態 補充:七日是從收受商品後起算,不是從下單日或付款日起算。通訊交易中,法律另有少數合理例外情形(且業者須告知消費者),因此不能說所有網購商品都必然可以退。商品價格高低則不是排除的理由。鑑賞期也不是免費試用期,為檢查必要而拆封與超過必要程度的使用,應分別判斷。實體店面若自行承諾退換貨,可依其承諾主張。 三、七日解除權、瑕疵擔保與商品安全責任 制度判斷重點主要效果 七日無條件解除權是否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且在收受後七日內行使即使商品沒有瑕疵,也可無理由解除契約 物之瑕疵擔保商品是否有缺損、欠缺應有價值或效用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依法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 商品或服務安全責任商品、服務是否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造成損害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 七日解除權期限屆滿,不等於瑕疵擔保責任消失。例如透過電視購物買鑽戒,收到後發現戒檯缺損,即使已超過七日,廠商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已過七日」推卸責任。買受人仍應注意及時檢查與通知。 另外,買賣契約是雙方對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不是等到付款或收到商品才成立。 購買瑕疵品後要求換貨或退錢,屬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範圍;若題目選項為公司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應選與消費權益直接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法》。但要記住,實體店購物沒有「通用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則,不能與第19條的無理由解除權混為一談。 四、商品安全與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第7條要求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可能時,應有明顯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 例如剛買的知名品牌開飲機突然爆炸起火,把廚房牆壁及天花板燻黑,屬於商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廠商處理並賠償損害(不是刑法、公平交易法或商品標示法)。 此類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企業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仍須負賠償責任;只有在業者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不是完全免責。 注意:無過失責任是「損害賠償」的問題,與「無條件退貨」無關。不能用無過失責任主張實體店購買的商品可以無理由退貨。 五、資訊揭露與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對商品的成分、品質、風險等通常處於資訊劣勢,因此消保法要求企業經營者負資訊揭露義務,提供充分、正確的消費資訊。商品標示、危險警告,以及通訊交易中應提供業者資料、商品內容、價款、付款與交付方式、解除權等資訊,都屬此類。 定型化契約是業者預先擬定、供多數同類契約使用的條款。訂約前應給予消費者三十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並非所有契約一律三十日。違反審閱期規定的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消費者簽名,不代表所有條款都有效。 六、禮券、消保組織與相關法律 百貨公司等業者販售的現金禮券(商品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可規定使用期限,只要超過半年」的說法是錯的。免費贈送的折價券、優惠券則不能一概套用相同規則。 消保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屬於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協助處理消費糾紛,但不是主管機關。發生爭議時,可向業者、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可尋求消費者保護官協助、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法律功能要分清:《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關係中的消費者權益;《民法》處理契約與瑕疵擔保;《商品標示法》規範商品標示;《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公平競爭,處理不實廣告、聯合行為等。商品檢驗標識、正字標記等標章屬認證制度,有標章不等於絕無瑕疵,也不免除業者責任。 常考陷阱 「百貨公司購買回家不滿意,七天內可無條件退貨」:錯。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第19條。 「在電器行買,七天內要求退貨符合猶豫期保障」、「店家拒絕退貨違反消保法」:都錯。實體店購買不適用,店家可以拒絕。 「店家應基於無過失責任主義同意退貨」:錯。無過失責任是商品安全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與退貨無關。 「分期付款、刷卡就能適用七日解除權」:錯。判斷標準是交易方式(通訊或訪問交易),不是付款方式。量販店分期購買冰箱不適用。 「高價品不適用解除權」:錯。價格高低不是判斷標準。 「超過七日,商品有瑕疵廠商也不必負責」:錯。瑕疵擔保責任與七日解除權分開判斷。 「收到商品時買賣契約才成立」:錯。雙方對標的物與價金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成立。 期間數字陷阱:第19條是七日,不是三日、五日或十日。 「禮券可規定使用期限,但須超過半年」:錯。商品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消保法主管機關是消費者保護基金會」:錯。基金會是民間團體,主管機關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消保法只保障買商品,不保障服務」:錯。餐飲、喜宴、攝影等服務也適用。 「付費請鄰居幫忙也適用消保法」:錯。對方未以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不是企業經營者。 「產品爆炸應依刑法、公平交易法或商品標示法求償」:錯。商品安全造成損害,依消保法請求。 「審閱期一律三十日、簽名後條款全部有效」:都錯,是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且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 記憶口訣 「郵購訪問才七天,店面購物不能退。」 「先看身分,再看交易;後悔看七日,瑕疵看擔保,受害看安全。」 「分期刷卡不算數,高價過期瑕疵仍要負;禮券無期限,基金會非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