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自治的意義:地方居民透過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範圍內處理地方公共事務,實踐住民自治,也最能滿足民眾直接參與政治的需求。 區分地方與中央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只有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考試、監察權屬於中央。 分辨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須經地方議會議決,訂有罰則者還須報上級核定。 掌握地方議會議決自治條例、預算及監督施政的職權,並熟記首長與民意代表的任期及連任限制。 辨識垂直與水平府際關係,以及居民、民間團體參與地方治理的不同方式。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地方事務由地方依法處理 地方自治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與法律,在一定區域內,由居民選出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處理地方公共事務。其意義包含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前者重視地方具有自主處理事務的地位,後者重視居民參與及監督地方政治。 在幅員廣大、人口眾多的民主國家,全國性事務難以由人民直接參與;地方自治使公共決策更接近居民生活,讓居民能就近選舉、罷免、提出公民投票或表達意見,因此最能滿足人民對直接民權的需求。但地方自治並不代表所有事情都由居民直接表決,地方仍普遍採取選舉首長與民意代表的代議制度。 名詞重點與直接民權的關係 地方自治地方居民依法自行處理地方事務居民就近參與,最能實踐直接民權 中央集權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人民參與地方事務的空間小 地方分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劃分方式重點在權力分配,不是人民直接參與 分權制衡政府各部門權力分立、相互牽制重點在防止濫權,不是直接民權 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雖直接受行政院監督,仍具有地方自治地位。省已虛級化,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也不是直轄市自治事項的監督機關。 二、地方權力與自治事項的界線 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行政權與立法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政策,地方議會或代表會(立法機關)負責議決自治條例、預算等事項。其餘的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均歸中央;地方議會監督地方政府,也不等於行使憲法上的監察權。 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由法律規定應由其辦理,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委辦事項則是地方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非屬該團體本身事務的事項。地方主動以自治條例推動的環境政策,屬於自治事項,不是中央委託地方代辦。 事項判斷關鍵 公有市場管理、地方環境保護與公共衛生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可訂定自治法規管理,是地方自治的落實。 傳染病疫調及疫情資訊公布地方政府得依法辦理防疫、提醒居民注意,屬地方權限;但不得任意公開個人資料。 地方課稅須依法律(如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的稅目與程序,擬訂自治條例並經地方議會通過;市長不能自行宣布開徵新稅。 禁止外國食品進口屬中央的對外貿易及輸入管理權限,地方首長不能自行宣布。 醫護人員資格屬中央專門職業資格制度,須依中央法律認定,地方不能自行放寬。 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是否停止上班、上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決定。中央氣象機關只提供預報與警報資訊,不是決定機關;也不是由教育部或行政院統一決定。 三、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但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上級法規。 比較項目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制定程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 名稱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依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應規定事項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議決者等。依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執行性事項。 可否設行政罰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就違反自治事項者規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不能自行創設行政罰。 例如地方以自治條例管理零售市場,是地方自治的實踐;議會通過後不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是中央立法機關,不審議地方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如訂有罰則,直轄市須報行政院核定、縣(市)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因此,直轄市以自治條例禁止使用除草劑並處罰違規者,必須經該直轄市議會議決通過,再依規定報核後發布;不能只憑市長宣布生效。 四、議會職權與預算監督 以直轄市為例,市政府編擬預算案,由市議會審議、議決;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都不負責審理地方政府預算。立法院審議的是中央政府總預算。 地方議會的重要職權包括:議決自治條例、議決預算、議決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議決財產處分、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提出議案及接受人民請願,並透過質詢監督施政。議會審議總預算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行政機關負責政策執行,議會負責議決與監督;議會不能因有監督權,就直接取代政府執行行政業務。 五、任期、府際關係與地方治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期也是四年,但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 垂直府際關係指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關係,例如中央與直轄市、縣政府與鄉公所之間的監督、補助、委辦及協調。水平府際關係則指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彼此的合作,例如跨縣市共同處理交通、垃圾或河川治理。 地方治理強調政府與居民、企業、民間團體的協作。第三部門指政府(第一部門)與營利企業(第二部門)以外的非營利組織。聽取民間團體意見,不等於引進第三部門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參考其他縣市作法,也不等於跨縣市合辦。須有實際委託、共同規劃、簽訂協議或合作辦理的事實,才能如此判斷。 常考陷阱 「地方有自治權,所以首長可以自行宣布」:課稅、禁止進口、放寬專業資格都不行;前者須依法經議會通過,後兩者屬中央權限。疫調與公布疫情資訊提醒居民,才是地方權限。 「地方政府有司法權、監察權或考試權」:錯。地方只有行政權與立法權,其餘歸中央。 「中央集權、地方分權最能滿足直接民權」:錯。能讓居民就近參與公共事務的是地方自治。 「自治條例須送立法院追認」或「由市長單獨制定」:均錯。自治條例由地方議會議決;含罰則者報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是立法院。 「直轄市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或仍受省政府監督」:均錯。直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由行政院監督。 「地方自行訂定的自治條例屬中央委辦事項」:錯。地方主動立法、負政策規劃與執行責任的是自治事項。 「市政府預算由立法院或行政院審議」:錯。哪一級政府的預算,就由同級議會審議。 「颱風停班停課由氣象局、教育部或行政院決定」: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 「參考民間意見就是第三部門參與,參考他縣市就是跨域合辦」:錯。須有實際參與或合作辦理的事實。 「首長與議員都只能連任一次」:錯。任期都是四年,但只有行政首長限連任一次。 記憶口訣 「地方只有行、立兩權,司、考、監歸中央。」 「同級議會審預算;條例要議決,罰則報核定,不找立法院。」 「首長四年連一次,民代四年可續選;上下垂直、同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