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訴願原則上是人民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的救濟程序。 區分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件、作成決定與內部審議,是不同概念。 掌握中央機關管轄:行政院處分向行政院、中央銀行處分向行政院、總統府處分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法院也可能作成行政處分;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是司法院,不是上級審法院或行政法院。 公務人員依法應提起復審的事件,應循特別救濟程序;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則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核心觀念 一、訴願在救濟什麼? 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法提起訴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判斷能否提起訴願,應檢查是否有行政處分、是否涉及自己的權利或利益,以及有無特別救濟規定。 依訴願法第3條,行政處分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且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不能只看文件名稱;機關的一般說明、內部簽呈,不會因為出自政府機關就當然成為行政處分。 依訴願法第18條,得提起訴願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其他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不以處分書上列名的相對人為限,但也不是任何對政策不滿的人,都能提起訴願。 二、先找原處分機關,再找法定管轄機關 訴願法第4條依原處分機關的層級及組織關係,分配訴願管轄。其中與中央機關最相關的規則是: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的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不服中央各院的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至於第4條沒有直接列出的中央或地方機關(例如總統府、各級法院),依訴願法第5條,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第4條的規定決定訴願管轄機關。作答時,先確認究竟是哪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再套用法定規則,不能以機關名稱大小、所在地或政治地位判斷。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判斷依據與重點 行政院行政院行政院屬中央各院,依第4條「中央各院之處分,向原院提起訴願」,由行政院自己管轄。 中央銀行行政院中央銀行是行政院所屬的「行」,依第4條「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處分,向主管院提起訴願」,主管院為行政院。 總統府總統府第4條未直接列出總統府,依第5條按管轄等級比照中央各院「向原院」的規則,由總統府自己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院法院不在第4條明文列舉範圍,依第5條按管轄等級比照辦理;臺灣高等法院隸屬司法院,其行政處分由司法院管轄訴願。 「向上級機關訴願」只是常見情形,並非沒有例外。行政院及總統府的行政處分,都是由本機關管轄訴願。中央銀行雖具有專業職掌,仍不能因此推論其訴願由自己管轄;也不能因業務涉及金融,就選財政部(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是平行的行政院所屬機關,並非其上級);更不能跳過行政院直接選總統府。 三、法院的行政處分與裁判,救濟途徑不同 法院除了從事審判,也可能辦理人事、行政管理等行政事務。題目已明示是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的行政處分,就應依訴願管轄規則,選擇其所隸屬的司法院。 法院的判決、裁定則應依各該訴訟法規定,循上訴、抗告等程序救濟。因此,不能把審級關係直接當成訴願管轄關係:最高法院是審判上的上級審,不是受理訴願的機關;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是行政訴訟,也不是訴願管轄機關。 四、經原處分機關提起,不等於由它管轄 依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依訴願人的請求撤銷或變更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的關係文件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以中央銀行的處分為例,訴願書經由中央銀行提出,但訴願管轄機關仍是行政院。題目問「向何機關提起訴願」或「訴願管轄機關」時,應找依法有權作成訴願決定的機關。 訴願法第52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會是機關內部負責審議的組織,不因參與審議就成為獨立的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決定仍以機關名義作成。所以行政院的案件,答案應選行政院,不能改選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或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總統府的案件,答案是總統府,不是總統府訴願委員會;中央銀行的案件,也不能選中央銀行訴願委員會。 五、特別救濟與行政訴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復審。屬於此類事件時,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特別程序,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訴願管轄規則,這正是訴願法第1條「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的適用。 但不能僅因當事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就認定所有事件一律復審;仍須看爭議是否屬於該法規範的事件。 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起訴要件者,得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與行政訴訟是不同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行政法院是後續訴訟的審判機關,不會因為具有審判權,就成為行政院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 常考陷阱 「行政院上面是總統,所以向總統府訴願」:錯。中央各院的處分向原院提起,行政院處分向行政院提起。 「中央銀行的處分由中央銀行自行審理訴願」:錯。中央銀行是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是其主管院行政院。 「金融事項應向財政部訴願」:錯。不能只憑業務性質決定管轄,須看原處分機關與法定組織關係;財政部不是中央銀行的上級。 「中央銀行很重要,所以直接向總統府訴願」:錯。中央銀行屬行政院體系,向主管院行政院提起。 「總統府處分向監察院或司法院訴願」:錯。監察權、司法權與訴願管轄不能混為一談;此時比照「向原院」規則,由總統府管轄。 「高等法院的上級法院是最高法院,所以向最高法院訴願」:錯。審級關係不等於訴願管轄,法院的行政處分應向其所隸屬的司法院提起訴願。 「法院的事就找最高行政法院」:錯。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不受理訴願。 「由訴願委員會審議,所以委員會就是管轄機關」:錯。選項出現「○○訴願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時,應選機關本身。 「不服行政院處分,直接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錯。題目問的是訴願管轄,不能選成後續行政訴訟的審判機關。 記憶口訣 「行政院找自己,中央銀行找政院;總統府找自己,法院行政找司院。」 「原機關先收件,管轄機關作決定;委員會負責審議,行政法院管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