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放火罪先辨認客體: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第173條),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第174條),以及前二條以外之物(第175條)。 住宅是否「現供人使用」,看實際使用狀態;住戶暫時外出、承租而非所有,都不影響第173條的適用。 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0.05%以上。這是抽象危險犯,達標即成罪,不必另外證明實際不能安全駕駛。 酒駕撞傷人:普通傷害時,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罪;只有致死或致重傷,才是第185條之3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 肇事逃逸罪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須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駕駛人對事故不以有過失為必要,本罪也不是過失犯。 核心觀念 一、放火罪:先看燒的是什麼 放火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不能只因燒壞他人財物,就當作毀損罪處理。判斷順序是:先確認被燒燬之物屬於哪一種客體,再看是否須「他人所有」及「致生公共危險」。 規定客體判斷重點 第173條第1項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及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住宅看使用狀態,其他客體看是否有人所在。不以他人所有為限,也不須另外證明致生公共危險。 第174條第1項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限「他人所有」,並須確認不屬於第173條的情形。 第174條第2項前項之自己所有物須致生公共危險。 第175條前二條以外之物(他人所有或自己所有)須致生公共危險,例如單獨燒燬車輛、家具等一般物品。 第176條(準放火)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手段是「爆炸」,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的規定。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與「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是兩種不同類型。前者不要求放火當時恰好有人在內,後者才以當時有人所在為判斷重點。所以,不能把第173條簡化成「一定要有人在場」。 大學供教師日常研究使用的研究大樓,平時就有人使用、隨時有人進出。依考題見解,放火燒燬這類研究大樓,即使行為時四下無人,仍論第173條第1項之罪,不能只因當下沒人就改論第174條的無人建築物,也不屬於第175條的「其他物」。 二、住宅暫時無人、承租與燒燬的判斷 已作為日常居住使用的公寓,住戶暫時外出購物,仍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供人使用」不等於「現在有人在家」。此外,第173條不以他人所有為要件,所以承租人居住的公寓同樣屬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只有在住宅「現非供人使用」時,才需要討論第174條的「他人所有」。 打開瓦斯(煤氣)引燃報紙,讓火燒燬房屋,是以火燃燒,屬於「放火」。第176條準放火罪的重點在於以煤氣等爆裂物「炸燬」客體,也就是爆炸。不能一看到使用瓦斯,就認定是準放火罪。 放火罪的既遂標準是「燒燬」,不必整棟房屋化為灰燼,以客體的重要部分因燃燒而喪失效用為判斷重點。住宅已經燒燬,即使消防人員隨後撲滅火勢,仍然是既遂。 燒燬住宅時連帶燒燬屋內家具,應以住宅論第173條。燒燬財物的毀損評價,已包含在放火罪之中,不另論毀損罪,也不能只挑「住宅以外之物」的第175條。行為人若只有放火的故意,沒有殺人故意,也不能論殺人未遂罪。 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任一情形,即成立本款之罪: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萬分之五)。 兩者擇一即可,不必同時達標。本款屬抽象危險犯:不必已經發生車禍或造成死傷,也不必再證明駕駛人客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所以,「酒量好、仍能正常操控」不能排除本款成立。舉例來說,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98毫克,遠超過0.25毫克的標準,當然成立本罪。 酒測未達上述數值,也不代表一定無罪。若有其他情事足認因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成立同項第2款之罪。 本罪的客體是動力交通工具,汽車、機車都包括在內,以人力踩踏的自行車則不包括。本罪是故意犯,刑法沒有處罰過失犯本款的規定。 四、酒駕撞傷人:區分普通傷害與加重結果 酒駕者因精神恍惚、控制能力不足而撞傷他人,若有過失及因果關係,應同時成立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與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不以骨折、住院為必要,大腿拉傷也屬於傷害。 第185條之3第2項的加重結果,限於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普通傷害不包括在內。另外,酒後危險駕車不能直接推論為殺人未遂,殺人未遂必須有殺人故意。 五、肇事逃逸罪(第185條之4)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死亡或重傷,而逃逸。分項檢查如下: 動力交通工具:駕駛自行車肇事,不成立本罪。 致人死傷:只撞毀其他車輛的保險桿而無人傷亡,不成立本罪。 交通事故:須屬於「肇事」,也就是交通過程中的意外事故。故意把車輛當作傷害他人的犯罪工具,不是交通事故,應論故意傷害、殺人等罪,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必要: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撞傷人後未作任何處理就逕行離開,仍成立本罪。法律另外規定,駕駛人對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意犯:本罪處罰的是「明知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故意,不是過失犯。 「逃逸」是指逃避事故處理及救護責任而離開現場,不是只要離開就算。為了找人救援而離開現場,不是逃逸。經被害人同意後才離去,也不構成逃逸,即使沒有報警也一樣。 常考陷阱 「住宅當時沒人,就適用無人建築物放火罪」:錯。住宅看是否現供人使用,住戶暫離不改變住宅性質,仍論第173條。 「研究大樓四下無人,應論第174條或第175條」:錯。供日常研究使用的研究大樓,依考題見解論第173條第1項。 「承租的房屋不是自己的,所以不適用第173條」:錯。第173條不以所有權歸屬為要件。 「用瓦斯引火就是準放火罪」:錯。準放火須以爆裂物「炸燬」;用瓦斯點火燃燒仍屬於放火。 「火被撲滅就是未遂」「燒了家具,應論毀損罪」「放火燒屋,應論殺人未遂罪」:都錯。客體已燒燬即為既遂;毀損已包含在放火罪的評價中;沒有殺人故意就不論殺人罪。 「酒測達標,還要證明實際不能安全駕駛」:錯。第1項第1款是抽象危險犯。 「自行車也是動力交通工具」「過失犯本款也要處罰」:都錯。不能安全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都不包括自行車,兩罪也都是故意犯。 「酒駕撞人拉傷,成立第185條之3第2項加重結果犯」:錯。加重結果限致死或致重傷,普通傷害應論第1項之罪與過失傷害罪。 「肇事逃逸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必要」「肇事逃逸是過失犯」:都錯。肇事責任不影響本罪成立,本罪為故意犯。 「故意開車撞人後離去,也成立肇事逃逸罪」:錯。故意以車為工具傷人,不是交通事故。 「只撞壞車輛後逃逸」「經被害人同意後離去」「離開現場找人救援」:這三種情形都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記憶口訣 住宅看用途,有人看當時;瓦斯點火是放火,炸燬才算準放火。 吐氣零點二五,血液萬分之五;達標就成罪,不必再看醉不醉。 酒駕重結果,只有死與重傷;輕傷另論過失傷。 肇逃要動力、要死傷、要意外;有無過失都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