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序判斷三件事:對象是否為本國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人是否施以強暴或脅迫。 第135條第3項的加重類型有兩款: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以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交通工具必須是犯罪手段,單純開車到場不算。 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要記住四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區分首謀/下手實施者/在場助勢者、致死或重傷時依第135條第4項處斷。 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只保護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犯罪主體不限於應考人,方法是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既遂要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犯也處罰。 核心觀念 一、一般妨害公務(第135條第1項) 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成立本罪。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客體是公務員:依刑法上的公務員概念判斷,只限本國公務員,不包括外國公務員。 須於依法執行職務時:所執行的職務要有法令依據,執行也必須合法。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不受本罪保護。 行為方式是強暴或脅迫: 強暴:施加有形力量,例如拉扯、毆打、腳踢。 脅迫: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例如對警員說「你不要管,否則殺你」。 不以成傷為必要:公務員有沒有受傷,不是本罪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 情境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 警員依法送達通知書,通知涉嫌傷害者到案製作警詢筆錄,被以「殺你」脅迫構成送達通知屬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人施以脅迫 警方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屋主與警員拉扯構成(第135條第1項)持票搜索屬依法執行職務,拉扯屬強暴 電力公司員工因用戶欠繳電費前往斷電,遭用戶毆打不構成催繳斷電不是本罪所保護的依法執行公務;毆打可另論傷害等罪 警員下班後以私人身分協助車禍雙方商談民事和解,遭一方毆打不構成調解私人民事和解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不能只看警員身分 幫助受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不構成第135條第1項應論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不是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2項另處罰: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第1項著重「執行職務時」,第2項著重「意圖」,兩者要分清楚。 二、加重類型(第135條第3項)及加重結果(第135條第4項) 加重類型成立關鍵易錯之處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駕駛行為本身就是妨害公務的手段,例如駕車衝撞執勤員警只是騎車、開車到場,下車後才徒手或腳踢施暴,不適用本款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且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兇器與「其他危險物品」都包括在內;「意圖供行使之用」不能漏掉 例如:配偶騎機車趕到現場,下車後腳踢在外守候的員警,致員警受傷。此時成立第135條第1項的一般妨害公務罪,另成立第277條傷害罪。不成立第135條第3項第1款的加重類型。 犯第135條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依第135條第4項加重處罰。普通傷害不等於重傷,不能把所有受傷結果都套用這一項。 三、聚眾妨害公務(第136條) 要件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 行為地有限制: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馬路。 人數是三人以上:不是五人以上。被聚集的人不以特定之人為限,事先有無約定、是否透過通訊軟體臨時召集,都可以成立。 行為主體不限於公務執行的相對人:被執行人的親友或其他加入者,都可能成立。 依角色區分處罰: 首謀:主導、策劃聚眾的人,不以一人為限。首謀如果又親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仍論以首謀之處罰。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實際動手或出言脅迫的人。 在場助勢之人:在現場以言語、舉動壯大聲勢的人。單純在場圍觀的民眾不屬之。 加重結果: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時,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第135條第4項之規定處斷。不是另與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例如:友人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人,在屋外馬路上對執行搜索的警方叫囂、嗆聲。這屬於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妨害公務,成立第136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四、妨害考試罪(第137條) 條文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成立本罪。未遂犯罰之。 屬於本罪的考試(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不屬於本罪的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如律師考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研究所入學考試、教育部留學考試、多益測驗;其他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自行舉辦的考試 行為主體不限於應考人:代考的頂替人、在場外傳送答案的人、洩漏試題的考試有關人員,都可以成立本罪。 詐術:例如冒名頂替代考、電子舞弊作答。 收錢替人代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成立第137條,不是詐欺罪、偽造公文書罪或冒充公務員罪。 以電子舞弊方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成立第137條以詐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不是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 其他非法之方法:指詐術以外,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的一切非法方法。例如考試有關人員洩漏試題,構成本罪。 不正確之結果:包括應落選而錄取,也包括應錄取而落選。 既遂與未遂:既遂須發生不正確結果,但本罪處罰未遂,所以不能說「未發生不正確結果就不構成犯罪」。例如在考場外用無線電傳送答案給考生,因考場設有無線電遮斷設施而沒有成功,仍成立第137條妨害考試罪(未遂)。不是洩密罪、妨害公務罪或干擾電腦罪。 常考陷阱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亦包括在內」:錯。第135條第1項以「依法」執行職務為要件。 「對象包括本國與外國公務員」:錯。只保護本國公務員。 「公務員須受傷才成立」:錯。有無成傷不是判斷標準。 「幫助受逮捕拘禁者脫逃,成立第135條第1項」:錯。應論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警員下班後調解民事和解被打,構成妨害公務」「電力公司員工斷電被打,構成妨害公務」:錯。兩者都不是依法執行公務。 「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即適用加重規定」「騎機車到場下車踢警,成立第135條第3項第1款」:錯。必須以駕駛行為犯之。 「施暴致警員受傷,只論妨害公務」:錯。另成立傷害罪。 「聚集須達5人以上」「聚集者須為特定之人」「首謀以一人為限」:均錯。應為三人以上,不限特定之人,首謀可為數人。 「在場助勢包括單純圍觀者」:錯。圍觀不等於助勢。 「第136條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執行的相對人」:錯。任何人都可能成立。 「第136條致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重傷罪數罪併罰」:錯。依第135條第4項處斷。 判斷第136條行為地的敘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正確敘述。 「第137條不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包含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舉辦之考試」「教育部留學考試亦屬之」:均錯。限於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 「主體僅限應考人,不包括頂替人」:錯。任何人都可以成立。 「本罪為結果犯,未發生不正確結果即不構成犯罪」:錯。未遂犯罰之。 「不正確結果僅指應落選而錄取」:錯。應錄取而落選也包括在內。 「代考或舞弊應論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冒充公務員罪」:錯。應論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記憶口訣 妨害公務:「本國人、依法時、暴或脅,傷不傷都成罪」。 加重:「車要撞、器要用;騎車到場不算數」。 聚眾:「公共場、三人起、不限特定;首謀可多人,圍觀不算助勢;死傷看135第4項」。 考試:「只管國考、人人可犯、詐術加非法、錄落都算錯、未遂也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