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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審議、救濟與罰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健保審議、救濟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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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舊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會、爭議審議的職權,尤其是審議、擬訂、執行與救濟的差別。 健保會的法定任務包括費率審議、給付範圍審議、給付費用總額的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不屬於健保會任務。 被保險人六類以職業(及法定身分)為主要分類依據。要能辨別第一類與第二類,特別是「自營業主」與「自營作業者」。 認識補充保險費的六種所得或收入(月退休金不在其中),以及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 健保財務方面:設備費用與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安全準備總額以最近精算一至三個月保險給付為原則;滯納金屬安全準備來源,罰鍰不是。罰鍰由保險人處罰;爭議應先申請審議。 核心觀念 一、健保組織:主管、承保、審議各有分工 機關或組織定位與考試重點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舊題可能使用這個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負責辦理保險業務,也是罰鍰的處罰機關。改制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所以舊題答案常寫「中央健康保險局」。 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由主管機關設置,負責保險費率、給付範圍的審議,以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的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等事項。 爭議審議(舊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核定案件時,應先申請的審議程序。 判斷歷史題時,要看機關的職能,不要只看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都屬保險人;「行政院衛生署」與「衛生福利部」都屬主管機關。「全民健康保險局」「中央信託局」都不是健保保險人。地方的縣(市)衛生局,也不是健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會的組成與任務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讓付費者、醫療提供者與政府等不同立場共同參與。 健保會的任務如下: 保險費率之審議。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不是由健保會擬訂。這項工作由保險人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作答時要分清兩者:「給付範圍」的「審議」屬健保會;「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擬訂」不屬健保會。 三、被保險人六類:以職業為主要依據 第10條將被保險人分為六類。分類的主要依據是被保險人的職業(加上部分法定身分),不是居住地區、收入高低或國籍。 類別主要身分與辨別重點 第一類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前述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三類農會、水利會會員,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等農漁業身分者。 第四類在營服義務役者、軍校軍費學生、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替代役役男,以及在矯正機關受刑之執行者等。 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六類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以及不屬前五類者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地區人口)。 最容易混淆的是第一類的「自營業主」與第二類的「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自營業主是有營業組織、自己當老闆的人,屬第一類。自營作業者是靠自身勞力、透過職業工會投保的人,例如工會的水電工、計程車司機,屬第二類。公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與民營事業受僱者,都屬第一類。 四、補充保險費:六項所得或收入 第31條規定,下列所得或收入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退休公務員領取的月退休金不屬於上述六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實際扣取時,另有單次給付金額門檻、上限等計費規定。此外,第31條是保險對象個人的補充保險費,與投保單位依法負擔的補充保險費是不同制度。 五、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依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關鍵字是「家庭」,不是急診、門診或住院責任醫師。家庭醫師負責民眾的初級照護與健康管理,需要時再轉診至醫院,所以與「預防醫學」「轉診」兩個目的直接相關。 六、健保財務:設備費、週轉金與安全準備 設備費用及週轉金:保險人辦理健保所需的設備費用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這筆錢有指定財源,不是由保險費收入提列,不是由安全準備撥補,也不是由保險人自行籌措。 安全準備總額:依第78條,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為原則。比較基準是「保險給付」,不是保險費收入,也不是固定六個月或一年。 安全準備來源: 每年度保險收支的結餘。 保險費滯納金。 安全準備運用所得的收益。 政府已開徵的菸、酒健康福利捐。 社會福利彩券收益分配收入等依其他法令規定的收入。 全民健康保險的罰鍰收入不是安全準備的來源。滯納金與罰鍰雖然都是對違規者收取的金錢,但只有滯納金列為安全準備來源。 七、爭議審議、訴願與行政訴訟 依第6條,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的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爭議審議;不服審議結果時,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保險人核定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就是典型的核定案件。 救濟順序:保險人核定 → 爭議審議 → 訴願 → 行政訴訟。 不能跳過爭議審議,直接提起訴願。 不能以「社會保險屬公法契約」為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健保屬公法關係,不能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罰鍰由保險人處罰 依第9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的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也就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舊稱中央健康保險局)。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舊行政院衛生署)、縣(市)衛生局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都不是處罰機關。 常考陷阱 把「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當成健保會任務:健保會負責費率、給付範圍的「審議」與總額的「協議分配」;支付標準是由保險人會同各方代表擬訂。 主管機關與保險人互換:衛福部(舊衛生署)是主管機關;健保署(舊健保局)是保險人。問保險人或處罰機關時,選健保署或健保局。 看到虛構或錯置的機關名稱:「全民健康保險局」「中央信託局」「勞工保險局」「縣市衛生局」都不是健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看到「自營」就選第一類:自營業主屬第一類;參加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屬第二類。 以為分類依據是收入、地區或國籍:六類分類的主要依據是職業。 以為所有收入都要扣補充保費:只有獎金、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金六項;月退休金不在其中。 設備費、週轉金的來源寫成保費提列或安全準備撥補:正確是由中央政府撥付。 安全準備記成六個月或一年:正確是最近精算一至三個月的保險給付。 把罰鍰當成安全準備來源:滯納金、菸酒健康福利捐、社會福利彩券收益是來源,罰鍰不是。 救濟時跳過爭議審議:先申請爭議審議,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也不是走民事訴訟。 記憶口訣 「部主管、署保險;署開罰,爭議先審議。」 「健保會:審費率、審範圍、協總額;支付標準不歸它。」 「設備週轉中央給;安全準備一到三;滯納可入、罰鍰不算。」 「獎、兼、執、股、息、租」:依序是超額獎金、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金。退休金不在內。 「業主一類、工會二類」:自營業主屬第一類,參加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屬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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