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股東會原則由董事會召集,並區分監察人、臨時管理人等例外召集權人;經理人不是股東會召集權人。 熟記股東提案權的「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一項、三百字」,以及提案股東得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 區分股東會決議的程序違法與內容違法,掌握撤銷決議之訴的法院及期間。 認識年度會計表冊、盈餘分派前的必要程序及法定盈餘公積。 以設立所依據的法律區分本國、外國公司,並記住公司法庫藏股轉讓員工的三年期限。 核心觀念 一、股東會由誰召集? 依公司法第171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是公司的會議體機關;董事長雖通常擔任股東會主席,仍不能因此把「董事會召集」改成「董事長召集」。常務董事會及總經理也不是法定的一般召集機關。 公司法另設例外,以免董事會不召集時,公司意思機關無法運作。例如監察人於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等必要情形下,得為公司利益召集股東會;法院選任的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的範圍內,也得召集股東會。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亦可能依法取得召集權。 身分或機關判斷重點 董事會原則上的股東會召集機關。 董事長擔任主席與享有召集權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常務董事會、總經理不是法定的一般召集機關。 監察人符合公司法規定時,得例外召集。 臨時管理人依法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得召集。 經理人不因具有經理人身分,即取得股東會召集權。 二、股東提案權的門檻與限制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可採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並應依公司公告的受理期間及方式提出。 持股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提案數量:原則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提案字數: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 出席方式: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因此,法律並未禁止代理出席。 上述持股、項數、字數都是法定限制;「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則不是。另外,股東提案若是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的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作答時應先掌握一般規則,再辨認題目是否特別涉及此一例外。 三、股東會決議違法的救濟 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重點是「股東提起訴訟、由法院撤銷」,不是請主管機關或董事會宣告無效,也不是任何人都可逕自不遵守。 應將程序瑕疵與內容瑕疵分開:依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決議無效。不能看到「違法」兩字,就一律判斷為撤銷或一律認為無效。 瑕疵所在法律效果與救濟 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得於決議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決議內容違法或違反章程決議無效。 四、年度終了應提出哪些會計表冊? 依公司法第228條及第230條,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相關表冊,依法交由監察人查核,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應掌握下列三類: 營業報告書:說明公司的營業情形。 財務報表:呈現公司的財務資訊。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公司有盈餘時處理如何分派;有虧損時處理如何撥補。 股東名簿不在上述年度會計表冊之列。股東名簿雖是公司依法備置的重要資料,但不因此成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必須提交股東常會承認的文件。 五、分派股息及紅利前的必要程序 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另依第237條,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因此,考試上應把握: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都是分派股息及紅利前應處理的事項;「提供捐助」並不是分派股息、紅利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 上述事項須依實際情形適用:沒有虧損,就沒有需要彌補的虧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也不必再依第237條提列。不要把必要程序理解成任何情況都必須實際支出同樣金額。 六、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區分 公司法採取設立準據法作為區分標準: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的是本國公司;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是外國公司。 依公司法第4條,外國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因此,公司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總公司設在哪裡,或股東是哪一國人,都不是本項區分的決定標準。「以營利為目的」則是本國與外國公司共同具備的公司概念要素,不能用來區分兩者。 七、庫藏股轉讓員工的期限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公司依該條收買股份以轉讓於員工者,應於三年內轉讓。屆期未轉讓的股份,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持有的此類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也不能無期限保留。 判斷期限時應先辨明法源與收買目的。本單元所考的是公司法規定的收買股份轉讓員工制度,不要把其他法規下的股份買回制度及期限直接套用。 常考陷阱 「董事長召集股東會」:混淆召集機關與會議主席。一般召集權屬於董事會,不是董事長、常務董事會或總經理。 「經理人得召集股東會」:經理人沒有股東會召集權;監察人、臨時管理人則有法定召集權。 「只有董事會能召集」:忽略法定例外。監察人、臨時管理人等,於法定情形下也可能召集。 「提案股東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錯在禁止代理。提案股東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並參與討論;這不是提案權的限制。 「提案以二項、三項為限或無限制」:原則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均不列入議案。 「持股須超過百分之一」:法條是百分之一以上,持股恰好百分之一也符合門檻。 「程序違法可請主管機關或董事會宣告無效」:應為股東訴請法院撤銷,並注意三十日期間。 「股東名簿也要逐年提交常會承認」:備置義務與年度表冊承認程序不同。 「先捐助才能分紅」:提供捐助不是法定必要程序;稅捐、虧損與法定盈餘公積才是判斷重點。 「總公司在臺灣或在臺灣營業就是本國公司」:應看組織設立所依據的法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是區分標準。 「公司法庫藏股一年、二年內轉讓,或可以長期持有」:依第167條之1轉讓員工的期限為三年。 記憶口訣 「召集找董事會,經理沒份」:原則董事會召集,監察人、臨時管理人為例外。 「提案一、一、三百,代理可出席」:持股百分之一以上、原則一項、三百字內,可親自或委託出席。 「召方撤、內容無;撤銷三十日」: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有瑕疵,走撤銷之訴;內容違法則無效。 「營、財、盈虧」: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先稅補虧提公積,再談盈餘分配;員工庫藏三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