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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與言詞審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5
公開與言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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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直接審理看「誰來判」:參與判決的法官,必須參與作為判決基礎的言詞辯論;法官變更時,由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的要領。 言詞審理看「如何提出」: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裁定則得不經言詞辯論。要熟記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的法定例外。 公開審理看「能否旁聽」:普通民事訴訟原則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或涉及隱私、業務秘密經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以及兩造合意時,得不公開。 分清程序差異: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非訟事件的訊問、家事事件(如遺產分割)的處理,原則上不公開。 公開不等於卷宗全部開放: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閱卷要件不同,裁判草案及評議文件不因裁判確定而開放閱覽。 核心觀念 一、直接、言詞與公開:各自處理不同問題 原則核心要求判斷關鍵 直接審理作成判決的法官,應親自參與作為判決基礎的辯論。法官是否參與辯論、法官更換後如何處理。 言詞審理當事人原則上以言詞進行辯論,法院據以判決。是否須經言詞辯論,能否直接書面裁判。 公開審理審判原則上容許一般人旁聽。是否開放旁聽,以及有無不公開的法定依據。 三者可以分別判斷。例如,法院依法不公開審判,仍由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也仍須遵守直接審理的要求。 二、直接審理:參與辯論,才能參與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考題描述「法官須參與裁判基礎之言詞辯論,始得參與裁判」,應辨認為直接審理原則,不是言詞審理原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當事人進行原則、職權調查原則、法定法官原則或合議審判原則。 依同法第211條,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時,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的筆錄代之。此一規定是為了讓新法官直接掌握先前辯論內容,屬於直接審理原則的配套,而非公開審理、集中審理或適時提出主義。法官變更並不會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也不必裁定停止,更不能由未參與辯論的法官代理參與判決。 直接審理不表示所有程序均須由全體法官共同進行。行合議審判的事件,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法院收受訴狀後,也可以選擇以書狀先行程序整理爭點,這些都不違反直接審理或言詞審理原則。 三、言詞審理:判決原則必要,裁定原則任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項,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即「必要的言詞辯論」,第一審本案判決最典型。依同法第234條,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任意的言詞辯論」。 裁判或程序言詞辯論的要求 第一審本案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必要的言詞辯論)。 起訴不合法的駁回裁定屬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第二審因第一審違反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審判決法律設有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得不經言詞辯論的規定,實務上多為書面審理;但並非「任何情形均無須辯論」。 督促、抗告、假扣押程序以裁定處理,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不合法」與「顯無理由」要分開:前者是起訴欠缺程序要件,以裁定駁回;後者是即使依原告所述事實,在法律上也無法得到其主張的效果,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言詞辯論的進行方式: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並非限定由訴訟代理人聲明。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對他造提出的事實及證據也應為陳述;並無「應由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撰狀陳明」的規定。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部分。 言詞審理不要求原告必須本人到庭,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辯論。因此「原告應由本人出席庭期」的說法錯誤。 四、公開審理:原則公開,例外須有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的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依同法第87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且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因此「仍必須公開」「不須宣示理由」「絕對不得允許任何人旁聽」均不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另規定: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營業秘密亦包含在內),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須注意:隱私、秘密的情形須「聲請+法院認為適當」,並非一提出即當然不公開,也不是「涉及隱私仍一律公開」。 五、督促、非訟及家事事件的特殊性 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以裁定處理,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聲請人仍須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原因事實,也不是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非訟事件對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的訊問,原則上不公開;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符合法定情形時才得公開。遺產分割請求屬家事事件,不能因其涉及財產就認定「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六、閱卷與事實認定的補充考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未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等限制事由時,法院應予准許。 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並非聲請即一律准許。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將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裁判確定後亦同。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是一律囑託財稅機關調查並受其結果拘束,也不是與司法事務官共同評議。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並無依職權囑託徵信社調查的規定。 常考陷阱 原則名稱張冠李戴:「法官須參與辯論始得參與判決」「法官變更應陳述以前辯論要領」都是直接審理;看到言詞審理、辯論主義、合議審判、法定法官、集中審理等選項要排除。 「判決原則上無須言詞辯論」「裁定任何情形均須辯論」「第三審任何情形均無須辯論」:均錯。判決原則要辯論,裁定得不辯論,第三審有法院認不必要時的例外而非絕對不辯論。 「顯無理由」與「不合法」混淆:顯無理由是「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起訴不合法是裁定駁回。題目問「通常應經言詞辯論者」,答案是第一審本案判決。 「法官換人,程序當然停止/裁定停止/由他法官代理判決」:均錯,應由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要領;「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筆錄代替」也錯。 「言詞審理排斥受命法官、書狀先行」:錯,二者可以並存。 「原告應本人出席」「應由訴訟代理人聲明/撰狀」:錯。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為始,可委任代理人,但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 不公開的要件寫錯:「涉及隱私仍無例外一律公開」錯;正確寫法是「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兩造合意亦可。妨害國家安全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理由,且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遺產分割均應公開審理」:錯,屬家事事件,原則不公開;督促程序、非訟訊問也原則不公開。 「公開審理等於人人可閱卷」:第三人閱卷須經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裁判草案、評議文件裁判確定後也不得閱覽。 判決基礎的離譜選項:依財稅機關調查結果判決、與司法事務官評議、囑託徵信社定賠償額,均非法律規定,應依自由心證或審酌一切情況定數額。 記憶口訣 「直接看法官,言詞看辯論,公開看旁聽。」「判決原則辯,裁定得不辯;換官述要領,督促用書面。」「國安、秩序、善風俗,宣示理由仍可聽;隱私、秘密須聲請,兩造合意也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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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關於民事訴訟言詞審理原則與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程序,應以訴訟代理人聲明應受...
  2. 29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於裁判前,通常應經言詞辯論? (A)因起訴不合法之駁回裁定 (B)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違反專屬...
  3. 28 下列關於言詞辯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A)裁定於任何情形下,均須經言詞辯論 (B)第三審之判決於任何情形下,均無須經言詞辯論...
  4. 26 下列關於民事裁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B)於普通財產事件,法院為判決時...
  5. 28 關於法官進行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之...
  6. 27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B)關於...
  7. 33 下列何種程序,採用必要的言詞辯論? (A)督促程序 (B)抗告程序 (C)假扣押程序 (D)本案判決程序
  8. 26 下列何者為督促程序之審理原則? (A)公開審理 (B)不需表明請求標的 (C)書面審理 (D)應依職權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