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直接審理看「誰來判」:參與判決的法官,必須參與作為判決基礎的言詞辯論;法官變更時,由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的要領。 言詞審理看「如何提出」: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裁定則得不經言詞辯論。要熟記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的法定例外。 公開審理看「能否旁聽」:普通民事訴訟原則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或涉及隱私、業務秘密經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以及兩造合意時,得不公開。 分清程序差異: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非訟事件的訊問、家事事件(如遺產分割)的處理,原則上不公開。 公開不等於卷宗全部開放: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閱卷要件不同,裁判草案及評議文件不因裁判確定而開放閱覽。 核心觀念 一、直接、言詞與公開:各自處理不同問題 原則核心要求判斷關鍵 直接審理作成判決的法官,應親自參與作為判決基礎的辯論。法官是否參與辯論、法官更換後如何處理。 言詞審理當事人原則上以言詞進行辯論,法院據以判決。是否須經言詞辯論,能否直接書面裁判。 公開審理審判原則上容許一般人旁聽。是否開放旁聽,以及有無不公開的法定依據。 三者可以分別判斷。例如,法院依法不公開審判,仍由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也仍須遵守直接審理的要求。 二、直接審理:參與辯論,才能參與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考題描述「法官須參與裁判基礎之言詞辯論,始得參與裁判」,應辨認為直接審理原則,不是言詞審理原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當事人進行原則、職權調查原則、法定法官原則或合議審判原則。 依同法第211條,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時,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的筆錄代之。此一規定是為了讓新法官直接掌握先前辯論內容,屬於直接審理原則的配套,而非公開審理、集中審理或適時提出主義。法官變更並不會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也不必裁定停止,更不能由未參與辯論的法官代理參與判決。 直接審理不表示所有程序均須由全體法官共同進行。行合議審判的事件,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法院收受訴狀後,也可以選擇以書狀先行程序整理爭點,這些都不違反直接審理或言詞審理原則。 三、言詞審理:判決原則必要,裁定原則任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項,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即「必要的言詞辯論」,第一審本案判決最典型。依同法第234條,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任意的言詞辯論」。 裁判或程序言詞辯論的要求 第一審本案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必要的言詞辯論)。 起訴不合法的駁回裁定屬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第二審因第一審違反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審判決法律設有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得不經言詞辯論的規定,實務上多為書面審理;但並非「任何情形均無須辯論」。 督促、抗告、假扣押程序以裁定處理,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不合法」與「顯無理由」要分開:前者是起訴欠缺程序要件,以裁定駁回;後者是即使依原告所述事實,在法律上也無法得到其主張的效果,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言詞辯論的進行方式: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並非限定由訴訟代理人聲明。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對他造提出的事實及證據也應為陳述;並無「應由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撰狀陳明」的規定。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部分。 言詞審理不要求原告必須本人到庭,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辯論。因此「原告應由本人出席庭期」的說法錯誤。 四、公開審理:原則公開,例外須有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的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依同法第87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且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因此「仍必須公開」「不須宣示理由」「絕對不得允許任何人旁聽」均不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另規定: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營業秘密亦包含在內),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須注意:隱私、秘密的情形須「聲請+法院認為適當」,並非一提出即當然不公開,也不是「涉及隱私仍一律公開」。 五、督促、非訟及家事事件的特殊性 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以裁定處理,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聲請人仍須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原因事實,也不是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非訟事件對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的訊問,原則上不公開;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符合法定情形時才得公開。遺產分割請求屬家事事件,不能因其涉及財產就認定「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六、閱卷與事實認定的補充考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未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等限制事由時,法院應予准許。 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並非聲請即一律准許。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將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裁判確定後亦同。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是一律囑託財稅機關調查並受其結果拘束,也不是與司法事務官共同評議。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並無依職權囑託徵信社調查的規定。 常考陷阱 原則名稱張冠李戴:「法官須參與辯論始得參與判決」「法官變更應陳述以前辯論要領」都是直接審理;看到言詞審理、辯論主義、合議審判、法定法官、集中審理等選項要排除。 「判決原則上無須言詞辯論」「裁定任何情形均須辯論」「第三審任何情形均無須辯論」:均錯。判決原則要辯論,裁定得不辯論,第三審有法院認不必要時的例外而非絕對不辯論。 「顯無理由」與「不合法」混淆:顯無理由是「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起訴不合法是裁定駁回。題目問「通常應經言詞辯論者」,答案是第一審本案判決。 「法官換人,程序當然停止/裁定停止/由他法官代理判決」:均錯,應由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要領;「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筆錄代替」也錯。 「言詞審理排斥受命法官、書狀先行」:錯,二者可以並存。 「原告應本人出席」「應由訴訟代理人聲明/撰狀」:錯。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為始,可委任代理人,但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 不公開的要件寫錯:「涉及隱私仍無例外一律公開」錯;正確寫法是「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兩造合意亦可。妨害國家安全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理由,且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遺產分割均應公開審理」:錯,屬家事事件,原則不公開;督促程序、非訟訊問也原則不公開。 「公開審理等於人人可閱卷」:第三人閱卷須經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裁判草案、評議文件裁判確定後也不得閱覽。 判決基礎的離譜選項:依財稅機關調查結果判決、與司法事務官評議、囑託徵信社定賠償額,均非法律規定,應依自由心證或審酌一切情況定數額。 記憶口訣 「直接看法官,言詞看辯論,公開看旁聽。」「判決原則辯,裁定得不辯;換官述要領,督促用書面。」「國安、秩序、善風俗,宣示理由仍可聽;隱私、秘密須聲請,兩造合意也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