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能分辨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占有看「事實上管領」,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的受僱人不是占有人。 區分權利推定與占有事實推定:前者有兩項法定例外,後者推定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占有,不推定他主占有。 熟記盜贓、遺失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如果是從拍賣、公共市場或同種物商人處善意買得,須償還全部價金。 理解惡意占有人只有「保存占有物的必要費用」可以依無因管理請求;占有保護不問善意或惡意,請求權期間為一年。 辨認準占有的客體: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例如著作財產權。 核心觀念 一、占有人:重點在事實上管領 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不以具有所有權或合法權源為必要。所有人、承租人、普通地上權人、受寄人都是占有人,甚至竊取他人物品的人也是占有人。 民法第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的法律關係,對他人之物為占有者,這些人是直接占有人,該他人則為間接占有人。例如承租人直接占有房屋,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 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稱為占有輔助人,本身不是占有人。例如工廠受僱人依雇主指示使用機器,占有人是工廠(雇主),受僱人不是。 身分例子是否為占有人 直接占有人承租人、普通地上權人、受寄人是 間接占有人出租人、寄託人是(間接占有) 占有輔助人工廠受僱人使用機器否,指示者才是占有人 二、權利推定:推定適法有權,但有兩項例外 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這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推定。典型例子是所有人占有自己的腳踏車,推定其適法享有所有權。 同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前項推定: 占有已登記的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不能靠占有推定。普通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因此地上權人占有標的物時,不適用此推定。 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例如承租人對出租人主張租賃權、受寄人對寄託人主張保管寄託物的權利,都不能只憑占有就推定其有權。 作答時,題目問「何者屬於權利推定範圍」:承租人、受寄人行使的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地上權人占有的是已登記的不動產,三者都落入例外;所有人占有動產並行使所有權才是典型的推定範圍。 三、占有事實推定:自主、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 民法第944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第2項規定,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概念是否在推定範圍說明 自主占有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他主占有否以所有以外的意思占有,例如承租人、受寄人;法律推定的是自主占有,不是他主占有 善意占有是不知自己沒有占有的本權 和平、公然占有是非以強暴手段占有,也不是隱密占有 無過失占有是對誤信有權一事沒有過失 繼續占有是(附條件)須先證明前後兩時都有占有 自主占有不等於有權占有。是否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和實際上有沒有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四、盜贓、遺失物:善意取得後仍可回復 民法第948條規定,以移轉或設定動產物權為目的,善意受讓動產的占有,即使讓與人沒有讓與的權利,受讓人的占有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善意取得。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的,不受保護。 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果是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重點如下: 受讓人雖然善意取得,原占有人仍可在二年內請求回復,原則上不必償還價金。 二年從喪失占有時起算,不是從知悉物的下落時起算。 這是特別規定,不能改套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 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的有價證券,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 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果是現占有人從拍賣、公共市場,或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處善意買得,被害人或遺失人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償還的是全部價金,不是一半,也不是加倍。 情形能否回復要不要償還價金 一般善意受讓盜贓、遺失物喪失占有起二年內可以不必 從拍賣、公共市場、同種物商人處善意買得可以償還全部價金 金錢、未記載權利人的有價證券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 五、占有人的費用償還:善意與惡意不同 必要費用的目的是保存占有物,維持物的存在或通常狀態;有益費用的目的是改良占有物,增加物的價值。判斷時看費用的「性質」,不要被題目中的「保存」「修繕」等字眼誤導,只要選項寫的是「有益費用」,就不是必要費用。 費用善意占有人惡意占有人 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但已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通常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民法第957條) 有益費用於占有物現存增加價值限度內,得請求償還不得請求 六、占有保護:保護事實上的占有秩序 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得請求返還占有物;占有被妨害,得請求除去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得請求防止妨害。占有保護保護的是占有事實本身,不以善意或有權占有為要件,惡意的無權占有人也可以主張。 民法第963條規定,上述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965條規定,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 對內:各占有人就占有物使用的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保護。 對外: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七、準占有:事實上行使財產權 民法第966條規定,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並準用占有的規定。 準占有的客體必須是財產權,而且這項權利不以占有物為成立要件,例如著作財產權等智慧財產權、債權。下列權利不能成立準占有: 動產質權、租賃權:這些權利本身就伴隨物的占有,直接適用占有規定,不是準占有。 退休請求權:專屬於退休者本人,不是可以由他人事實上行使的財產權,不是準占有的客體。 常考陷阱 「受僱人使用工廠機器,是占有人」:錯。受僱人依指示管領,是占有輔助人,雇主才是占有人。承租人、普通地上權人、受寄人才是占有人。 「占有人推定為他主占有」:錯。法律推定的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自主占有);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都在推定範圍。 「承租人、受寄人、地上權人都適用權利推定」: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對使其占有之人不適用;已登記不動產物權不適用。所有人占有動產行使所有權,才是典型的推定範圍。 「丙善意取得,乙不得向丙請求回復,只能找竊賊」:錯。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仍得請求回復。 「乙須償還價金才能回復」:錯。須償還價金的限於從拍賣、公共市場、同種物商人處買得的情形。 「乙是所有人,可在十五年內請求返還」:錯。盜贓物對善意受讓人適用二年的特別規定。 「盜贓物回復期間為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錯。是二年;一年是占有保護請求權的期間,不要混淆。 「償還一半價金」「加倍償還價金」「不需償還價金」(拍賣、市場、商人來源):錯。須償還全部價金。 「惡意占有人可依無因管理請求有益費用」:錯。惡意占有人只能請求保存占有物的必要費用;選項寫成「保存」「修繕」但屬於有益費用的,都不對。 「惡意的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錯。占有保護不問善意惡意、有權無權。 「共同占有人對第三人只能就自己使用的部分請求」:錯。對第三人得就全部行使;只有共同占有人之間,就使用範圍不得互相請求。 「動產質權、租賃權可成立準占有」:錯。這些權利伴隨物的占有;準占有的典型是著作財產權。 記憶口訣 「所有、善和、公無過;推定自主不推他」:占有事實推定的範圍,他主占有不在其中。「登記不動產、對使占有者,權利推定不適用」:權利推定的兩項例外。「受僱聽指示,占有歸老闆」:占有輔助人。「侵妨危險一年保,盜贓遺失二年討」:區分兩種期間。「拍、公、同種商,回復還全價」:特殊交易來源須償還全部價金。「惡意只救必要費,有益費用全白費」:惡意占有人的費用償還。「共占對內限使用,對外保護及全部」:共同占有的內外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