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錯在哪裡:把眼前的人誤認為另一個人,是客體錯誤;認對目標卻打偏,才是打擊錯誤。 等價看法律上的性質:人與人、他人所有的機車與他人所有的機車,通常屬於等價客體,不以姓名、價格或私人恩怨判斷。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依法定符合說,想殺人而實際殺死人,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不等價錯誤須另查故意與過失:把人誤認為山豬,不能直接當成故意殺人;過失責任還須具備過失要件及處罰規定。 留意結合考點:酒醉不當然免責或減刑;受教唆者認錯被害人,也不當然使教唆者只負未遂責任。 核心觀念 一、客體錯誤:行為打中眼前目標,卻認錯其身分或性質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於行為所指向的客體產生誤認。例如行為人把眼前的丙認成仇人乙,對眼前這個人開槍並使其死亡。行為確實作用於自己選定的對象,錯在「這個人是誰」。 判斷時先問:實際受害者,是不是行為人當時瞄準、攻擊的那個對象?若是,只是認錯身分,便是客體錯誤;若原本瞄準乙,卻因槍法不準擊中旁邊的丙,則屬打擊錯誤。 錯誤類型錯誤所在辨識關鍵 客體錯誤誤認攻擊對象的身分或性質認錯目標,但打中所選目標 打擊錯誤攻擊偏離原先選定的對象認對目標,卻打到別人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發生的因果經過與預想不同重點是結果如何發生 包攝錯誤對已知事實如何歸入法律概念有所誤解重點是法律概念的理解 二、等價客體錯誤:法律要求的客體性質相同 所謂「等價」,是指預想客體與實際客體,在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上的性質相同。普通殺人罪保護人的生命,乙與丙都是人,因此即使姓名、長相、職業或與行為人的關係不同,仍屬等價客體。 依我國實務見解採取的法定符合說,故意的認識內容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符合,即不因這種身分誤認而阻卻故意。行為人知道眼前對象是人,並有意使其死亡,最後也使該人死亡,便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因此,把丙誤認為乙而殺死丙,不因「真正想殺的乙還活著」就改論殺人未遂,也不因「不知道死者叫丙」就改論過失致死。此種單一攻擊行為,亦不能僅因認錯人,便拆成對乙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死,更不是預備殺人或傷害致死。 財產犯罪也有相同判斷方式。行為人本想砸毀某人所有的機車,卻把另一人所有的機車認成該車而砸毀,主觀與客觀均指向他人之物,不因車主認錯而欠缺毀損故意;符合毀損罪其餘要件時,成立毀損既遂,而非毀損未遂或過失毀損。 三、不等價客體錯誤:構成要件所要求的性質不同 不等價客體錯誤,指預想與實際客體在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上的性質不同。例如把人看成山豬而射殺,主觀認識的是動物,客觀侵害的卻是人的生命,不能套用「人與人等價」的結論。 若行為人確實未認識眼前對象是人,且無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便欠缺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至於是否成立過失致死,仍須判斷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等過失要件,不能只要有人死亡就一律認定。即使死者恰好是行為人的仇人,也不能單憑仇人關係推定當時具有殺人故意。 另一常見情形,是把別人的雨傘誤認為自己的而取走。行為人既然以為是自己的東西,通常欠缺對「他人之動產」的認識,也欠缺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不能僅因客觀上拿走他人物品,就認定成立竊盜罪。 四、故意、過失與處罰規定應分開檢查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排除故意後,還要確認是否有過失,以及法律是否處罰該過失行為。 例如駕車不慎撞傷他人,同時撞壞其自行車,符合要件時可成立過失傷害罪;但刑法並無一般的過失毀損罪,不能因自行車也受損,就再加上一個「過失毀損罪」。財物損害是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則是另一問題。 五、酒醉與教唆的結合考法 酒醉涉及責任能力,認錯客體涉及故意,兩者應分別判斷。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同條前二項的責任能力障礙者,不適用該二項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學理上稱為「原因自由行為」)。因此,為了毀損他人機車而故意飲酒,再於醉後認錯車主砸車,不得主張不罰或減輕其刑;車主誤認又屬等價客體錯誤,不排除毀損故意。 教唆方面,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於教唆殺人、受教唆者實行時僅將另一人誤認為指定被害人的典型情形,受教唆者成立殺人既遂,教唆者亦負殺人既遂的教唆犯責任(考試以此為準)。此處須與受教唆者另起犯意、故意改殺其他人的情形區別。 常考陷阱 「認錯人,所以沒有殺人故意」:故意不要求正確認識被害人的姓名。明知眼前是人而故意殺死,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原本要殺的人沒死,所以只成立未遂」:應觀察實際攻擊對象及結果。誤認身分而殺死眼前之人,仍成立殺人既遂,不是預備殺人或單純未遂。 「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實質競合」:這類組合是學說討論打擊錯誤時的處理方式,不是等價客體錯誤的結論。看到「誤認丙為乙」,答案就是殺人既遂。 錯誤類型混用:「誤認」是客體錯誤;「打偏、誤中」才是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與包攝錯誤都不是在講認錯人。 「只要認錯,都屬等價」:須比較構成要件性質。人與人通常等價;人與山豬、自己的物與他人的物,涉及不同的要件認識。 「有死亡結果就是故意殺人;有財損就有過失毀損」:結果不能取代主觀要件;過失處罰也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喝醉就能減刑」或「醉後認錯車所以欠缺故意」:為犯罪而故意飲酒屬自行招致,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減輕;認錯車主仍屬等價客體錯誤。 「執行者認錯人,教唆者只能成立未遂」:在上述等價客體誤認的典型情形,教唆者與執行者均論殺人既遂。 記憶口訣 「認錯是客體,打偏是打擊;等價不阻故意,結果實現看既遂。」 「過失先查有無明文,酒醉再查是否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