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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妨害公務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強暴脅迫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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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成立要件:對象是公務員、發生在依法執行職務之時、手段為強暴或脅迫、行為人具有故意。 強暴是物理上的有形力,脅迫是心理上的威脅,兩者擇一即可。本罪不以直接碰觸公務員身體為必要,也不以公務實際受阻為必要(行為犯)。 要能分辨強暴、脅迫與其他行為。詐術、單純拒絕配合、逃跑都不是強暴脅迫;拳打腳踢、推擠、傷害則屬強暴。 一個行為同時成立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第134條的加重規定只適用於公務員本身犯罪。 區別第135條(含加重類型)、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以及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的手段與要件。 核心觀念 一、基本妨害公務罪的要件 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舊法條文中的「三百元」,現已調整為三十萬元)。本罪保護國家公務的順利執行。 行為主體:沒有身分或資格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立。 職務必須合法:公務員執行的必須是「依法」執行的職務,例如合法的攔檢、酒測、取締交通違規、填寫舉發單。 時間點:強暴脅迫必須發生在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時。毆打放假中、沒有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不成立本項犯罪,只能另論傷害等罪。 主觀故意: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並且有意對其施加強暴或脅迫。 二、強暴、脅迫與其他行為的區別 行為是否屬強暴脅迫說明與常見情境 強暴是施加物理上的有形力。不以直接接觸身體為必要,對物施力而間接影響公務員也可能構成。常見情境有推擠、拳打腳踢、以車輛衝撞員警。 傷害是對公務員施以傷害,本身就是強暴的一種,可成立妨害公務;另外再檢查傷害罪及兩罪的競合。 脅迫是以加害的通知造成心理上的恐懼,不是物理有形力。 詐術否欺騙不屬於強暴脅迫,不成立第135條。 單純不作為、消極不配合否例如坐在車上拒不開車門、單純拒絕酒測、不聽警察喝令而繼續毆打他人。 逃跑、逃逸否例如違規駕駛人經警察要求停車卻駕車逃逸。人犯被捕後趁隙逃走,屬於脫逃罪的問題,不是妨害公務。若逃逸時衝撞員警,則另當別論。 「強暴脅迫」的意思是強暴或脅迫,有其中一種即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犯罪即成立,不需要公務真的受到妨害,也不需要造成傷害。例如酒駕者面對酒測時咆哮並對員警拳打腳踢,或闖紅燈遭攔下後推擠警員、意圖阻止警員開單,都應論以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而不是單純的恐嚇、強制或妨害自由罪。 三、辱罵執勤公務員:屬妨害公務罪章的其他犯罪 刑法分則「妨害公務罪」章除了第135條,也包括侮辱公務員等犯罪。駕駛人在警察執行酒測勤務時拒絕酒測並辱罵警察,拒測本身不是強暴脅迫,但辱罵執勤公務員的行為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第140條),因此屬於「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情形。相較之下,逃跑、駕車逃逸、單純不聽勸阻,都沒有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或侮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憲法法庭見解,侮辱公務員罪的適用範圍已受到限制,須足以影響公務的執行,才予處罰。 四、第135條的其他類型與加重 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的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的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這一項重在意圖,不限於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時」。 第3項:犯前兩項之罪,而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果加重: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一般的擦傷、紅腫不屬於重傷。 五、傷害與妨害公務的競合;第134條的適用對象 例如甲不顧警員示意停車受檢,騎車衝越攔檢點,撞傷閃避不及的警員。甲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與妨害公務罪(第135條第1項),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不能說只成立妨害公務罪,也不能數罪併罰。(依現行法,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屬於第135條第3項的加重類型,與傷害罪仍是想像競合。) 第134條規定的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妨害公務罪章以外的罪時,加重其刑。適用前提是「行為人是公務員」;被害人是公務員時,不適用這一條。 六、聚眾妨害公務與妨害考試 罪名要件重點 聚眾妨害公務(第13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法律區分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後者處罰較重。 妨害考試(第137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本罪的手段是詐術等非法方法,不限於強暴脅迫。 對照記憶:詐術不能構成第135條的妨害公務,卻是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的典型手段。 常考陷阱 「強暴脅迫僅限於物理有形力」:錯。脅迫是心理上的強制,不是物理有形力。 「必須有身體接觸,並且公務確實受到阻礙」:錯。本罪不以直接接觸身體為必要,又是行為犯,不需要公務實際受阻。 「對公務員施以詐術也成立妨害公務」:錯。詐術不是強暴脅迫。施以傷害則屬於強暴,可以成立本罪。 「坐在車上拒不開門也構成本罪」:錯。單純不作為不是強暴脅迫。 「公務員的職務不必合法」或「不必在執行職務時」:錯。須「依法」執行職務,且是在「執行職務時」施暴;毆打放假中的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不必知道對方在執行職務」:錯。本罪是故意犯,行為人須有此認識。 「本罪最輕本刑為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錯。第135條第1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者擇一,最輕的是罰金,不是有期徒刑。 「本罪行為主體須具一定資格」:錯。任何人都可能成立。 「撞傷員警:成立傷害罪,並依第134條加重」:錯。第134條只適用於公務員本身犯罪。 「傷害與妨害公務數罪併罰」或「僅成立妨害公務」: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屬想像競合。 「推擠阻止開單,論強制罪、傷害罪或妨害自由罪」:錯。應論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 「人犯逃走、駕車逃逸、不聽勸阻都構成妨害公務」:錯。這些行為都沒有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或侮辱。拒絕酒測並辱罵警察,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章的侮辱公務員罪。 記憶口訣 「依法執勤,故意強脅;不必碰身,不必受阻。」「詐術不算,傷害算強暴;一行傷公,想像競合。」「134看行為人是公務員;137考試靠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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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犯罪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B)須行為人認知到公務員在執行職務...
  2. 49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A)對於公務員施以強暴 (B)對於公務員施以脅迫 (C)對於公務...
  3. 44 關於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執行之職務必須合法...
  4. 46 甲酒後駕車,經警執行酒測,竟對值勤員警大聲咆哮、拳打腳踢,甲所為如何論罪? (A)妨害公務罪 (B)恐嚇危害安...
  5. 48 甲駕車通過路口時違規闖越紅燈,遭在路口值勤警員攔下,甲不服取締,竟動手推擠警員身體,意圖阻止警員填寫違規舉發單據。甲...
  6. 46 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
  7. 45 下列那一種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A)警察人員逮捕人犯後,人犯趁警察不注意時逃走 (B)警察人員執行攔檢酒醉駕車勤務時...
  8. 49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現為三十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