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比例原則管的是「國家出手不能過頭」:即使追求公益,也不得使人民承受過度負擔。它具有憲法位階,憲法第23條「必要程度」是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則明文規定其內容。 必要性就是最小侵害: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題目若問整體原則選「比例原則」;若選項同時出現子原則,選「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最小侵害不等於全部合格:還須檢查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適當性),以及損害與利益是否顯失均衡(均衡性)。 看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律禁止」「終身排除」「無限期處分」「已可達成目的仍加重限制」,應優先想到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的定位與審查順序 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必須有正當目的,並使限制手段與目的保持合理關係。憲法第23條規定,基本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這是比例原則的憲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則明定行政行為應遵守的三項要求。因此,比例原則不只用來審查法律,也拘束行政處分、警察措施及行政執行。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 審查項目判斷內容辨識關鍵 目的正當性國家追求的目的須符合憲法秩序。為何限制人民? 適當性(又稱合目的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手段有沒有用? 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能否採取更溫和的方法? 狹義比例性(又稱均衡性、衡量性)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付出的代價是否過大? 目的正當性是前提;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是比例原則的三項子原則。題目只要描述「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損害最少者」,或「應經常探求有無其他更緩和的手段」,就是必要性原則;整體歸類則屬比例原則。 二、必要性:在同樣有效的方法中選擇最小侵害 必要性不是要求機關選擇最方便、最快速或最強硬的方法,而是要求比較其他可行手段。比較時有兩個重點:替代方法須同樣能達成目的,而且對人民權益的損害較小。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但裁量仍受比例原則拘束,不能在多種方法中「任選其一」,更不能不考慮人民權益受損的程度。 例如,機車駕駛已配合表明身分,警察仍強制將其帶回警局查明身分,即增加不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必要性也可以透過「縮小限制範圍」實現。例如核發電子遊藝場營業許可,但要求須與學校保持一定距離:為維護學童學習環境,不全面禁止營業,只限制設址地點,屬於較緩和的手段,是必要性原則的典型例子。題目中的距離數字是個案設定,不要當成法定標準背誦。相對地,核發建照卻要求設置空中花園、核准遊行卻要求參加者蒙面,附加的要求與許可目的缺乏合理關聯,不是必要性的表現;核准設立補習班卻全面禁止廣告招生,則是限制過度,也不是選擇最小侵害的例子。 三、警察措施:違法行為也不能任意強制 民眾違法集會或靜坐,不代表警察可以直接使用任何強制手段。即使已舉牌警告,仍須依現場危險、急迫程度及可用替代措施,判斷是否有必要立即以噴灑水柱方式強行驅散;直接採取強烈手段,恐違反比例原則。對和平靜坐者有多種法定驅離手段可選擇時,應遵守最小侵害原則。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要求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體現的就是比例原則。手段有法律依據,仍須審查具體使用方式是否過度。 同理,為遏止飆車肇事與走私,若允許警察深夜在長路段上無差別強制酒測並搜查車輛行李箱,屬於不分對象、不問有無具體危害的全面性強制措施,侵害過度,違反比例原則。 四、行政執行與土地徵收:範圍、方法及成本都要比較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這是比例原則的實現。執行方法即使為行政執行法所明定,仍不能逾越必要限度。 例如,欠稅100萬元,執行銀行存款只需少量費用即可清償,執行機關卻堅持查封、拍賣土地房屋,執行費用較高、對人民生活負擔也較重,違反比例原則(最小侵害)。比較的不只是財產金額,還包括執行費用、程序負擔及對人民生活的影響。 徵收土地闢建捷運,也應以達成建設目的所必要的範圍為限。若連非必須的周邊毗鄰土地一併徵收,即擴大財產權侵害,恐違反比例原則。 五、全面排除與長期限制:須檢查是否超過必要程度 招生資格: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指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不問犯罪是故意或過失、情節輕重,一律排除報考,對應考試資格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判斷重點是限制過廣,不能只看到對象分類就選平等原則。 廣告事前審查: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指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對化粧品廣告所為的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保護消費者雖是正當目的,仍有其他侵害較小的管制方法(例如事後管制)。 教師終身禁任: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指出,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學校予以解聘或不續聘雖有正當目的,但一律終身禁止再任教職,未區分情節輕重、未給予回復機會,限制過度,最主要違反比例原則。 無限期停工:對違章工廠作成無限期停工處分,未考量改善後即可恢復營業等較緩和手段,限制期間過長,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廣告物管制:為維護市容而限制建築物牆面廣告物,不問廣告物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有無差別,一律禁止,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在眾多限制手段中,只要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可」:錯在「只要」。還須符合適當性與均衡性,且比較的替代方法須同樣能達成目的。 「有多種方法可達成目的時,機關得依職權採取其中任一方法」「可完全不受限制,自由選擇」:錯。裁量仍受比例原則拘束,應選損害最少者。 「應選擇能最快達成目的之方法」「損害程度並非機關須考量之事項」:錯。必要性比較的是對人民權益的損害程度。 「對人民權益限制越大,所欲追求的目的必須越高」:正確,這是均衡性的表現;「國家措施不得造成人民過度負擔」「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一定比例」也都是正確敘述。 必要性、適當性、均衡性互相混淆:「損害最少」「更緩和手段」→必要性;「有助於目的達成」(合目的性)→適當性;「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均衡性。 「人民先違法,機關就不受比例原則限制」:錯。違法集會、欠稅、違章營業,機關的處置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已有法律依據,所以手段一定合法」:錯。法律保留、法律優位著重有無法律依據及是否牴觸法律;比例原則著重限制是否過度。 「一律禁止、一律排除就是平等原則」:錯。題幹強調限制過廣、不問情節或影響程度、逾越必要程度時,答案是比例原則。 「處分嚴厲就是一事不二罰、信賴保護或誠信原則問題」:錯。一事不二罰著重重複處罰;信賴保護著重值得保護的信賴;處分期間過長、範圍過廣或負擔過重,屬比例原則。 「保護不足禁止原則」:是要求國家對基本權保護不得過於薄弱,與比例原則(過度禁止)方向相反;國家限制人民過度,選比例原則。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屬刑罰謙抑或行政自我拘束:錯,是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目的正,手段有效;同效選輕,損益要衡。」有沒有用,看適當性;能否更輕,看必要性;代價是否過大,看均衡性。 「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手段過重即違反比例原則。看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律」「終身」「無限期」,先想到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