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法源順位:法律 → 習慣 → 法理。民事事件先看法律有無規定;法律未規定時才依習慣;沒有習慣時才依法理。 看清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階段。問「最優先適用」選法律;問「法律未規定時先依何者」選習慣;問「無習慣時依何者」選法理。 區分裁判規範與案件事實。法律、習慣、法理是判斷的標準;案件事實是法院要認定、再拿規範去評價的對象,不是法源。 理解補充法源的意義。學說與實務可以幫助具體化法理,但不能改變法定順位。法官也不能只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拒絕審判。 核心觀念 一、民法第1條:法律、習慣、法理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是民事法源適用順位的基本規定,也是本單元最重要的作答依據。 條文有三個層次,依序檢查: 法律是否已有規定。 法律未規定時,是否有可以適用的習慣。 沒有可以適用的習慣時,才依法理補充。 這是有先後關係的順序,法官不能依個人喜好自由選擇。 順位法源適用關鍵 第一法律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就先依法律處理。 第二習慣法律未規定時,先找可以適用的習慣。 第三法理法律未規定,也沒有可以適用的習慣時,才依法理。 題目問法院審斷民事問題的標準時,答案是「法律、習慣、法理」這一組。憲法與合法有效的命令雖然也可能影響具體案件,但民法第1條所定的法源序列,不能改答成「憲法、法律、命令」。 二、法律優先:不能因公平或人情而跳過法律 處理民事事件的第一步,是確認法律怎麼規定。所以在法律、習慣、法理三者之中,法律最優先。以下兩種選項都把法定順位弄反了: 「民事重視民間生活,所以習慣優先」。 「民事重視公平正義,所以法理優先」。 這裡的「法律」不限於民法法典,處理具體民事問題時,也要注意有無相關特別法。本單元的重點是:只要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範,就不能因為習慣比較方便,或個人覺得比較公平,而直接排除法律。 三、習慣:法律未規定時的第一個補充來源 法律未規定時,要先依習慣,不能直接跳到法理。習慣在這裡的功能是補充法律。題目如果用「習慣法」這個詞,考的仍是同一個順位:習慣法優先於法理。 不是任何日常習慣都能直接拿來當裁判規範。能作為法源的習慣,要具備兩個條件: 有反覆實行的慣行。 一般人確信應該受它拘束(法的確信)。 此外,依民法第2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因此,不能只因為某種做法流傳很久,就認為法院一定要採用。 法院如果引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用其中記載的民事習慣作為裁判依據,所援用的法源是習慣。判斷時要看資料記載的規範內容是什麼。不要因為名稱有「調查報告」就當成學說,也不要因為是法院引用就當成判例。 四、法理:最後的補充,不是個人自由判斷 法理是民事裁判的補充法源。法律未規定、又沒有可以適用的習慣時,法院仍然要依照法的原則和法律體系蘊含的道理,寫出可以說明、可以檢驗的裁判理由。 法理不是法官個人的好惡,也不等於籠統的人情、禮節或倫理道德。法理要具體化,需要學說與實務的長期努力。所以學說與實務有助於說明法理,但不能因此主張「學說優先於法律」,也不能把判決、判例、決議插進民法第1條的順位裡。 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在法律上都有意義。但題目問的如果是民法第1條的法源順序,答案仍然是法律、習慣、法理,不能把「誠信、公序、良俗」當成同一套順位。 五、類推適用與法官不得拒絕審判 法律對某個事項沒有規定時,可以用類推適用填補漏洞,也就是基於相同的規範理由,把法律對相似事項的規定,拿來適用在沒有規定的事項上。類推適用要有支持相同處理的理由,不能只因外觀相似就隨意套用。 民法第1條明文列出的順序只有「法律、習慣、法理」。類推適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不要背成「法律 → 習慣 → 法理 → 類推適用」的第四順位,條文也沒有這樣的四階順序。 民事法律不可能事先寫盡所有生活問題。法律沒有明文,不代表法院可以不處理,法院仍應依補充法源等方法找出裁判依據。法官不得只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審判,同時也不能因此任憑個人意志下判斷。 六、案件事實不是法源 裁判要處理兩種問題: 「發生了什麼事」:屬於案件事實的認定。 「法律上怎麼評價」:需要法律規範作為標準。 例如,當事人有沒有交付款項、有沒有作成意思表示,是事實問題;這些事實會產生什麼權利義務,才是規範適用的問題。因此,案件事實是裁判的重要基礎,但不是民事裁判的法源。不能把裁判用到的所有資料都當成法源。 項目是否為民事裁判法源說明 法律是(第一順位)有規定就先適用。 習慣是(第二順位)法律未規定時適用,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理是(第三順位)無習慣時的最後補充。 案件事實否是要認定與評價的對象,不是裁判標準。 學說、判決非民法第1條所列順位可以協助具體化法理,但不能取代或優先於法律。 常考陷阱 「習慣最優先」或「習慣優先於法律」:錯在跳過法律。習慣只在法律未規定時才適用,它優先的對象是法理。 「法律未規定,直接依法理」:漏掉習慣。要先確認沒有可以適用的習慣,才輪到法理。 「法理優先於習慣」或「法理優先於成文法」:順序顛倒。選項就算強調公平正義,也改變不了民法第1條的順位。 「無習慣時依判決、判例、決議或命令」:民法第1條在這裡的明文就是「法理」,不要被其他法律用語干擾。 「學說優先於法律」:學說只能協助具體化法理,不能凌駕法律。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屬於學說或判例」:要看引用的內容。依調查資料記載的民事習慣作為依據,對應的是習慣。 「案件事實也是法源」:事實回答發生了什麼事;法源提供怎麼裁判的規範標準,兩者要分清楚。 「法理就是法官自由判斷、倫理道德或人情」:法理仍須有法律上的論證依據,不能等同個人好惡、人情或禮節。 「法律—人情—習慣」「法律—法理—習慣」「法律、民情、禮節」「誠信、公序、良俗」:這些都不是民法第1條的順位。唯一正確的是「法律—習慣—法理」。 「法律沒寫就不能裁判」:法律欠缺規定時要尋求補充,不能因此拒絕審判。 記憶口訣 「先法律,次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作答時先圈出題目的條件:最優先=法律;法律未規定=先習慣;無習慣=法理。 再記一句:「事實是認定對象,法源是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