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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程序適用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民事簡易程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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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請求類型,再看金額:簡易程序一般門檻為50萬元以下;票據、合會、租金、動產租賃、道路交通事故等法定類型,不問金額都適用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原則限於10萬元以下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給付請求;當事人合意時可擴及50萬元以下,並須以文書證明。 強制調解、簡易與小額是不同制度;一事件可能須先調解,之後再適用簡易或小額程序。 通常與簡易程序的第二審都是事實審;小額程序第二審與各類第三審,都以違背法令等法律問題為核心。 熟記上訴期間20日、財產權事件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也要分清楚許可由誰作成:簡易事件由原裁判法院許可,通常事件的非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由第三審法院許可。 核心觀念 一、起訴前的強制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下列事件除有法定例外外,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常考的有: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等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因增加或減少不動產租金或地上權地租發生爭執、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以及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的事件。 上述類型事件不因金額超過50萬元就免除調解,例如百萬元的交通事故或相鄰關係爭議仍須先調解。承攬契約不在法定類型之列,金額達100萬元時,起訴前不須經法院調解。應先調解的事件,原告未經調解就逕行起訴,原則上視為調解之聲請,法院不會以裁定駁回起訴。 二、簡易程序:金額與事件類型兩條路 依第427條,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但符合小額程序要件者,應優先適用小額程序。此外,下列法定類型不問金額或價額,都適用簡易程序(以下為常考項目):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爭執。 旅客與旅館、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 因此,200萬元的票款、會款或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都適用簡易程序。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賠償租來的汽車車損,屬於動產租賃關係所生爭執,即使車價很高也適用簡易程序。相對地,以下情形不在法定類型內,須回到金額判斷: 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價額200萬元土地的所有權,適用通常程序。 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不屬於法定類型。法定類型中的「保護占有」是指占有人基於占有提出的請求,兩者不同。 火車出軌屬於鐵路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死亡賠償通常金額甚鉅,適用通常程序。 旅遊團費退款餘額20萬元超過10萬元,又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 其他要點: 當事人得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合意應以文書證明。 法定類型事件如果案情繁雜或金額甚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簡易程序的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事項;當事人有異議時則不得省略。所以不是「當事人合意,法院就應省略」。 簡易程序的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非「應」為判決。 三、小額程序:請求內容與金額都要符合 判斷項目規則 原則適用範圍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 合意適用上述給付請求在50萬元以下者,得合意適用,合意須以文書證明;60萬元已超過上限。 禁止一部請求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把請求拆成數個一部請求,例如15萬元拆成6萬元與9萬元分別起訴。但已向法院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起訴方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也可以言詞起訴,由法院書記官製作筆錄。 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原則上只能在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內為之,並非一律禁止;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例外可超出範圍。 調查證據有兩種情形,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裁判:一是經兩造同意,二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 假執行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考題問「財產權訴訟10萬元以下適用何種程序」時,答案是小額程序。但精確要件還限於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給付,請求返還特定物(例如出借的插秧機)就不符合。支付命令同樣限於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所以請求返還特定物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小額程序以調查證據為原則,不能說「無須調查證據就直接裁判」。也沒有「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或「假日以傳真、電子郵件遞狀並以回條為憑」的規定。 四、第二審:法院、性質與限制 程序第二審法院性質能否再上第三審 通常程序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事實審(限制續審)符合金額與理由要件時可以。 簡易程序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裁定的抗告也向地方法院提出事實審須上訴利益逾150萬元、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小額程序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上訴、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是事實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通常程序第二審採限制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法定例外包括: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補充第一審已提出的攻防方法,以及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等情形。 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情形,不須他造同意即可為之。提起反訴原則上也須他造同意,法律另有例外。至於附帶上訴,被上訴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但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再為附帶上訴。 簡易程序第二審中,如果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會導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不得為之。 五、上訴期間、上訴狀與理由書 對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狀向原判決法院提出。所以第三審上訴狀是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不是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 第二審上訴狀應表明的事項有: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前三者屬於上訴程式,欠缺時,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理由則不同:未表明時,審判長得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可能受到失權等不利益,但上訴本身不會因此被裁定駁回。 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的,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毋庸命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另外,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和程序欠缺的裁定駁回不同。 六、第三審:法律審、金額、許可與律師強制代理 法律審: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能主張事實認定有誤。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第三審得斟酌之。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不是專屬管轄,不能以此主張原判決違背專屬管轄規定。 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須逾150萬元才能上訴第三審。剛好150萬元仍不得上訴,40萬元、100萬元當然更不得上訴,200萬元也不是現行門檻。判斷時看的是上訴利益,不是原始請求總額。離婚等非財產權訴訟不受金額限制,可以上訴第三審。 許可制: 通常程序:以第469條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以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不須許可。 簡易程序: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並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以上兩種許可,都以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等情形為限。簡易程序的許可不是審判長個人同意,也不能以兩造書面合意免除;其第三審同樣是法律審。 律師強制代理: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本人具律師資格等情形例外。法律沒有「執業10年以上」或「碩士以上」的要求,被上訴人也不在強制之列。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時,由原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並非由律師公會推派代表;無資力者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為其選任律師。第三審律師的酬金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並應限定最高額。 其他規則: 第三審的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上訴有理由時,除廢棄發回或發交外,符合法定情形者也可以自為判決。 當事人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無爭執時,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飛躍上訴)。因此,能上訴第三審的事件不一定都經過第二審判決。 常考陷阱 「超過50萬元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票據、合會、租金、動產租賃、道路交通事故等法定類型,不問金額都適用簡易程序。 「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適用簡易程序」:法定類型是「保護占有」,不是所有權返還請求。 「票據請求限50萬元以下才適用簡易程序」:票據請求不受金額限制。 「承攬爭議起訴前須調解」:承攬不是強制調解的類型,金額超過50萬元時不須調解。 「簡易程序第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或採獨任制」:應為地方法院合議庭;抗告也向地方法院提出。 「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第二審為法律審」:簡易程序第二審是事實審;小額程序第二審以違背法令為限,不是事實審。 「小額事件一審確定,不得上訴」:小額第一審裁判仍可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只有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 「小額程序上限20萬元」或「60萬元也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原則上限是10萬元,合意上限是50萬元。 「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可逕向最高法院上訴,無金額限制,也不須許可」:仍須上訴利益逾150萬元,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許可者不是審判長,也不能以合意取代。 「高速公路追撞的車損賠償可以上到最高法院」:這類事件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在地方法院就結束的可能性最高。火車出軌致人死亡則屬通常程序,最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上訴期間15日」、「第三審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上訴期間是20日,上訴狀應向原判決法院提出。 「第三審法院於任何情形都不得自為判決」或「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自為判決;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經命補正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理由不是第二審上訴的合法要件。真正會被逕行裁定駁回的是第三審逾20日未補提理由書。 「發回更審後仍可附帶上訴」: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再為附帶上訴。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新事實,則可以在第二審提出。 記憶口訣 「小十合五十,簡五十看類型;三審利益逾一五〇;上訴二十向原院。」小額程序:原則10萬元,合意可達50萬元,並限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簡易程序:一般門檻50萬元,記住法定類型「票、會、租、交通、借貸、占有」。第三審:審法律,要律師;通常程序由第三審法院許可,簡易程序由原裁判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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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下列何種請求,原則上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B)本於所有權請求無權占有物之返還 (C)本於租金給付...
  2. 28 下列何種事件最不可能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 (A)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時,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3. 29 甲、乙、丙三人於 2020 年初與丁旅遊公司訂立旅遊契約,預計於同年 5 月前往美國 10 日遊,並支付團費 新臺幣(下同...
  4. 29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產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該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A)通常訴訟程序 (B)小額訴訟...
  5. 50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其適用之金額門檻為: (A)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B)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C)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6. 28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A)租期 1 年,房東請求給付承租 100 坪店面之 6 個月租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7.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且限於該爭訟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始適用簡易程序...
  8.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B)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