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有四個要件:審理中的案件、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符合要件時,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法官聲請的標的限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判例、決議、行政處分都不是這條途徑的標的。 區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見解、機關爭議、彈劾、政黨解散等類型,以及各類型的聲請人。人民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審查,但必須先用盡審級救濟。 熟記數字:立法委員聲請須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定期失效的期限,法律位階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不得逾一年。 現行制度由憲法法庭以憲法裁判審理全部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 核心觀念 一、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依憲法訴訟法,各法院就其審理的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這是從具體案件出發的審查,又稱具體法規範審查。 審理中:必須在案件審理期間提出。判決作成後,就已適用或未適用的規範再提出聲請,不符要件。 應適用:該法律必須是本案裁判所應適用者,不能挑選與案件無關的法律。 合理確信:法官須提出客觀、具體的違憲理由,單純懷疑不夠。當事人主張違憲也不夠。 直接影響:該法律是否違憲,必須直接影響本案的裁判結果。 處理方式: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再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以下做法都不對: 法官自行認定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專屬憲法法庭。 為了法律安定性,明知有違憲疑義仍照樣適用。 聲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裁定法律是否違憲。大法庭的功能是統一法律見解,不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聲請主體:這條途徑的聲請人是「各法院」,不限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只要符合要件,也可以聲請。 標的法官能否以此途徑聲請說明 法律可以聲請標的以法律(法律位階法規範)為限。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不可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得自行審查命令,認為違法或違憲時可以不予適用,不必聲請。 判例、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不可以不屬於法官聲請審查的標的。 行政處分不可以行政處分是個案決定,依行政爭訟程序審查,不是法規範審查的對象。 管轄權歸屬的爭議,以及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的審判權(受理訴訟權限)爭議,由法院依相關法律處理,不屬於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標的。 二、其他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人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時,得聲請。這是保障少數立委的制度,不以立法院院會過半數表決通過為前提。 國家機關: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時,得聲請。但法規範審查的聲請人並非只有國家最高機關,法院、立法委員、人民也各有途徑。 人民: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或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審查。詳見下一段。 憲法法庭的聲請人包括國家機關、法院、立法委員、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政黨等。人民不以成年為限,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聲請人,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可。司法警察官只是執行偵查職務的公務員,不在法定聲請人之列。 三、裁判憲法審查 人民認為自己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遭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侵害時,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請求救濟。這項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個人基本權利。 必須用盡審級救濟:人民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才能聲請。「不須用盡審級救濟」是錯的。 標的:可以是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也可以是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因此人民不只能就抽象法規範聲請,也能就具體裁判聲請。反過來說,憲法法庭也不是「只能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審查範圍是違憲:憲法法庭審查裁判是否牴觸憲法,不審查一般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不是第四審。所以判決主文不會出現「宣告最高法院某判決違反法律」。 四、統一見解判決 人民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作成統一見解的判決。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同一法律見解不一。如果後來的裁判已經變更先前裁判的見解,就沒有聲請的必要。 現行統一見解制度的聲請人是人民。下列情形都不屬於這項制度: 地方行政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見解不同。 獨立機關與考試院等其他機關見解不同。 國家最高機關之間的憲法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屬於機關爭議案件,不是統一見解。 五、憲法法庭的審理事項與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及政黨違憲的解散,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監察院、最高法院都不審理這兩類案件。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制度有三項轉變: 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 以「憲法裁判」(判決、裁定)取代「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進一步「法院化」。 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這些案件全部以法庭方式審理,包括憲法的解釋、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地方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政黨違憲解散等。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的事項,同樣由憲法法庭審理。 舊制中「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聲請類型,已不是現行的獨立聲請類型。現行立委只能就法律位階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聲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則由地方自治團體就中央法規範或中央機關的決定侵害其自治權而聲請。 言詞辯論: 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 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的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開閉及秩序、法庭用語、裁判評議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不是行政程序法,也不是司法院組織法。 六、違憲判決的效力與宣告方式 憲法法庭的判決拘束各機關及人民。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時,可以採取下列失效方式: 方式效力重點 立即失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於判決指定的期限屆至時失效。法律位階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不得逾一年。 溯及失效判決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時,依其諭知。 判決主文可能出現的內容,例如: 某法律條文溯及失效。 某命令條文於一年後失效。 確認國家最高機關的憲法權限(機關爭議)。 「法律定期失效期間不得逾三年」是錯的,正確上限是二年。 舊制大法官解釋的實務: 曾宣告法律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 曾宣告法律至遲二年、命令至遲一年後失效。 曾以暫時處分宣告某法律暫時停止適用。 曾在解釋中自行形成具體規範,也就是「透過解釋逕行造法」。 舊制實務未曾宣告「命令違憲並自始無效」,也未曾「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因為舊制並沒有裁判憲法審查。現行制度的暫時處分,可以涉及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作答時要先看題目問的是舊制實務還是現行法。 常考陷阱 「法官可自行認定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錯。法官對法律只能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可以自行不予適用的是命令,不要混淆。 「為維護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或「聲請大法庭裁定違憲」:錯。正確答案是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 「法官得就法規命令、判例、行政規則、決議、行政處分聲請」:錯。法官聲請以法律為限。 「判決後就已適用的命令」「就未適用的行政規則」聲請:錯。必須是審理中、應適用的法律。 「管轄權或審判權歸屬爭議可由法官聲請」:錯。這不是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標的。 「只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可以聲請」:錯。各法院都可以,包括地方法院。 「立委須院會過半數通過」或「須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錯。正確門檻是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聲請法規範審查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錯。法院、立委、人民也可以聲請。 「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須用盡審級救濟」:錯。必須用盡。 「人民只能就抽象法規範聲請」或「只能宣告裁判違憲」:錯。標的可以是裁判,也可以是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 「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錯。憲法法庭只審查是否違憲。 「機關之間見解不同可聲請統一見解」:錯。現行統一見解由人民聲請,針對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歧異。國家最高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屬於機關爭議。 「所有案件都必須言詞辯論」:錯。應本於言詞辯論的是彈劾與政黨解散案件。 「法律定期失效可達三年」:錯。法律上限二年,命令上限一年。 「司法警察官是聲請人」:錯。司法警察官不在法定聲請人之列。未成年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四分之一以上立委都可以是聲請人。 舊制實務「不曾出現」的類型:命令違憲自始無效、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 記憶口訣 法官聲請:「審中應用法,確信影響停。」審理中、應適用、限法律、合理確信、直接影響裁判結果,然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 數字:「立委四一,法二命一。」立委聲請須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定期失效上限,法律二年、命令一年。 言詞辯論:「彈劾解散必開辯。」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應本於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