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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地位與職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1
監察院地位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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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監察院的地位:它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修憲後已不是中央民意機關。監察委員的人數、任期與產生方式也要記清楚。 熟記增修條文明列的職權是彈劾、糾舉及審計。糾正權與調查權仍有憲法本文依據。人事同意權、懲戒權、銓敘權都不屬監察院。 分清彈劾、糾舉、糾正的對象與程序。彈劾、糾舉追究「人」,糾正針對「行政機關」。 辨認監察權的界線。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體系的人員都可能受監察。總統、副總統由立法院提出彈劾。立法委員與地方議員不是監察對象。 掌握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以及審計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任命程序。 核心觀念 一、監察院的地位與組織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同條並規定,不適用憲法本文有關監察院行使同意權的規定。因此,現行監察院沒有人事同意權。 憲法本文另規定了糾正、調查等職權。增修條文只列三項,不代表監察院沒有糾正權或調查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修憲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憲法本文所定的調查權仍由監察院行使,並未移交立法院。「不再是民意機構」與「仍有調查權」兩者可以同時成立。 監察院的組織如下: 設監察委員29人,其中包含院長、副院長各1人,不要另外加計。 任期6年。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現行的人事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例如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都是經立法院同意,不是監察院。 二、彈劾、糾舉與糾正 職權行使對象與事由程序及作用 彈劾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再經提案委員以外的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才能提出。成立後移送懲戒機關依法處理。 糾舉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且認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由1名以上監察委員提出,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審查及決定,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 糾正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的工作、設施有違法或失當情形。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彈劾、糾舉追究公務人員個人;糾正則促使行政機關改善。以法務部為例: 法務部部長是個人,可以成為彈劾、糾舉的對象,但不能成為糾正的對象。 法務部是機關,可以成為糾正的對象。 行政院本身也是機關,所以不能列為糾舉對象,但可以被糾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雖然是獨立機關,仍屬行政院體系的行政機關,因此可以成為糾正對象。「獨立行使職權」並不排除監察院依法監察。 三、誰可以被彈劾、糾舉? 可以被彈劾、糾舉的人: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直轄市長與縣市長等地方首長。 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考試院的公務人員。 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各級法院法官等司法人員。 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人員違法失職時可以免受彈劾。同時,監察院也不能藉監察權干預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監察院院長與監察委員也不是當然免受彈劾。增修條文明定,監察院人員違法或失職的彈劾,同樣適用彈劾案的提議、審查及決定規定。 不是監察院彈劾、糾舉對象的人: 立法委員與地方議會議員,都屬民意代表。立法院院長具有立法委員身分,因此監察院同樣不能對其提出彈劾。縣市議員、直轄市議員也不要與地方公務人員混為一談。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另有特別程序: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不由監察院提出。行政院院長則仍由監察院彈劾,兩者不要混淆。 四、彈劾不等於懲戒,監察不等於銓敘 監察院負責「提出」彈劾、追究違法失職責任,但不直接作成公務員懲戒。懲戒由司法體系的懲戒法院依法審理。題目中出現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舊制名稱,作答時抓住分工即可:監察院提出彈劾,懲戒機關審理。 五權分立的基本理解是:考試權由行政權分出,監察權由立法權分出。分工如下: 考試權的職掌是考試、銓敘等制度事項,不負責評定個案考績。個案考績由服務機關依法辦理。 公務人員的銓敘不是監察院職權。 個案彈劾則屬於監察權範圍。 五、調查權與審計權 監察院的調查權有憲法明文依據: 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所發布的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憲法第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是否違法或失職。 監察委員得依法單獨行使調查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單獨完成彈劾、糾舉或糾正。彈劾須2人提議、9人審查。糾舉雖可由1人提出,仍須經其他委員審查及決定。同意權則根本不屬監察院。 審計權是對政府財務收支進行審核監督。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審計長是監察院的人員。依憲法第104條,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雖然隸屬監察院,但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不是監察院,也不是由委員互選產生。 常考陷阱 「監察院仍是中央民意機構」或「調查權已移由立法院行使」:都錯。正確說法是: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仍享有憲法本文規定的調查權。 「監察院具有懲戒權、銓敘權或人事同意權」:錯。監察院只負責提出彈劾,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銓敘屬考試院。人事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包括對考試院正、副院長的同意權。 「憲法明文擁有調查權的是總統、國安會或考試院」:錯。憲法明文規定擁有調查權的是監察院。 「監察院不得對司法人員提出彈劾」:錯。法官、大法官、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都可以被彈劾。 「地方公務人員包含地方議員」:錯。臺北市市長可以被彈劾、糾舉,臺北市議會議員與縣議員則不行。 「立法院院長可被監察院彈劾」:錯。立法院院長是立法委員,不是監察對象。監察院院長則可以被彈劾。 「總統由監察院彈劾」:錯。總統、副總統由立法院提出彈劾。行政院院長才由監察院彈劾。 「行政院可被糾舉」、「部長可被糾正」:錯。先判斷對象是機關還是個人:機關適用糾正,個人適用彈劾、糾舉。 「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彈劾權或糾舉權」:錯。監察委員可以單獨行使的是調查權。 「審計長由監察院同意或委員互選」:錯。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權負責個案考績評定」:錯。考試權由行政權分出,監察權由立法權分出,個案彈劾才屬監察權。 記憶口訣 「彈糾找人,糾正找機關;彈劾非懲戒,調查可單行。」 程序:彈劾記「二提九審」,糾舉記「一提三審」,審查委員都要排除提案者。 職權:增修條文三權記「彈、糾、審」。「同意、懲戒、銓敘」三樣都不屬監察院。 對象:「總統歸立院,立委議員不監察」,其餘各院人員都可監察。 組織:「二十九人、任六年,總統提名、立院同意」。審計長也是「總統提、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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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之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對失職或違法之司法院人員提出彈劾案 (B)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
  2. 8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務員彈劾權 (B)公務員懲戒權 (C)糾舉權 (D...
  3. 11 下列何者不是監察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對政府財務之審計 (B)對公務人員之彈劾 (C)對公務人員之糾舉 (D...
  4. 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職權? (A)彈劾權 (B)審計權 (C)人事同意權 (D)糾舉...
  5. 17.中華民國憲增修條文法規定,下列何事項不屬於監察院之權限?(A)同意權 (B)審計權 (C)彈劾權 (D)糾舉權
  6.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仍為中央民意機構,享有憲法本文規定之調...
  7.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仍為中央民意機構,享有憲法本文規定之調查權...
  8. 18 憲法明文規定擁有調查權者,為下列何機關? (A)國家安全會議(B)總統(C)監察院(D)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