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訴訟法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三種: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行政訴訟法沒有假執行,也沒有「假給付」。 依保護目的選擇制度:要阻止行政處分執行,用停止執行;要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用假扣押;要保全金錢以外的公法上權利或暫定法律關係,用假處分。凡是能聲請停止執行的情形,就不能聲請假處分。 「保全程序」一編只規定假扣押與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也包含在內。停止執行規定在撤銷訴訟的章節,不屬於保全程序。 兩個「十日」:假扣押裁定後還沒起訴的,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起訴;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起訴不合法用裁定駁回,實體上無理由用判決駁回。另外要熟記管轄恆定、被告機關、先決問題、停止訴訟、教示錯誤及重新審理等程序規則。 核心觀念 一、暫時權利保護的體系與選擇 行政訴訟審理需要時間。為了避免人民在判決前就受到難以補救的損害,行政訴訟法設有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三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民事訴訟的「假執行」並未納入行政訴訟法,不可直接套用。 制度保護目的對應訴訟類型體系位置 停止執行暫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的續行撤銷訴訟撤銷訴訟章節(不屬保全程序) 假扣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為內容的給付訴訟保全程序 假處分(含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保全金錢給付以外的公法上權利,或暫定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課予義務訴訟、非金錢的一般給付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保全程序 廣義的「暫時權利保護」和法典的「保全程序」範圍不同。題目問「暫時權利保護」時,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都算在內。題目問「保全程序」時,只有假扣押與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屬於假處分的一種。「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不屬於保全程序。 二、停止執行:起訴不會自動停止處分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所以提起撤銷訴訟,並不表示行政機關必須暫停執行。 行政訴訟繫屬中,如果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時,不得停止執行。起訴前遇到同樣的危急情形,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也可以聲請停止執行,並不以已經起訴為前提。 依第299條,得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因此撤銷訴訟的暫時保護只能走停止執行,撤銷訴訟沒有假處分的適用。 三、假扣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 依第293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作用在於確保將來有財產可供執行,不是讓聲請人先拿到本案請求的金錢。 假扣押屬於保全手段,給付訴訟尚未繫屬法院時,也可以先聲請,不必等到本案起訴。 依第295條,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的,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這裡要同時記住三個要素: 起算點是「裁定送達後」,不是裁定作成日。 期間是十日,不是三日、五日或七日。 法律效果是「依聲請撤銷」,不是逾期就當然失效。 四、假處分:保全請求與定暫時狀態 依第298條,假處分分為兩種類型: 保全型假處分:公法上的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很難實現之虞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對於爭執中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可以命先為一定的給付。 金錢給付已由假扣押保全,所以假處分處理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以外的爭訟。 舉例來說,考生被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拒絕報考,而考試即將舉行。考生要的是「暫時准許參加考試」這種積極的暫時安排,應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單純停止否准處分的效力,不會讓考生因此獲准應試。考生本案應提起的是課予義務訴訟,也不屬於第299條排除假處分的情形。 五、管轄恆定、被告機關與寄存送達 管轄恆定:依第17條,行政法院的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被告機關起訴時在臺北市,後來遷到新北市,管轄不會因此改變。基準時點不是上訴時、開庭時、言詞辯論時、被告答辯時或判決確定時,也不是依各訴訟階段分別認定。 被告機關:依第24條,經訴願程序的行政訴訟,被告依訴願結果決定: 訴願結果被告機關 駁回訴願原處分機關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為撤銷或變更的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並不會因此成為撤銷訴訟的被告。行政法院是審判機關,也不可能是被告機關。 寄存送達:行政法院的裁判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時,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是寄存當日或次日生效,也不是經二十日或二個月。 六、不合法與無理由:裁判形式不同 起訴欠缺程序要件屬於不合法,依第107條應以裁定駁回。可以補正的情形,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能一律直接駁回。常考的不合法事由如下: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例如撤銷訴訟逾期起訴。 就已經起訴的事件,在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重複起訴)。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提起同一之訴。 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例如對不屬於行政處分的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這種情形由第一審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不是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反之,如果案件已進入實體審理,待證事實仍真偽不明,依客觀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不利益,這屬於實體上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不是起訴不合法。 七、先決問題與停止訴訟 依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時,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不是由民事、刑事法院自行判斷,也不是依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確定。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的,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在其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反過來,依第177條,行政訴訟的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時,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待民事訴訟的結果。行政法院不能不理會民事訴訟而繼續審理,也不能因此駁回原告之訴或判決被告敗訴。 八、錯誤教示與第三人重新審理 教示錯誤不會創設上訴權。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即使行政法院錯誤告知可以上訴,當事人仍不得據此上訴。當事人不能以信賴保護為由取得法律沒有賦予的上訴權,法律也沒有規定法院須在一定期間內通知更正。 重新審理是特定第三人的救濟。依第284條,要件如下: 聲請人是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判決而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 因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因此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符合要件者,得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重新審理不是當事人、訴訟參加人或當事人權利繼承人的救濟管道,也不同於當事人提起的再審之訴,更不是抗告或非常上訴。 常考陷阱 「暫時權利保護包括假執行(或假給付)」:錯誤。只有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保全程序包括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錯誤。保全程序只有假扣押與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屬於假處分,在保全程序範圍內。 「可聲請停止執行的情形,也可以聲請假處分」:錯誤。第299條明文排除,所以撤銷訴訟沒有假處分的適用。 「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用假處分」:錯誤。應聲請假扣押,而且給付訴訟尚未繫屬也可以聲請。 「假處分只限於金錢給付以外的爭訟」:正確。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暫時參加考試應聲請停止執行」:錯誤。要積極取得暫時應試的機會,應聲請假處分。 「假扣押後三日、五日或七日內起訴」或「逾期裁定當然失效」:錯誤。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起訴,逾期由行政法院依聲請撤銷。 「寄存次日生效」或「經二十日、二個月生效」:錯誤。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效。 「管轄以上訴時、言詞辯論時或判決確定時為準」:錯誤。一律以起訴時為準。 「訴願被駁回就告訴願機關」或「訴願逾期未決定就告受理訴願機關」:錯誤。駁回時告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時告撤銷或變更的機關;法院不會是被告。 「逾期起訴、重複起訴、對非行政處分提撤銷訴訟,以判決駁回」:錯誤。這些都屬程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只有實體上舉證不足、請求無理由,才以判決駁回。 「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由民刑事法院依職權判斷」:錯誤。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民事先決法律關係已繫屬,行政法院繼續審理」:錯誤。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誤告知可上訴,基於信賴保護可以上訴」:錯誤。不得上訴的判決,不因告知錯誤而變得可以上訴。 「重新審理由當事人或參加人聲請」:錯誤。只有權利受損害且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才能聲請。 記憶口訣 「撤銷停執行,金錢假扣押,其餘假處分;行政無假執行。」 「保全只兩樣,扣押加處分;停止執行不在內。」 「管轄看起訴,駁回告原處;程序裁定駁,實體判決駁。」 「扣押送達十日訴,寄存經過十日效。」前者是起訴期限,後者是送達生效期間,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處分問題歸行政,民事關係繫屬就停訴;錯誤教示不生權,第三人損害重新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