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主刑有五種,從刑只有褫奪公權。罰金、拘役都是主刑,不能因為刑度較輕就認為是從刑。 現行刑法的沒收具有獨立性,已經不是從刑。舊法曾將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列為從刑,現行法已經改變,作答時要以現行法為準。 褫奪公權剝奪的是擔任公務員及成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不是剝奪一切公民權利,也不是剝奪投票權。 要分清刑罰、保安處分、刑事程序強制處分與行政處罰。名稱中有「罰」「收」「扣」的處分,不代表就是刑法的從刑。 延伸掌握死刑減輕、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禁戒及假釋審核。這些是刑罰的替代執行方式或處遇制度,不要誤認為刑罰種類。 核心觀念 一、刑罰的基本分類:主刑與從刑 刑法第32條將刑分為主刑與從刑,第33條列出主刑的種類,第34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選擇題判斷的依據是法律上的分類,不是處罰看起來是否嚴重,也不是它是否附隨在其他處罰之後。 分類種類作答關鍵 主刑(第33條)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都要記熟,罰金也是主刑。 從刑(第34條)褫奪公權現行刑法只有這一種。 沒收依沒收規定處理犯罪相關財產屬於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列為主刑,也不列為從刑。 保安處分例如禁戒、驅逐出境與主刑、從刑分開規範。 題目問「何者為從刑」,答案找褫奪公權。題目問「何者不是主刑」,也要注意褫奪公權。拘役雖然期間較短,仍然是主刑;罰金雖然以金錢為內容,也仍然是主刑。 二、褫奪公權:剝奪哪些資格?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剝奪兩種資格: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成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它不是全面剝奪人民的基本權,也不等於剝奪選舉投票權。「參選資格」與「投票權」是兩件不同的事,要分清楚。 依刑法第37條,褫奪公權的宣告分為下列情形: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沒有決定是否宣告的裁量空間。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時,才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褫奪公權。並不是判有期徒刑就一律宣告,也不是一律褫奪終身。 宣告時點:褫奪公權應在裁判時一併宣告。 宣告緩刑: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因此不能認為判了緩刑,褫奪公權就當然不生效力。 褫奪公權的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有期徒刑所附的一定期間褫奪公權,期間原則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如果同時宣告緩刑,則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作答時要區分「發生效力」與「期間起算」這兩個時點。 三、沒收的獨立性與相似用語 現行刑法已將沒收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列為從刑。「沒收、褫奪公權都是從刑」是舊法的分類,不能用來回答現行法的題目。沒收主要處理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例如符合規定的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法追徵其價額。追徵是沒收的替代手段,不是另一種從刑。選項即使把「追徵、追繳或抵償」並列,也不能因此選為從刑。 易混淆用語判斷方式 沒收現行刑法中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是從刑。 追徵、追繳或抵償舊法曾列為從刑。現行法的追徵是沒收的替代手段,不是從刑。 沒入常見於行政罰規範,不是刑法第34條的從刑。 扣押、拘提屬於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不是刑罰種類。 扣留要看具體的法律依據,但不是刑法所列的從刑。 吊銷駕駛執照屬於行政上的處分,不是刑法第34條所定的從刑。 訓誡、令入勞動處所服務不能因為具有制裁或處遇性質,就認定為刑法的從刑。 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不是刑罰種類。 驅逐出境刑法上屬於保安處分,不是從刑。 四、死刑減輕與易刑處分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5條,無期徒刑減輕者,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要把死刑減輕直接寫成十五年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是把符合條件的自由刑,依規定折算成金錢來執行。刑法第41條的基本要件有兩個: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符合時,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如果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就不適用。 這裡有兩道門檻:「最重本刑」看法條的規定,「宣告刑」看法院實際的判決,不能只看最後判了幾個月。此外,易科罰金也不等於法院原本就判處罰金。 易服勞役則是罰金無法完納時的替代執行方式。依刑法第42條,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依一般標準折算會超過一年時,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的日數比例折算。不要把易服勞役誤認為拘役,也不要把一年上限套用到所有易刑制度。 五、保安處分的禁戒與假釋審核 保安處分著重矯治及預防再犯,與主刑、從刑是不同的分類。以刑法第89條的禁戒為例,要件是因酗酒而犯罪,而且足以認定行為人已經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符合時,於刑的執行前,令其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為沒有繼續執行必要時,法院得免除其處分的執行。不是所有飲酒後犯罪的人都當然適用禁戒。 假釋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中的制度,不是新增的主刑或從刑。程序上,假釋案件先由監獄假釋審查會審議,再報請法務部核准。不能寫成由法院直接核准,也不是服刑滿一定期間就自動出獄。 常考陷阱 「沒收是從刑」:依現行法是錯誤的。看到「依現行刑法」或「刑法第34條」,應直接鎖定褫奪公權。 「追徵、追繳或抵償是從刑」:錯誤。這是舊法的分類,現行法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罰金、拘役是從刑」:錯誤。分類依法律明文規定,不能依處罰輕重或是否涉及金錢來判斷。 「死刑、無期徒刑是從刑」:錯誤。兩者都是主刑。 「不是主刑,就一定是從刑」:錯誤。沒收、保安處分、程序強制處分都不是主刑,但也不是從刑。 「沒入、扣押、扣留、拘提、吊銷駕照、訓誡是從刑」:錯誤。這些屬於行政處罰、程序強制處分或其他制度,不是刑法所定的從刑。 「緩刑、驅逐出境是從刑」:錯誤。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刑法上的驅逐出境屬於保安處分。 「褫奪公權就是不能投票」:錯誤。法定內容只有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 「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律褫奪公權」:錯誤。還要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才宣告。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的,只有死刑和無期徒刑。 「易科罰金只看判決是否在六個月以下」:錯誤。還要檢查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是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記憶口訣 「主刑死無有拘金,從刑只有褫公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主刑一次記住。 「褫公兩資格:公務員、候選人;沒收已獨立,別再列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