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契約成立的核心: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則上不必書面,也不必交付標的物。 分清「要式」與「要物」:前者看法定或約定形式,後者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兩者不可混用。 依不同標準判斷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主契約與從契約;同一契約可以同時具有多種性質。 熟記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贈與、租賃、合會及保證的分類,並區別單獨行為與單務契約。 核心觀念 一、契約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合致為核心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成立;並非所有細節都談妥,契約才成立。 契約成立的方法有下列三種: 要約與承諾:一方提出訂約意思,他方表示同意,雙方內容合致。 要約交錯(交錯要約):雙方各自向對方提出內容相合的要約,也可成立契約。 意思實現:依民法第161條,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亦同。這是「要約加上可認為承諾的事實」,不是「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雖然也會發生債之關係,但屬於法定之債,不是契約成立的方法;不能把「債的發生原因」全部當成「訂立契約的方法」。 二、要式與不要式:看是否要求一定形式 不要式契約不以一定形式為必要,口頭、書面或默示方式均可。民法採契約方式自由原則,原則上只要當事人口頭約定即生效力,但法律規定須用一定方式時,須依法定方式才有效。因此「契約一律須簽書面才有效」是錯誤觀念;「契約方式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也不完全正確,因為仍須遵守法定方式。 要式契約須遵守法律要求的特定方式。例如合會須以書面為之;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終身定期金契約亦須以書面為之。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依民法第73條,原則上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契約須採一定方式。依民法第166條,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法律要求方式(原則無效)與當事人約定方式(推定不成立),法律效果應分清。 三、要物與諾成:看成立是否須交付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交付通常只是成立後的履行。要物契約則除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契約依其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可分為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分類常見例子判斷重點 諾成、不要物買賣、租賃、贈與、僱傭、承攬、委任、運送、保證、合會不能因尚未交貨、付款或交屋,就認為契約尚未成立。 要物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代物清償亦屬要物行為交付是契約(行為)成立的要件。 使用借貸是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屬於無償、要物、不要式的債權契約。它使借用人取得使用的債權關係,不因交付物品就變成物權契約。 消費借貸是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屬要物契約。若一方原已對他方負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雙方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標的,也可成立,不必重複交付。 寄託以交付物品供他方保管為內容,屬要物契約;定金契約須交付定金、押租金契約須交付押租金,亦屬要物契約。 贈與在贈與人表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時即成立,不必等到財產交付,屬不要物契約。租賃於雙方就租賃物及租金合意時即成立,交付租賃物是履行問題,亦屬不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才發生清償效果,考試分類上屬要物行為。合會則是要式的諾成契約,不能因會員須繳會款,就把它列為要物契約。 四、有償與無償:看有無對價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為取得利益,須付出對價;無償契約則是一方給予利益,他方無須給付對價。這裡的對價是交換關係,不限於金錢。 必為有償: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運送、旅遊等。租賃以租金為對價,無償借用物品不能稱為租賃,而是使用借貸。 無償:贈與、使用借貸;保證原則上亦為無償。 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委任、寄託、消費借貸。委任、寄託可依是否約定報酬判斷;消費借貸可依有無約定利息判斷。 遺贈雖屬無償,但它是以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不是契約,也不屬於「可有償可無償」的類型。 五、單務與雙務:看契約義務是否互為對待 雙務契約是雙方互負具有對待給付關係的義務,例如買賣的交付標的物與支付價金、租賃的提供使用收益與支付租金。互易、僱傭、承攬、運送、旅遊、和解及居間,亦是常見的雙務契約。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僅一方負契約給付義務,例如贈與、保證。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契約,約定主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債權人並未因此對保證人負擔對待給付。 判斷重點不是雙方是否都可能負擔任何義務,而是義務間是否具有對待給付關係。例如受贈人允受贈與,是成立契約所需的意思表示,不是支付對價。 六、主契約與從契約:看是否依附其他法律關係 主契約可獨立存在,例如買賣、租賃、互易、委任、運送、終身定期金。從契約則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成立,最典型是保證契約,其目的在擔保主債務。 保證可同時具有諾成、不要式、單務、從契約、原則無償等性質。這些分類各有判準,可以並存,不能只背一種標籤。 七、單獨行為與契約: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類型成立判準常見例子 單獨行為(單方法律行為)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立遺囑、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承認權之行使、認領。 契約須雙方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贈與、使用借貸、和解、債權讓與、設定普通抵押權、收養。 單務契約仍是契約,需要雙方合意;單獨行為則不以對方同意為成立要件。債權讓與須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設定抵押權須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合意,收養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均屬契約,不是單獨行為。部分單獨行為仍須向相對人表示,例如解除契約須向他方為之,不能把「不須同意」誤認為「不須通知」。 常考陷阱 「契約都要書面才生效」:錯。原則不要式,口頭約定即可;法律有規定一定方式時,才須依法定方式。 「契約方式全由當事人決定」:不完整。仍須受法定方式拘束,正確說法是「原則口頭即可,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承諾與意思實現之合致可成立契約」:錯。成立方法只有要約與承諾、要約交錯、意思實現(要約+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契約所有細節均須合致」:錯。必要之點合致、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即推定契約成立。 「不要式就是不要物」:錯。使用借貸不要式,卻是要物;合會要式,卻是諾成。 「租賃須交屋才成立」:錯。租賃是不要物契約,交付租賃物是履行問題。 「合會須繳會款,所以是要物契約」:錯。合會是要式契約,但不是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定金、押租金是不要物」:錯。三者均須實際交付,屬要物。 「使用借貸是有償、不要物或物權契約」:錯。使用借貸是無償、要物、不要式的債權契約。 「贈與無償,所以是單獨行為」:錯。仍須受贈人允受;它是單務契約。 「遺囑與贈與都是契約」:錯。遺囑是單獨行為,贈與才是契約。 「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是單獨行為」:錯。三者都需要雙方合意,屬契約。 「保證一定有償,或是雙務、主契約」:錯。保證原則無償,且為單務、從契約。 「委任、寄託一定無償」:錯。兩者均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買賣、租賃、僱傭則必為有償。 「居間、和解是單務契約」:錯。兩者雙方互負對待義務,屬雙務契約。 記憶口訣 「式看形式,物看交付;償看對價,務看對待;主從看依附,單獨看意思。」 「借貸寄託定金押租要交付;租賃贈與合會是諾成。」 「贈與要允受,免除單方做;保證單務從,原則屬無償;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