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工作權的保障範圍,能從罰鍰、著作權、營業秘密、執業資格、駕照吊銷及土地徵收等情形,判斷受限制的是哪一種基本權。 區分財產權的「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並理解徵收補償與災害慰助金的差別。 熟記土地徵收的要件:公益目的、法律依據、法定程序(原則上先協議價購)、比例原則及相當補償;並知道「事先取得人民同意」不是要件。 分辨職業選擇自由、執業方式自由與營業自由,並掌握釋字第510號、第514號、第584號的考點。 核心觀念 一、財產權保障:不只土地與金錢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權保障的目的,在確保個人能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財產,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保障範圍包含土地所有權等私法上的財產權,也包含具有財產價值的智慧財產權,以及符合保障條件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也受財產權保障,不能因為給付來自國家,就認為不在保障範圍內。 著作權: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基本權是財產權;但著作權亦含著作人格權,不能把所有內容都理解為金錢利益。 營業秘密:具有經濟價值並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屬財產權保障範圍。營業秘密法主要涉及的基本權是財產權。 罰鍰:使人民負擔金錢給付義務,直接減少其財產,屬對財產權的限制(而非生存權、工作權或營業自由)。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不表示財產權保障即完全消失。 財產權不是絕對權利。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的限制。國家得基於公共利益限制財產,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求;「限制財產權」與「違憲侵害財產權」不能畫上等號。 二、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 保障面向主要意義判斷關鍵 存續保障保障既有財產權的存在,以及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避免國家任意干預或剝奪。重點是讓人民保有原有財產權。 價值保障國家因公益需要合法徵收財產時,應以補償填補財產損失。重點是財產被徵收後,取得相當的價值補償。 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徵收,國家應給予補償,所呈現的是價值保障。這不表示國家保證財產一定增值(沒有所謂「增值保障」),也不是保證所有財產損失均由國家負擔。 天然災害(例如九二一大地震)造成房屋全倒,國家發給的慰助金屬救助、給付性質,並非國家剝奪人民財產所負的損失補償。判斷時先看損失是否出於國家為公益而剝奪權利,不能只看人民是否收到金錢。 三、財產權限制的強度 比較財產權限制強度時,一般而言,徵收最高,高於課徵財產稅、對財產收益課徵所得稅及管制財產使用方式,因為徵收是直接剝奪財產權本身,其他措施則是在人民仍保有財產的前提下加以負擔或管制。其餘措施的實際強度仍取決於具體內容,不宜自行排出固定次序。 四、土地徵收的要件與補償 公用徵收是國家為公共利益,依法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的制度,主要限制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徵收補償制度也是為填補財產權被剝奪的損失。若涉及土地上的合法居住者,也會影響其居住自由。 公益目的與法律依據:須為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有法律依據,不能僅憑機關內部的職務命令徵收。 法定程序:須依法踐行徵收程序;原則上,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比例原則:徵收手段及範圍均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不能以公益為名無限擴張。 補償:應給予權利人相當、合理且迅速的補償,填補其為公益所承受的特別犧牲。 協議價購不等於徵收須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是以合意取得土地;徵收則具有強制性。協議不成時,仍可依法進行徵收,因此「事先獲得人民同意」不是徵收的必要條件。 依釋字第732號解釋,法律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需的毗鄰地區土地,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此類超出必要範圍的徵收,即使願意補償,也無法補正欠缺必要性的問題。 五、工作權與職業自由 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人民的職業自由,包括選擇職業的自由及執行職業的自由。前者關心能否進入某職業、選擇何種工作;後者包括取得資格後,如何選擇工作方法及執業方式。釋字第584號即確認,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屬工作權保障範圍(不是財產權、訴訟權或服公職權)。 限制內容主要涉及的基本權理解方式 要求能力、學歷、經歷等資格始得從事某職業工作權限制進入特定職業的主觀條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須經國家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工作權以考試作為執業門檻。 律師須加入律師公會才能執業工作權以入會作為執業條件,主要影響職業活動。 就業服務法的各項規範工作權規範就業與求職、僱用關係。 外籍勞工不得自行更換雇主工作權影響工作及雇主的選擇。 拒絕酒測者吊照、三年內禁考,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工作權(及一般行動自由)依釋字第699號,對以駕駛為業者,影響其從事職業的能力。 拒絕酒測的吊照規定,大法官認為限制的是人民的行動自由與工作權,並非憲法第10條的居住遷徙自由;選項中出現工作權時,應選工作權。 依釋字第510號,對從事工作的方式、必備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範。因此,既不能說應以憲法規定或一律須以法律直接規定,也不能說無須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自由訂定。 六、營業自由與罷工權的辨識 依釋字第514號,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營業之自由亦為其保障內容。也就是說,營業自由同時與工作權及財產權相連。考題選項若沒有工作權(例如只有訴訟權、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應選財產權。 罷工權並非單僅本於工作權衍生的保障,它涉及勞工團結及集體行動,與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等保障有關。相對地,選擇職業自由、執業方式選擇自由、取得資格者選擇工作方法的自由,都是單純由工作權衍生的保障。 常考陷阱 「財產權只保障有形財物」:錯。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及受保障的退休金請求權,都在保障範圍內。 「罰鍰侵害的是工作權或營業自由」:錯。罰鍰使人民財產減少,限制的是財產權。 「徵收補償屬存續保障」或「增值保障」:錯。保有原權利看存續;徵收後填補損失看價值。 「災害慰助金是對財產權損失的補償」:錯。慰助金屬救助性質,與徵收造成的特別犧牲補償不同。 「財產稅、所得稅或使用管制比徵收侵害更重」:錯。一般而言,徵收直接剝奪財產,侵害程度最高。 「徵收有公益、願補償就合法」:錯。仍須有法律依據、遵守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 「徵收須事先獲得人民同意」:錯。原則上應先協議價購,但協議不成仍可依法徵收。 「依職務命令即可徵收」:錯。徵收須有法律依據,職務命令不是合法要件。 「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需的毗鄰土地,符合比例原則」:錯。釋字第732號認定違反比例原則。 「資格、學歷或國考限制是人身自由、結社權問題」:錯。判斷重點是能否從事職業,屬工作權。 「拒測吊照限制居住遷徙自由」:錯。應選工作權。 「職業規範應以憲法或一律以法律定之」:錯。釋字第510號: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皆可。 「營業自由只屬工作權」:不完整。釋字第514號為工作權及財產權;選項無工作權時選財產權。 「罷工權單純由工作權衍生」:錯。罷工涉及勞工集體行動及結社,不能僅以個人工作權概括。 記憶口訣 「財留看存續,徵收看價值;先議非同意,公益仍須比例。」保有原財產看存續保障,徵收補償看價值保障;先協議價購不代表徵收須經同意,有公益也不能超過必要範圍(毗鄰地區土地違反比例原則)。 「選職、資格、國考、入會、換雇主、吊駕照,看工作;秘密、著作、罰鍰、徵收,看財產;營業自由兩邊跑。」營業自由依釋字第514號同受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罷工權則還牽涉結社,不只是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