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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與事實提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2
辯論主義與事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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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處分權主義管「要不要告、請求什麼、範圍多大、如何終結」;辯論主義管「裁判所需的事實與證據由誰提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屬處分權;主張事實、自認、聲明證據屬辯論主義。 不告不理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被動性原則:未經合法起訴或請求,法院不得主動審判,這點和行政機關得主動作為不同。 公開、言詞、直接審理各有判斷重點:是否開放旁聽、是否以言詞辯論為裁判基礎、判決法官是否親自參與辯論。「法官非參與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是直接審理,不是辯論主義。 適時提出與集中審理要求及早整理爭點、提出攻防;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防。舊制「自由順序主義」則是不設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提出。 一般財產訴訟(如請求返還借款)採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公開審理、集中審理;職權探知、職權調查證據不是一般適用原則,「依衡平法理判決」也不是民事訴訟基本原則。 核心觀念 一、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指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案件非經合法起訴,司法官即使明知有違法情事或法律爭議,也不能自動審理。這是司法權的被動性,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不同。民事訴訟同樣採不告不理原則。 容易混淆的名詞: 一事不再理:同一事件經確定裁判後,不得再行審判。 不得拒絕審判、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法院受理後,不能以法律不明等理由拒絕裁判。這和「法院不能主動審判」是不同的要求。 告訴乃論:刑事上特定犯罪須經告訴才能追訴,屬刑事程序概念。 以原就被: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屬管轄規則。 罪刑法定:刑法實體原則。公開審判:審理方式原則。兩者都不是「未受請求不得審判」。 二、處分權主義 處分權主義是由當事人決定訴訟的開始、審判對象與範圍及終結。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為判決;上訴審也受上訴聲明範圍限制,第三審不得在上訴聲明範圍外判決。 典型展現: 撤回起訴:合法撤回後,訴訟即終結,法院不得仍就該訴作成本案判決。 捨棄、認諾: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的判決。被告認諾後,法院仍判被告勝訴,就違反處分權主義。 訴訟上和解: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就和解部分不再作成本案判決。這是遵守處分權主義的結果。 三、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是指訴訟審理所需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主張及蒐集提出的立法主義。主要內容如下: 主要事實須經當事人主張:當事人未主張的要件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也不得斟酌。 自認拘束法院: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法院應以該事實為裁判基礎,不得再調查證據認定其真偽。當事人間無爭執的事實,法院也應直接採為裁判基礎。 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聲明:當事人未聲明的證據,原則上法院不調查。法律另設有補充性的職權調查規定,屬於例外。 考題常以傳統定義描述辯論主義:「法院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這是廣義辯論主義的經典說法,看到這段描述應選辯論主義,不要選職權調查、職權進行或法定證據主義。若題目只單獨問「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則屬處分權主義的展現。 辯論主義拘束的是事實資料,不包括法律適用。法律見解屬法院職權,法院不受當事人法律主張拘束。所以「法院可採用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見解」本身沒有錯,只是這不是辯論主義的內容。 比較項目自認認諾 承認對象他造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原告的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 所屬原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 主要效果該事實無庸舉證,拘束法院法院本於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 相關名詞內涵 職權探知主義由法院主動蒐集事實與證據,主要用於家事等公益性事件,不是財產訴訟的原則 職權進行主義訴訟程序的進行(期日指定、送達等)由法院主導,與訴訟資料由誰提出無關 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處理的是證據評價 法定證據主義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律預先規定,與自由心證相對 四、公開、言詞與直接審理 原則判斷關鍵典型規定 公開審理是否開放旁聽言詞辯論原則上公開;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言詞審理以何種方式形成裁判基礎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直接審理判決法官是否親自參與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的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言詞辯論的進行: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不是由訴訟代理人聲明當事人人數或證據資料開始。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例外是必要引用文件中的文句,或非宣讀文件不能明瞭其內容,經審判長許可者。 當事人與代理人都可以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不是當事人只說事實、代理人只說法律。陳述不一致時,也不是以代理人為準:代理人所為事實上的陳述,經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不公開審判的例外: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所以不公開並非「僅得由法院依職權逕行裁定」,也不能推論判決一併不公開。 五、適時提出主義、集中審理與自由順序主義 適時提出主義: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 逾時提出的失權: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法院有駁回的權限,「縱有礙訴訟終結,法院不得駁回」是錯的。 集中審理的目的是使程序進行集中化: 法院原則上先進行爭點整理,再調查證據。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的爭點曉諭當事人。 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法定例外情形才可以。 自由順序主義:訴訟資料的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又稱隨時提出主義)。要和下列名詞區分: 本人訴訟主義:當事人可以自行訴訟,不強制委任律師。 書狀審理主義:以書狀為審理基礎,與言詞審理相對。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評價方式。 六、其他基本辨識 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法官審理,提起民事訴訟原則上應先繳納裁判費。 因車禍提起民事訴訟時,民事法官只處理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不能同時審理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直接、公開、言詞審理;「依衡平法理判決」不是民事訴訟所採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的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這是禁止重複起訴,不是直接審理。 常考陷阱 把辯論主義的內容放進處分權主義:「未主張之事實不得斟酌」「無爭執事實應採為裁判基礎」「未聲明之證據不得調查」都是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的選項是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自認被列入處分權主義:撤回、認諾、和解是處分權主義,自認是辯論主義,常被拿來當「非屬處分權主義」的答案。 「法官非參與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係辯論主義之展現」:錯,這是直接審理原則。「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是言詞審理,自認無庸舉證是辯論主義,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是自由心證主義。 「無爭執之要件事實,法院仍得調查證據認定真偽」:違反辯論主義。 「當事人未表明之訴訟標的,法院仍得審理」「第三審得於上訴聲明範圍外判決」:違反處分權主義。 「撤回後仍為本案判決」「認諾後仍判被告勝訴」:違反處分權主義。和解成立後不再判決,才是符合處分權主義的情形。 整段定義題:「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應選辯論主義。 不告不理的干擾選項:一事不再理、不得拒絕審判、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告訴乃論、以原就被、互不侵犯、罪刑法定、公開審判、職權調查主義、法院照顧義務,都不是「未受請求不得審判」。 財產訴訟的原則:「職權探知主義」「職權調查證據」不是借款等財產事件一般適用的原則。 言詞辯論細節:言詞辯論以「聲明應受裁判事項」為始;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當事人與代理人的陳述不一致時,不是以代理人為準;不公開審判可以經聲請或兩造合意,不是僅由法院依職權決定。 逾時提出:有延滯意圖或重大過失,且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得駁回」。看到「不得駁回」就是錯的。 「當事人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攻防」:錯,原則上禁止。 「民事法官得同時審理刑事責任」「依衡平法理判決」:都是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處分管請求,辯論管事證;公開看旁聽,言詞看陳述,直接看法官;攻防要適時,爭點先集中。」 「自認認事實,認諾認請求;撤和捨認是處分,自認歸給辯論。」 「未告不審是不告不理,判過不再是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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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訴訟審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主張及收集提出的立法主義,稱為: (A)自由心證主義 (B)處分權主義 (C)辯論...
  2. 37 何者為辯論主義之內容? (A)當事人間無爭執之要件事實,法院仍得調查證據認定其真偽 (B)當事人未表明之訴訟標的,法院仍...
  3. 35.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內容? (A)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 (B)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實,法院應逕將其採為裁判...
  4. 8 「法院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 係屬下列何者之體現?...
  5.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6. 5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不告不理原則 (B)...
  7. 28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內涵之展現?(A)撤回起訴(B)認諾(C)自認(D)訴訟上和解
  8. 46 案件非經合法之起訴,司法官縱明知有違法之案件,亦不能自動審理,此原則稱為: (A)一事不再理 (B)不得拒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