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買賣契約成立與所有權移轉: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變動須書面及登記;動產讓與須讓與合意及交付。 掌握民法第759條: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等,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須經登記始得處分;命移轉登記的「給付判決」不在此列。 一物二賣的兩份買賣契約均有效;誰取得所有權看誰先完成物權移轉。未取得者只能向出賣人主張給付不能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給付不能先分自始、嗣後,再分客觀、主觀;只有自始客觀不能使契約無效。嗣後不能要判斷可否歸責,並注意代償請求權。 分清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並掌握識別能力、履行輔助人責任及「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核心觀念 一、買賣是債權關係,所有權移轉另有要件 買賣契約使出賣人負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的義務,並不使買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權。訂約、付款、交付、登記是不同事項,不能混為一談。 比較事項不動產動產 因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須有物權變動合意、書面及登記須有讓與合意及交付 交付的地位不是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是所有權讓與的生效要件 付款的地位付款本身不使所有權移轉付款本身不使所有權移轉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因此不動產物權行為是要式行為,登記是公示方法,性質為設權(生效)登記,不是宣示登記。 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交付亦可用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等方式。汽車、機車屬動產,監理機關的過戶登記不是民法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買受人於受交付時取得所有權。車輛尚未交付且無其他交付方式時,即使已訂約,所有權仍屬出賣人,出賣人支配該車也不須買受人同意。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須分別判斷。依物權行為無因性,買賣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不當然使已完成的物權行為失效。 二、第759條:先取得,登記後才能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這些情形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相對地,因買賣取得不動產,屬依法律行為取得,須登記始生效力。 「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的判決,於判決確定時發生物權變動。命出賣人辦理移轉登記的給付判決,不使買受人於判決確定時直接取得所有權,仍須登記才生效力。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遺產的權利(為共同共有);法院判決分割遺產、指定某繼承人單獨取得土地時,其單獨所有權於分割判決確定時取得,不以支付補償金或完成登記為取得時點。 其他相關情形:抵押權人以法律行為讓與抵押權次序,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因強制執行或實行抵押權而成立的法定地上權,是依法律規定發生;抵押權具從屬性,隨所擔保的債權讓與而一併移轉,與一般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移轉的登記要件不同。 三、物權混同 依民法第762條,同一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消滅。例如土地所有人兼得該土地抵押權時,須判斷保留抵押權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 四、一物二賣:契約均有效,物權看移轉 同一標的先後出賣給不同買受人,兩份買賣契約均有效。後買受人明知已有先買契約,不使後買契約無效;出賣人也不能以「已先賣給他人」為由,主張後買契約無效或解除後買契約。僅訂立第二份契約時,出賣人仍可能履行,尚不當然發生給付不能。 房屋即使先交給前買受人使用,只要未移轉登記,前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出賣人其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後買受人時,後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得請求無權占有的前買受人返還房屋;前買受人不能拒絕交屋。 依債之相對性,前買受人的買賣契約只能拘束出賣人,不能對抗取得所有權的後買受人:不能請求後買受人移轉所有權、塗銷登記或與自己共有,也不能再請求出賣人移轉已屬他人的所有權。此時出賣人陷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嗣後主觀不能),前買受人得對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動產亦同:名畫、車輛先賣給一人,尚未交付,又讓與並交付另一人時,由後者取得所有權,出賣人及前買受人均不得向其主張權利;前買受人也不能以支付價金換取標的物。前買受人對出賣人的責任追究同樣是給付不能。 五、給付不能:時間、範圍與歸責 分類判斷方式基本效果 自始客觀不能訂約時任何人都不能給付,如特定房屋、車輛於訂約前已滅失依第246條,契約無效(買賣、租賃皆同) 自始主觀不能訂約時僅該債務人不能給付契約仍有效 嗣後客觀不能訂約後標的滅失等,任何人均不能給付,如交屋前因地震全毀契約有效,依可否歸責判斷責任 嗣後主觀不能訂約後僅該債務人不能給付,如一物二賣已移轉他人契約有效,依可否歸責判斷責任 第246條的例外:不能情形可以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預期於除去後為給付者,契約仍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已除去者,亦同。 依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依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嗣後不能不等於契約無效。 六、代償請求權:追索給付的替代利益 依第225條第2項,債務人因致給付不能的同一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已受領賠償物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 例如土地已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登記,即遭政府徵收,出賣人領取補償費,買受人得依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請求交付補償費,而非依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房屋出售後交屋前因地震全毀,屬嗣後客觀不能,出賣人免給付義務;但出賣人對保險公司有賠償請求權者,買受人得請求讓與,出賣人已受領保險金者,買受人得請求交付。 七、責任能力、注意程度與預先免責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應負責任(第220條);依第221條,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187條定之,也就是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受監護宣告者於意識清醒、具識別能力時燒毀給付標的,仍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不能以欠缺行為能力為由免責。 依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也不因損害輕微而例外。 責任類型注意程度責任輕重 重大過失責任欠缺普通人的注意最輕 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中間 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最重 依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依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車商員工送車途中因超速撞毀尚未交付的車輛,由車商對買受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員工與買受人間無契約,且車輛所有權仍屬車商,員工並未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 八、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 給付仍屬可能,債務人卻未按時履行,是給付遲延。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未給付即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原則經催告未給付才負遲延責任。依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未為給付者,不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的效果:債務人應賠償因遲延所生的損害;金錢債務得請求遲延利息;遲延後的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給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依第231條,債務人在遲延中,對因不可抗力而生的損害亦應負責,責任加重至不可抗力;但能證明縱不遲延給付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領遲延的前提是債務人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非依債務本旨提出者,不生提出效力。債權人對已提出的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第236條,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者,不在此限。因此,未約定交貨期限、出賣人也未事先通知就逕行送貨,買方因暫無空間而請其攜回,買方不負任何責任。 受領遲延的效果:依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並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比較給付遲延受領遲延 遲延的人債務人債權人 債務人的責任加重,及於不可抗力減輕,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常考陷阱 「先買、先付款或先住進去,就先取得房屋」:錯。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交付不是要件。 「後買者知情,或先買在先,後買契約就無效」:錯。兩份買賣契約均有效,出賣人也不能據此解除或主張後買契約無效。 「前買受人可請求後買受人移轉、塗銷登記、共有,或拒絕交屋」:錯。依債之相對性,前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一物二賣主張撤銷權、代位權、侵權行為、抵銷權或物上請求權」:錯。標準答案是對出賣人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不動產物權登記是宣示登記」或「須交付不動產」:錯。是設權(生效)登記,要件為合意、書面、登記。 「車輛須到監理所過戶才取得所有權」或「付清價金才取得」:錯。動產以讓與合意及交付為要件。 「法院判決都能於登記前取得物權」:錯。給付判決須登記;第759條的判決指形成判決。 「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契約無效」中的不能指主觀不能或嗣後不能:錯。限於自始客觀不能。 「標的嗣後滅失,出賣人仍須給付」或「買受人不得請求保險金、補償費」:錯。不可歸責即免給付義務,但買受人可依第225條第2項行使代償請求權。 「徵收補償費依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請求」:錯。依據是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 「受監護宣告者一律不負責任」或「看行為能力」:錯。看行為時的識別能力。 「重大過失責任可預先免除」或「損害輕微可免除」:錯。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一律不得預先免除。 「重大過失責任比具體輕過失責任重」:錯。重大過失責任最輕。 「債權人拒絕受領,不負遲延責任」:錯。拒絕或不能受領已提出的給付,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負責」:錯。這是受領遲延的效果;給付遲延的責任是加重至不可抗力。 「無期限、未通知就送貨,買方暫時不能受領,應負受領遲延」:錯。買方不負任何責任。 「員工撞毀待交車輛,員工侵害買受人所有權或與車商連帶負責」:錯。僅車商依第224條對買受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記憶口訣 「房地看登記,動產合意加交付;先買只有債,移轉才有物。」 「繼、執、徵、形成判;先取得,登記再處分;給付判決要登記。」 「自始客觀才無效;嗣後看歸責,替代利益找代償。」 「給付遲延責任加到不可抗力,受領遲延責任減到重大過失;故意重大,預免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