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4至6條:依法行政(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 明確性原則的核心是讓人民知道「誰作成、對誰、依據什麼、要求做什麼、何時做」,並能理解其法律效果。 區分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依題目所指的規範層次判斷。 平等原則禁止的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正當理由應依所適用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判斷。 辨識比例、誠信、信賴保護、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裁量界限等行政程序法明定原則,並能排除「從舊從輕」等非屬行政行為一般原則的選項。 核心觀念 一、第4至6條的一般法律原則 法條規定作答關鍵 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機關除了遵守成文法,也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人民應能理解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內容。 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禁止恣意差別待遇,容許具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區別。 一般法律原則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標準,不能認為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才須遵守。即使法律給予裁量空間,也不代表機關可以任意決定。 二、行政行為明確性:適用範圍與判斷標準 第5條適用於各種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契約、行政指導及行政計畫。不論是給予補助等給付行政,或裁罰、命令改善等侵害行政,都應遵守。 判斷明確性,可掌握三項標準:內容可以理解、效果可以預見、可以經由司法審查確認。文字是否「公平」並非明確性的判斷標準;公平與差別待遇,應另從平等原則檢討。 明確性不要求所有規範都寫得毫無解釋空間。法規命令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只要能透過解釋及司法審查確認其意義,即不當然違反明確性原則。 不同種類行政行為的明確程度有所差異。行政處分針對具體事件,對象、義務與效果應清楚;行政計畫具有前瞻性及預測性,在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與法規命令的比較中,以行政計畫的明確性要求程度最低,但仍須符合明確性原則。 三、行政處分應明確到什麼程度? 處分機關明確:人民須知道處分由何機關作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該處分無效;處分未具機關名稱,致人民不知由何機關作成,即違反明確性原則。 相對人明確:應能確定誰承受權利義務。稅單只寫「某甲等數人」或「某甲及其他繼承人等」,未清楚列出其餘義務人,即違反明確性原則而有違法瑕疵;不能以繼承人自己知道彼此身分為由,免除機關的義務。國稅機關不知攤販姓名,只以擺攤地點、攤位名稱填入通知書相對人欄,無法確定義務人,同樣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規制內容明確:須讓相對人明白自己應履行什麼義務。對數人僅記載「處張三等3人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無法得知各人應負擔多少,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事項與期限明確:通知補正應使申請人知道須補哪些資料及補正期限,未表明者違反內容明確性原則;命令改善也應交代具體要求,只寫「於合理期日內為適當之改善」或「應自行採取有利公益之改善措施」,均屬內容不明確。 理由與依據明確: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使相對人明瞭所受規制的內容與理由;處分書記載依據的法條,即是明確性原則的體現。法律另有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情形。 行政指導也應明示指導的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另一方面,法規命令具有一般、抽象的規範性質,其規範對象可以是一定類型的人,不要求如行政處分般具體特定。 四、三種明確性概念的區別 概念審查重點 法律明確性法律規範的意義是否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授權明確性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明確。 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行政機關作成的行為,其機關、對象、要求及法律效果是否清楚。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指的是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的規制內容必須明確,例如作成處分時原則上應附具理由,使相對人明瞭所受規制內容;而不是指法律規定本身、授權條款或裁量要件範圍必須明確。題幹若在說補正通知、改善命令或處分書內容不清楚,應選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不要因為看到「明確」就選授權明確性或法律明確性。法律本身也受明確性要求拘束,但其依據屬憲法層次,不宜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直接當作第5條所規範的行政行為。 五、平等原則:有正當理由即可合理區別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依差異作合理處理。差別待遇並非一律違法,關鍵在於有無正當理由,以及區別與規範目的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個案有無正當理由,應以該案件所適用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判斷。執法者的主觀價值信念不能取代法律目的;籠統宣稱為了公共利益或保護既得權益,也不足以直接證明區別正當。 六、相關原則的連動考點 比例原則:第7條要求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利益顯失均衡。 誠信與信賴保護:第8條要求行政行為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並非人民任何期待都受保護。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第9條要求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 裁量的界限:第10條要求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的目的。 從舊從輕:屬刑法上處理法律變更的用語,不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應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題目問行政行為應遵守的原則時,平等、比例、誠信都是,從舊從輕不是。 常考陷阱 「行政只受成文法拘束」:錯,還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有正當理由也不得差別待遇」:錯,第6條禁止的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正當理由依執法者主觀判斷/公共利益/既得權益判斷」:錯,應依所適用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 「法規命令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錯,只要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即可。 「明確性就是文字具有公平性」:錯,公平性不是明確性的判斷標準。 「明確性就是程序公開、陳述意見公開」:錯,明確性著重行政行為內容清楚;公開是不同問題。 「行政命令的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錯,法規命令可以規範一般、抽象的對象。 「只有侵害行政或只有行政處分才受明確性拘束」:錯,給付行政、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計畫皆受拘束。 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裁量要件明確:題目問「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或個案處分內容不清時,這些都不是答案,應選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 「繼承人彼此心知肚明,所以合法」:錯,納稅義務人記載不明確即屬違法。 「內容不明確一律無效」:錯,違法與無效須區分;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才是第111條明定的無效事由。 「只須注意對當事人不利的情形」:錯,有利及不利情形均須一律注意。 記憶口訣 「四依法、五明確、六平等;七比例、八誠信、九兼顧、十裁量。」 明確性記「懂、料、審」:可以理解、可以預料、可以司法審查;處分內容再問「誰作成、對誰、憑什麼、做什麼、何時做」,任一項說不清楚,就是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