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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提出與表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
不信任案提出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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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現行制度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區分覆議與不信任案:覆議針對立法院的特定議決,不信任案則追究行政院院長的政治責任。 熟記不信任案程序: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分清通過與未通過的效果。通過時,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時,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的地位與院長任命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作答時應以現行增修條文為準,不能沿用憲法本文「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舊制。 行政院依增修條文對立法院負責,方式包括: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立法院並得透過不信任案,追究行政院院長的政治責任。 二、覆議權: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議決的制衡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權只及於這三類議案,不能理解為行政院可以要求重議立法院的所有決議。 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在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現行規定沒有「接受或辭職」二擇一的空間。 三、不信任案的對象、提案與表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法定對象是行政院院長,不能套用到總統或個別部會首長。 程序階段法定要求判斷關鍵 提出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全體立委為計算基礎,不是出席人數 等待期間提出七十二小時後不能提出後立即表決 表決期限於四十八小時內表決接在七十二小時的等待期間之後 投票方式記名投票不是無記名投票 通過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是出席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時間順序應讀成:提出 → 經過七十二小時 → 在接續的四十八小時內記名表決。七十二小時是表決前必須經過的期間,四十八小時是其後的表決期限,兩者不可互換。 提案與通過是不同階段:三分之一以上是連署提案門檻,二分之一以上才是贊成通過門檻。兩者都以「全體立法委員」為計算基礎。 四、不信任案通過的效果 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應」表示辭職是法定義務。 「得」表示呈請解散可以選擇,不是必須採取的行動。 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屬於總統,行政院院長只有呈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因此要注意兩點: 不信任案通過,不代表立法院必然被解散。 「諮詢」立法院院長,不等於必須取得其同意。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作答時要把「院長提出辭職」、「院長呈請解散」與「總統宣告解散」三者分開判斷。 五、不信任案未通過的效果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要同時記住「一年內」與「同一院長」兩項限制。 期間是一年,不是兩年、三年,也不是該院長任期內都不得再提。 限制對象是同一院長,不能擴張成一年內不得對任何行政院院長提案。 這項規定只限制反覆提案,沒有規定提案立委要受停權處分,也不會使總統因此應解散立法院。 常考陷阱 「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即可提出」:均不符規定,提案門檻固定為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出席立委三分之一連署、出席立委二分之一贊成」:錯在計算基礎。提案與通過門檻都以全體立委計算,不看出席人數。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時間雖然正確,但寫成無記名就是錯誤,法定方式是記名投票。 「不信任案通過,院長得於十日內辭職」:錯在把義務寫成選擇,正確是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院長得解散立法院」或「總統應解散立法院」:前者弄錯權限主體,後者弄錯法律效果。正確是院長「得呈請」,總統「得宣告」解散。 「不信任案未通過,總統應解散立法院」或「行政院院長得解散立法院」:錯誤。未通過的法定效果只有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案。 「未通過後,提案立委應受停權處分」:增修條文沒有這項效果,不能自行增加制裁。 「二年內」、「三年內」、「任期中皆不得再提出」:期間都錯,正確是一年內。 「覆議遭維持原案,院長應辭職」:混淆了覆議與不信任案。覆議維持原案時,院長應即接受;不信任案通過,才有十日內提出辭職的義務。 記憶口訣 「三一提、七二等、四八記、二一過;十日辭、得請散;未通過,同院長,一年擋。」 「三一」「二一」: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 「七二」「四八」:單位都是小時,先等七十二小時,再於四十八小時內表決。 「記」:記名投票。 「得請散」: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實際解散權在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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