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不受理決定與處分存續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不受理決定與處分存續力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與鑑定各有不同要件,不可混為一談。 先審程序是否合法,再審實體有無理由:不受理、駁回、撤銷(含逕為變更或發回)、情況決定的適用情形要分清楚。 逾期訴願的職權撤銷、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補作處分、情況決定,是最容易誤判決定種類的考點。 決定期限為「三個月,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程序停止與停止執行是不同問題。 訴願決定性質上是行政處分,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並及於訴願人、參加人等特定人。 核心觀念 一、審查範圍 人民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均得提起訴願,因此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可以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例如人民不服內政部的處分,由上級機關受理訴願時,合法性與適當性都可以審查;無論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都要受合法性審查。 例外:依訴願法第79條,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其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的合法性審查決定,以尊重地方自治。 二、審議方式:書面審查為原則 依訴願法第63條,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我國不採言詞辯論原則,也不採公開審議、專家參審、當事人交互詰問或律師強制辯論;訴願人不必親自提出訴願書或親自參與,依法可委任代理人。 程序發動方式重點 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機會不是「一經請求就應聽取」,也不是「隨時得請求」;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不必親自聽取 言詞辯論依訴願人、參加人申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辯論屬例外程序,「得」經言詞辯論,不是一律必經 原處分機關並非不得表示意見:除須提出答辯外,言詞辯論時亦應派員到場。 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由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相關機關不能就特定案件臨時派員擔任委員。 三、證據調查與鑑定 依訴願法第67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證據時,原則上應予調查,但認為不必要的證據,得不調查。 鑑定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不是一律由訴願人負擔,也不是依訴願結果決定。 四、決定的種類 情形決定說明 訴願不合法(如逾法定期間、不合程式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不受理不進入實體審查 訴願無理由駁回原處分維持 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撤銷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情況決定(駁回)主文須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依訴願法第81條,受理訴願機關可以逕為變更,也可以發回;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無論自己變更或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均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逾期訴願與職權撤銷 依訴願法第80條,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的信賴利益顯然較應維護的公益更值得保護時,不得為之。 判斷重點有三個: 訴願本身仍是不受理,不是駁回,也不是有理由撤銷。 職權撤銷或變更是「得」,不是「應」。 前提是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敘述若省略此要件,只寫「逾期不受理時,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在實務見解題型中應判為錯誤。 六、怠為處分訴願:機關嗣後已作成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處分。 訴願決定前,應作為的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時,依訴願法第82條,應認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不是不受理。實務見解進一步區分: 機關所為處分有利於訴願人,也就是准許申請:駁回訴願。 機關所為處分全部或一部拒絕申請: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嗣後所為處分併為實體審查,不必讓人民另行訴願。 七、情況決定 依訴願法第83條,要件如下: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符合上述要件時,得駁回訴願,但應於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絕不是載明「原處分仍屬合法」。受理訴願機關並得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以填補損害。 八、決定期限、程序停止與停止執行 決定期限(第85條):自收受訴願書的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依第57條先表示不服、事後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的次日起算;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的次日起算。 程序停止(第86條):訴願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正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中,於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或利益讓與他人,都不是停止原因,而是分別由繼承人、合併後的法人、受讓人承受訴願的問題。 不停止執行(第93條):原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停止執行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九、訴願決定的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訴願決定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 拘束力(第95條):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原處分機關也受拘束。因此,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重為處分(第96條):原處分經撤銷而須重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後,若仍有合法依據,作成與原處分相同結論,並不違反訴願法;但不得無視決定意旨,重複原來的錯誤。 效力所及之人:訴願決定對訴願人、參加人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或允許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受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則受拘束力所及。僅請求參加但未獲許可的人,不受訴願決定效力所及。 常考陷阱 「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一律須經言詞辯論」「採公開審議、專家參審、律師強制辯論」:錯,書面審查才是原則。 「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即應聽取」「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錯,須有正當理由;機關也可依必要性自行通知。 「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陳述」:錯,得指定委員聽取。 「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錯,言詞辯論時原處分機關應派員到場。 「申請調查的證據一律應調查」:錯,不必要者得不調查。 「鑑定費用由訴願人負擔」「依勝敗決定」:錯,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相關機關得就個案派員擔任審議委員」:錯。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錯,得逕為變更,也得發回。 「對地方自治事務也審查適當性」:錯,只審合法性;其他一般案件(如對內政部處分)則合法性、適當性都審。 逾期訴願的處理:應「不受理」,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不是「駁回並撤銷」,也不是「僅能駁回」或「僅能不受理」;但省略「顯屬違法或不當」要件、泛稱「仍得撤銷」的敘述應判錯。 「機關補作有利處分,訴願應不受理」:錯,應駁回;若補作的是拒絕處分,則續行程序並併為實體審查。 「情況決定應載明原處分合法」:錯,應載明違法或不當。 「決定期限得延長最多二次」:錯,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二個月。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讓與為程序停止原因」:錯,這些屬於承受訴願;停止原因是先決法律關係尚在程序中。 「提起訴願一律停止執行」「顯屬違法仍不得停止執行」:錯,原則不停止執行,例外得停止。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提行政訴訟」:錯,原處分機關受拘束力所及。 「請求參加未獲許可者也受決定效力所及」:錯;經許可或受通知而未參加者,則仍受效力所及。 記憶口訣 「書審為主辯為輔;不法不理、無理駁、有理撤變發;逾期不理得職撤;怠為補作應駁回,拒絕續審;情況駁回載違法;三月一延二月止;提願不停執;決定是處分,確定拘機關。」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2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決定駁回之 (B)訴願事...
  2. 2 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已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則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 (B)僅不受理...
  3. 25 訴願決定在行政行為的定性上,本質上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司法行為
  4. 25 有關訴願審議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須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 (B)僅訴願人得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
  5. 23 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B)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
  6. 23 人民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關於受理訴願機關之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
  7. 25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
  8. 24 有關訴願審議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決定 (B)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