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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原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6
世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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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2條「時的效力」:刑罰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採從舊從輕;沒收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律。 屬地原則: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駐外使館、辦事處不是我國領域。 境外犯罪依序檢查:第5條特定犯罪(保護、世界原則)→ 第6條公務員特定犯罪 → 第7、8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 第9條外國裁判: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已在外國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核心觀念 一、時的效力:第2條從舊從輕 第2條第1項本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稱為「從舊主義」。但書: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文加但書,整體稱為「從舊從輕主義(原則)」,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法律效力所採的原則。比較時不只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行為後的中間法律若最有利,也在比較範圍內。 「從舊」維護行為時的法律預測可能性;「從輕」則容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新法溯及適用。所以我國不是「新法優於舊法」,也不是「從新從輕」。 規範事項法律變更時如何適用 刑罰:主刑(如拘役、罰金)及從刑(褫奪公權)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監護、禁戒)與刑罰相同,從舊從輕,即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第2條第2項,適用裁判時法律 沒收第2條第2項,適用裁判時法律 判斷保安處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拘束人身自由:拘束人身自由者,對人民的侵害近似刑罰,因此適用從舊從輕;不拘束人身自由者,一律依裁判時法,沒有「原則裁判時、例外行為時」的區分。褫奪公權屬從刑,不是保安處分,仍適用從舊從輕。 第2條第3項另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變更為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這是裁判確定後的問題,與裁判前比較新舊法不同;僅刑度降低,不會當然免除執行。 二、時的效力與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衍生原則包括:排斥習慣法(不得以習慣法創設或加重犯罪與刑罰)、效力不溯及既往(不得以行為後的不利法律處罰)、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構成要件明確性。「從新從輕」不是我國採用的原則,自然也不屬於罪刑法定原則或我國刑法適用原則。 三、屬地原則:第3、4條 第3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不問行為人或被害人國籍。外國籍球員來臺比賽,在臺北搶奪財物,適用我國刑法的依據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保護或世界原則。 第3條後段: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旗國原則,屬屬地原則的延伸)。不限於公海或公海上空,我國航空器停靠在外國機場、我國船舶位於外國領海,都一樣。關鍵是船艦、航空器的國籍及犯罪是否在其內發生,而不是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因此,我國人民在飛航中的華航班機上竊盜,依據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原則。 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例如人在國外以電話詐騙在臺南的人,結果發生在臺灣,仍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被害人是外國人也不影響判斷。 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經濟文化辦事處不是我國領土。在外國炸毀我國駐外辦事處,不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是否適用我國刑法,須另依境外犯罪規定判斷。 四、境外特定犯罪:第5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第5條列舉若干犯罪,任何人在我國領域外犯之,都適用我國刑法,不以行為人有我國國籍為必要,也不受最輕本刑門檻限制。 原則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保護原則保護我國國家安全、貨幣信用等重要國家法益內亂、外患;在境外偽造新臺幣(偽造貨幣罪) 世界原則國際社會共同防制的犯罪,不需要與我國有國籍或領域連結海盜罪、刑法所定買賣人口等妨害自由犯罪 因此,外國人在境外實施海盜行為,仍適用我國刑法;發生於國外的買賣人口行為,是基於世界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但不能把所有境外犯罪都套用世界原則,普通竊盜不在第5條之列。 五、公務員境外犯罪:第6條 我國公務員在境外犯罪,只有第6條列舉的特定罪名才適用我國刑法(屬人原則兼保護原則)。常考者: 第163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脫逃罪)。 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第336條第1項:侵占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公務公益侵占罪)。 部分瀆職罪,但不包括第124條枉法裁判罪。 易混淆罪名: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不是第213條;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不是第336條第1項。普通詐欺(第339條)、普通傷害(第277條第1項)、竊盜(第320條)、背信(第342條)、一般妨害自由(第302條)都不在第6條列舉範圍,不會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適用;仍須再檢查第7條。 六、屬人原則及外國人侵害我國人民:第7、8條 第7條:我國人民在境外犯第5、6條以外之罪,須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適用我國刑法;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適用。兩項要件須同時具備。 殺人罪最輕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我國人民在國外殺人,返國後檢察官可以依我國刑法起訴;不因外國已起訴或已判決而當然排除,也不需視兩國談判結果。 竊盜、普通傷害、普通詐欺未達最輕本刑3年,即使行為人和被害人都是我國人、外國法律也處罰,我國法院仍無審判權,也就沒有追訴權或管轄權可言。 第8條: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第7條,要件相同。被害人返國提出告訴,不會使犯罪地變成臺灣;境外的普通傷害既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相對地,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因雙方和解而應不起訴;另案已受重刑確定,屬檢察官「得」不起訴的裁量情形,而非「應」不起訴。 七、外國裁判效力: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前提是該行為本來就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重點在「得」:法院可以裁量,不是當然免除、不是當然不得再追訴,也不是直接接續執行外國判決的剩餘刑期。 常考陷阱 「我國採從新從輕」:錯,我國採從舊從輕。第2條第1項本文單獨稱「從舊主義」;問但書或整條規定的立法主義時,選「從舊從輕主義」,不要選「從新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行為時法/從舊從輕/最有利行為人/原則裁判時例外行為時」:全錯,一律適用裁判時法。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依審判時規定」:錯,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從輕)。 「保護管束適用從舊從輕」:錯,保護管束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拘役、罰金、褫奪公權才適用從舊從輕。 「我國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機內犯罪無我國刑法適用」:錯,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我國人在華航班機上犯罪,依屬人原則」:錯,依據是屬地原則(船艦、航空器)。 「在駐外辦事處犯罪視為在我國領域內」:錯,駐外機構不是我國領土。 「境外偽造新臺幣、外國人境外海盜無我國刑法適用」:錯,屬第5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外之竊盜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此敘述正確;竊盜不在第5條,也未達第7、8條最輕本刑門檻(例外是發生在我國船艦、航空器內或結果在我國境內,那就屬於屬地原則了)。 「日本也處罰竊盜時,我國法院就有審判權」:錯,犯罪地處罰只是要件之一,竊盜未達最輕本刑3年,我國無審判權。 「最重本刑3年以上即可」:錯,看的是最輕本刑。 「公務員境外犯枉法裁判罪、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第211條)、普通侵占罪(第335條)適用我國刑法」:錯;第163條脫逃罪、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才是。 「外國已起訴或判決,我國就不得再追訴」:錯,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已執行部分「得」免執行。 「從新從輕原則屬罪刑法定原則」:錯;排斥習慣法、不溯及既往、禁止類推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記憶口訣 「刑罰舊輕,拘束從輕,非拘裁判;行為結果,一在即算;船機看籍,駐處非地;偽幣保護,海盜販人世界;公務脫逃登載公益侵;其餘最輕三年且當地罰;外判仍可判,已執得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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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以下有關我國刑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航空機於公海上空飛行時,機內之犯罪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B)我國國民於我國...
  2. 46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規定有變更時,該如何適用法律? (A)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 (B)適用最有利行為人法律 (C)適用裁...
  3. 45 下列何者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A)褫奪公權 (B)保護管束 (C)拘役 (D)罰金
  4. 46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A)第 163 條之脫逃罪 (B)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C)第 124...
  5. 41 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其法律之適用,下列何者最正確? (A)依行為時法 (B)依裁判時法 (C)...
  6. 46 下列何種情形不能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A)在剛果共和國以電話詐騙在臺南之日本人 (B)在停靠於南韓國際機場之華航客...
  7. 6 關於法的效力,我國刑法採取下列何一原則? (A)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B)舊法優於新法原則 (C)從舊從輕原則 (D)從新從輕原則
  8. 50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A)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B)刑法第 163 條脫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