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與命令的七種名稱,並掌握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制定程序。 分辨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法律,理解不同條文中的「法律」,涵蓋範圍不一定相同。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的四類事項,並能區分人民權利義務、機關組織與行政內部管理、技術性細節、一般給付事項。 分清條文內部的「條、項、款、目」與繁複法規的「編、章節、款、目」兩套順序。 辨認法規修正與法律解釋的差異;修正時廢止少數條文,保留條次並註明「刪除」,不是「廢止」。 核心觀念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適用範圍與效力位階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題目即使只問其中一兩項,例如只問「適用」或只問「制定、修正」,答案都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應認明正確名稱,不要誤選「中央法規準據法」、「中央法規適用法」等虛構名稱,也不要誤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其他法律。 依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判斷效力時須先辨認規範位階,不能只因制定時間較晚,就認定一定優先適用。 二、法律與命令的名稱 種類法定名稱辨識重點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依第2條,四者均為法律名稱,彼此不因名稱不同而有位階高低。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依第3條,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採用這些名稱。 法律規範的事項具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時,通常以「條例」為名稱,例如懲治走私條例;「通則」常用於同類事項的共通規定,例如組織通則。這是命名上的通常分類,不代表條例或通則的效力低於「法」。「臨時條款」、「要點」都不是第2條所列的法律名稱。 辨識技巧:名稱帶有「則」字者,只有「通則」是法律;規則、細則、準則都是命令。「綱要」也是命令名稱,不是狹義法律的名稱。 題目若限定中央法規標準法,「條例」屬法律名稱;但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首長公布,不是總統公布的法律,不能混為一談。 三、法律的制定程序與概念範圍 依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配合憲法第170條,憲法所稱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法律案在立法院須經三讀通過。制定機關是立法院,公布者是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國民大會、主管部會、立法院委員會或地方政府,都不是法律的制定機關;法律也不是由行政院或立法院公布。 命令則是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由機關發布,不經總統公布。因此在「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中,只有法律由總統公布。 概念判斷方式作答要點 形式意義的法律看是否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稱狹義法律;民法、懲治走私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均屬之。 實質意義的法律看規範是否具有一般、抽象的法規範性質。不以名稱或制定程序為唯一標準,範圍比形式意義的法律廣。 憲法國家根本大法,制定及修正另有憲法程序。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不同法條中的「法律」,須依規範目的理解: 刑法「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罪刑法定原則,原則上限於狹義法律,範圍較窄。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指成文法源,與習慣、法理相對。 憲法第170條所稱法律:明文限定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屬狹義法律。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處法律不限於狹義法律,還包括憲法、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命令等得作為裁判依據的法規範,範圍最大。 名稱不是唯一判準。海關進口稅則雖名為「稅則」,但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屬於法律,不能說它在形式上與實質上均不屬於法律。處置性法律是針對特定事件或具體情況所作的立法,不能僅用「專為特定人而制定」概括其意義。 四、法律保留:哪些事項應以法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依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行政機關不能以爭取時效、行政方便或政策急迫為由,用命令取代法律。 屬於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舉例): 人民權利義務:限制言論自由、限制人身自由、人民受國民教育的義務、綜合所得稅稅率。 國家機關組織:監察院、審計部等機關的組織;不能說「行政機關組織皆得以命令定之」。 憲法明定以法律定之:例如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監察院之組織亦以法律定之。 不須以法律規定、得以命令定之的事項(作答時的判斷): 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機關內部之運作與管理,例如行政機關的辦公時間。 法律的施行日期: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因此施行日期可以由命令定之。 學生助學貸款、公務人員福利津貼、學生獎學金核發程序等,不屬第5條所列事項,題目中應判斷為無須以法律定之,可由命令規定。 另須注意,「關於國家之重大政策」不是第5條所列的事項;第5條的概括條款是「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兩者用語不同,不要混淆。 五、條文結構:兩套順序分開記 比較事項第8條:條文書寫第9條:繁複法規的劃分 順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 使用方式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依序分為項、款、目。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常見誤選將款排在項之前、目排在款之前,或加入「段」。加入「第某項」或「第某條」,或把章排在編之前、目排在款之前。 書寫方式: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段」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的條文書寫名稱。第9條的劃分方式不包括「項」與「條」;「款、目」則兩套都有。 六、法規修正、條文廢止與法律解釋 改變法條的規範內容,須依法定程序修正法律。例如將最高利率由週年百分之二十改為百分之十六、將成年年齡由20歲改為18歲、將委任契約改為應以書面為之,都是變更既有法律內容,必須修法。若只是闡明法條用語的意義,例如說明買賣標的物利益及危險移轉規定中的「危險」係指價金危險,屬於法律解釋,不需要修正法律。 依第10條,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這樣可避免後續條次全部變動。標記文字是「刪除」,不是「廢止」。 常考陷阱 「規則、細則、準則、綱要是法律名稱」:錯。這些是命令名稱;法律四名是法、律、條例、通則。 「條例屬於命令」:錯。條例是法律名稱,常用於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 「法律由行政機關制定」或「經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公布」:錯。法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憲法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錯。憲法另有制定與修正程序。 「法律得定名為規則」:錯。規則是命令名稱。 「為爭取時效,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得以命令定之」:錯。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錯。機關組織屬第5條應以法律定之事項。 「關於國家之重大政策應以法律定之」:不是第5條所列事項;第5條是「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內部運作管理、辦公時間、施行日期也必須以法律定之」:錯。這些得以命令定之。 「法規若有修正,應優先適用新法」:不是第5條法律保留的內容,且說法過度概括。 「條文依序分為款、項、目」或「條、項、目、款」:錯。正確為條、項、款、目。 「繁複法規得劃分為第某項、第某條」:錯。劃分方式是編、章、節、款、目。 「條文書寫名稱包括段」:錯。 「廢止少數條文時,保留條次並註明廢止」:錯在標記文字,應註明「刪除」。 「解釋法條用語也要修法」:錯。關鍵在於是闡明原有意義,還是改變規範內容。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則」字輩只有通則是法律)。 命令七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制定程序: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保留:明文、權義、組織、其他重要(沒有「重大政策」)。 條文內部:條項款目;繁複劃分:編章節款目(沒有條、項)。 廢止少數條文:留條次,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