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未遂犯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只有犯罪想法,或尚在預備階段,不能認定為未遂犯。 未遂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一般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非一律減刑。 不能未遂(不能犯)須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法律效果為不罰。 中止犯與準中止犯都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是中止犯的條文用語。準中止犯的條文用語則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核心觀念 一、未遂犯:先判斷著手,再判斷是否處罰 依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作答時分兩個層次:先看行為是否符合未遂的概念,再看法律有無處罰該罪未遂犯的特別規定。 已著手:行為已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這是未遂犯成立的必要前提。只有犯意,或僅停留在預備階段,都不構成未遂犯。 而不遂:犯罪尚未達到既遂。 處罰須有特別規定:不是每一種犯罪的未遂行為都會受罰,仍須檢查該罪有無處罰未遂犯的規定。 同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得」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不能改寫成「應減輕」,也不能說未遂犯一定比既遂犯輕。 二、不能未遂(不能犯):不能發生結果,而且沒有危險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考試也常稱為不能犯。 判斷關鍵是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 行為又無危險。 不能只因為「沒有發生結果」就判斷為不能犯。一般未遂同樣沒有發生結果,但不當然符合不能犯的規定。 本條法律效果是不罰,不是「得減輕其刑」,也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中止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己意」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若只是因外在障礙而無法繼續,屬於一般未遂(障礙未遂),不是中止犯。中止犯依犯罪進行程度,可分為兩種情形: 中止實行行為:實行行為尚未完成,行為人因己意不再繼續實行。例如原本可以繼續下手,卻自行放棄。 防止結果發生:行為已實行完畢,必須積極阻止結果才不會發生。此時行為人須採取防止措施,並使結果未發生。只有後悔或口頭表示放棄,並不足夠。 中止犯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必須減輕或免除,只能在兩者之間選擇。不能改寫成「不罰」,也不能改寫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準中止犯:結果未發生不是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防止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此即準中止犯。「亦同」表示同樣減輕或免除其刑。 準中止犯的特色有三: 犯罪結果確實沒有發生; 結果沒有發生,不是行為人的防止行為所造成,而是其他原因所致; 行為人已經盡力採取防止措施。 例如行為人下毒後反悔,盡力送被害人就醫。但被害人沒有死亡,其實是因為毒量本來就不足致死。此時應檢查準中止犯的適用。 準中止犯的條文要件是「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著重行為人真摯、盡力的防止努力。「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是第27條第1項前段中止犯的要件。若題目把這句話說成準中止犯的主觀要件,就是張冠李戴,應判為錯誤。 五、共同參與者的中止 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也適用,但限於下列兩種情形: 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多人參與犯罪時,只有自己停手並不夠,須防止整體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符合者才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只對該中止者本人適用。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一般未遂犯已著手而不遂;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不能未遂(不能犯)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不罰 中止犯已著手,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 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常考陷阱 「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不罰」:錯在法律效果。這是中止犯的描述,效果應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不罰」是第26條不能犯的效果。 「準中止犯之主觀要件為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錯在把中止犯的條文要件套到準中止犯。準中止犯的關鍵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未遂犯一律應減輕其刑」:錯在把「得」換成「應」。第25條是得減輕;第27條中止犯、準中止犯則是減輕或免除。 「只要已著手而不遂,就一定處罰」:忽略處罰未遂犯須有特別規定。是否成立未遂,與有無處罰規定,應分別判斷。 「未遂犯不以著手為必要」或「預備即屬未遂」:錯誤。已著手是未遂犯成立的前提。 「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就是不能犯」:欠缺「不能發生結果」及「又無危險」兩項判斷。結果實際未發生,不等於行為不能發生結果。 「準中止犯必須靠自己的防止行為成功避免結果」:恰好相反。若結果未發生是自己的防止行為所致,屬於一般中止犯。準中止犯處理的是結果未發生並非其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的情形。 記憶口訣 「普通得減、不能不罰、中止減免;準中止,非己功、已盡力。」 普通未遂是「得」減刑; 不能犯是「不罰」; 中止犯與準中止犯都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己意中止或防止」是中止犯的用語,「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是準中止犯的用語。 作答時先辨別類型,再核對法律效果與條文用語,就能抓出最常見的替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