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契約分類各有判斷標準:有償看對價、雙務看給付義務的對待關係、要物看交付、要式看法定方式,不能互相混用。 保證是典型從契約,通常也是單務、無償契約;終身定期金則是有名、要式、繼續性債權契約。 買賣、贈與、租賃、合會均屬諾成(不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則屬要物行為。 區分契約與單獨行為,掌握贈與、免除、解除權、收養、遺囑等常見例子。 合夥具有團體性質,但沒有法人資格;合夥財產公同共有,對外債務責任與內部損益分配應分開判斷。 核心觀念 一、契約如何成立?契約不等於書面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可成立。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反對,推定契約成立;非必要之點日後有爭議,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並非所有細節都談妥才成立。 契約成立方式有三種: 要約與承諾合致:最通常的方式。 要約交錯:雙方內容相合的要約交錯,也可成立契約。 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時,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契約即成立。 意思實現是承諾的特殊方式,是「要約與意思實現」成立契約,不是「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雖然會發生債之關係,但屬於法定之債,不是契約成立方式。 契約方式採不要式原則:原則上當事人口頭合意即生效;法律另有規定一定方式時,才須依法定方式,例如終身定期金應以書面為之。 二、契約分類:先找判斷標準 分類判斷重點常見例子 有償/無償取得利益是否須付出對價買賣、租賃、僱傭、承攬、互易、居間、旅遊、合夥為有償;贈與、使用借貸、通常的保證為無償;委任、寄託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 雙務/單務雙方是否互負具有對待關係的給付義務買賣、租賃、僱傭、承攬、互易、和解、合夥為雙務;贈與、通常的保證為單務 諾成/要物除合意外,是否尚須交付標的物等事實才成立買賣、租賃、贈與、承攬、運送、合會為諾成;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為要物 不要式/要式是否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買賣、贈與、使用借貸原則上不要式;終身定期金應以書面為之 主契約/從契約是否以其他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買賣、租賃、委任、運送、互易、終身定期金可獨立存在,為主契約;保證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為從契約 諾成又稱不要物,不代表不要履行交付義務,而是交付不是契約成立要件。租賃是出租人負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交付屬於履行問題,所以租賃仍是不要物契約;借貸、寄託則是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要物不等於要式:使用借貸須交付借用物,但不以書面為必要,所以使用借貸是要物、不要式、無償的債權契約。 代物清償是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須現實提出並由債權人受領,才發生債務消滅效果,屬要物行為;僅約定日後以他種給付代替,不能當然使原債務消滅。 有償或無償皆可能的契約:委任、寄託都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委任未約定報酬時,如依習慣或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保證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原則上為無償、單務契約。遺贈雖也是無償行為,但它是遺囑中的單獨行為,不是契約。 三、主從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從契約是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契約,最典型的就是保證契約。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保證以主債務為依附對象,具有從屬性;保證契約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不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繼續性契約的給付隨時間持續或反覆發生,例如租賃、僱傭、合夥及終身定期金。通常的買賣以一次完成給付為目的;單純分期付款,不當然使買賣成為繼續性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是約定一方於自己、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間,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的契約。性質要一次記清楚: 定期反覆給付,存續至特定人死亡為止,所以是繼續性契約。 民法已有明文規定,所以是有名契約,不是無名契約。 須以書面為之,所以是要式契約,不是不要式契約。 其效果是發生定期給付的請求權,所以是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 四、買賣與贈與:契約成立不等於取得所有權 買賣是有償、雙務、諾成、原則不要式的債權契約,也是負擔行為。出賣人訂約時不必已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仍可負擔日後移轉權利的義務。買賣不須書面,也不須公證;買賣契約成立與所有權移轉,應分別判斷。 雙務契約當事人的抗辯要分清楚: 同時履行抗辯: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不安抗辯:自己負先為給付義務,而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贈與是贈與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具有無償、單務、諾成、不要式及債權契約性質,不是要物契約。即使贈與房屋,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贈與契約就成立,不以交屋、登記或公證為成立要件;但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仍須依法以書面為物權行為並完成登記。 贈與人的瑕疵責任:贈與物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才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因此,贈與人事先不知道房屋漏水,受贈人不能要求其負責修繕。 贈與的撤銷要分兩種: 任意撤銷: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法定撤銷(忘恩行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一定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而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這種撤銷不以權利尚未移轉為前提,所以即使房屋所有權已移轉,受贈人毆傷贈與人,贈與人仍可撤銷。 五、合夥與合會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具有有償、雙務、諾成、繼續性及團體性。合夥屬於非法人團體,不因成立合夥就取得法人資格;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負連帶責任,不是對債權人平均分擔。至於內部損益分配,先看約定;未約定時,原則上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亦非一律平均。 合會以會首、會員約定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等內容為基礎,屬諾成契約,不以實際繳交會款才成立。民法雖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但不可因此將合會誤認為要物契約。 六、單獨行為與單務契約 單獨行為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例如立遺囑、遺贈、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撤銷權、行使承認權及認領。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只是主要給付義務由一方負擔,例如贈與與通常的保證。 單獨行為(一方意思表示)契約(雙方合意) 立遺囑、遺贈、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承認權、認領贈與、使用借貸、和解、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 收養須有收養合意,並遵守書面及法院認可等要求,不是單獨行為。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契約;以法律行為設定普通抵押權,也須設定合意,屬物權契約。不能因只見一方移轉或設定權利,就判成單獨行為。「遺囑」是單獨行為,不是契約;「贈與」雖只有一方負給付義務,仍是契約。 常考陷阱 「契約一律書面才有效」:錯。原則上不要式,口頭合意即可;法律另有規定時才須遵守特定方式。 「契約須所有細節都合意才成立」:錯。必要之點合意、非必要之點未表示反對,即推定成立。 「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為契約成立方式:錯。正確的是要約與承諾、要約交錯、意思實現。 「贈與要交付後才成立」、「贈與是要物契約」:錯。贈與是諾成契約;無償不等於要物。 「租賃要交付租賃物,所以是要物契約」:錯。交付是履行義務,不是成立要件;租賃是不要物契約。 「合會是要物契約」:錯。合會是諾成契約;定金、押租金、借貸、寄託、代物清償才是要物。 「使用借貸是不要物、有償或要式契約」:錯。使用借貸是要物、無償、不要式的債權契約。 「終身定期金是不要式、無名或物權契約」:錯。它是有名、要式、繼續性的債權契約。 「保證是雙務、有償契約」:錯。保證原則上是單務、無償的從契約。 「買賣、和解、互易是單務契約」:錯。三者皆為雙務契約;單務契約代表是贈與、保證。 「一方負義務就是單獨行為」:錯。先看是否需要雙方合意,再判斷單務或雙務。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都不是單獨行為。 「買賣須公證,且出賣人須有處分權」:錯。買賣是負擔契約,應與履行時的處分行為分開。 「對方未給付,所以我拒絕給付,稱不安抗辯」:錯。這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是自己有先給付義務,而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才可主張。 「贈與人不知房屋漏水,仍須負責修繕」:錯。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時才負責。 「贈與經公證,權利移轉前仍得任意撤銷」:錯。經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所有權已移轉,受贈人毆打贈與人也不得撤銷」:錯。忘恩行為的法定撤銷不受權利是否移轉限制。 「合夥有法人地位、合夥債務平均分擔」:均錯。合夥是無法人資格的團體,對外不足額負連帶責任,內部另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配。 記憶口訣 「償看對價,務看對待;物看交付,式看形式。」 「借貸寄託定押代,交付才成是要物;買租贈會不要物。」 「保證依主債,年金書面續;贈與合意成,合夥不足連帶清。」 「遺囑免除解承認,一人說了就算數;收養讓與設抵押,雙方合意是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