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義: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身自由,但須符合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應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處「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審問處罰的權限也專屬法院。 分辨刑事羈押、社維法拘留、行政執行管收、防疫強制隔離、遣送出境前暫時收容的程序要求,判斷哪些必須由法院決定,哪些得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置。 外國人同樣享有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人民得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屬於行動自由的展現。 核心觀念 一、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 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依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國家若能任意拘束人民身體,言論、集會、財產、訴訟等權利都難以實際行使。 人身自由的保障不限於刑事被告。行政執行的管收、遣送出境前的收容、防疫上的強制隔離,都屬於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這些措施即使屬於行政措施,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 外國人亦享有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不以與我國國民結婚或在我國連續合法居住滿一定年限為條件。外國人有沒有入境或居留的權利,和國家限制其身體自由時應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要求 人身自由並非絕對不得限制。國家可以法律加以限制,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並遵守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身自由須有法律依據。對非刑事被告的人民限制人身自由,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法律明確性原則:限制的事由、要件與範圍,須使受規範者能夠理解及預見,並能接受司法審查。例如遣送出境前強制收容的事由,應以法律直接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須依措施的性質,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防止恣意拘禁,並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處理法規變動或授益處分撤銷時,人民既有信賴應否保護的問題。它不屬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身自由時所應符合的上述要求。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依大法官解釋,憲法對人身自由規定至詳,這些內容屬於憲法保留,普通法律不得違背。 所謂「警察機關」不限於組織法上名稱為警察的機關。依釋字第588號解釋,凡法律賦予其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得使用干預取締手段的機關或人員,都屬於功能意義的警察機關。因此行政執行機關的執行員依法執行拘提、管收,並不違憲。 三、24小時移送法院:對象、期限與審問機關 依憲法第8條第2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依釋字第392號解釋,此處「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它不包括檢察機關,也不是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院。檢察官雖然參與刑事司法程序,仍不能取代法院審問。 同號解釋也認為,舊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的權限,與憲法第8條意旨不符。現制分工是:檢察官得聲請羈押,是否羈押由法院裁定。 四、提審與追究:法院即時審查拘禁 提審是讓法院迅速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的制度: 本人或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此聲請不得拒絕,也不得先令逮捕拘禁機關查覆;逮捕拘禁機關對法院的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憲法第8條第4項)。 現行提審法的適用範圍,已擴及非因犯罪嫌疑而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作答時要分清楚:「移送法院」是逮捕拘禁機關的義務,「提審、追究」是人民的救濟途徑。 五、各種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比較 憲法保障同時及於刑事與非刑事的人身自由限制,但不代表一切處置都必須踐行相同的司法程序。是否需要法院事前決定,要看措施的目的、性質、急迫程度及拘束期間。 處置涉及權利程序重點 刑事羈押人身自由須由法院裁定,檢察官不得自行羈押。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人身自由須由法院裁定,警察機關不得自行裁處。 行政執行之管收(例如對欠稅且顯有逃匿之虞者)人身自由(釋字第588號)須由法院裁定,並給予義務人到場陳述的機會;執行員得執行拘提、管收。 防疫強制隔離人身自由之剝奪(釋字第690號)無須法院事前同意,由主管機關依法決定即可,但須有法律依據並提供救濟。 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人身自由之剝奪(釋字第708號)為遣送無入境權之外國人並防止脫逃,入出國及移民署在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無須經法院同意即得暫時收容;但須給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的機會。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續予收容人身自由之剝奪應由法院審查決定。 管收是把義務人拘束於一定處所,直接限制身體行動,所以主要涉及人身自由。不能因為事由是欠稅,就認為它主要限制財產權或訴訟權。 六、行動自由與大法官的違憲典型 依大法官解釋,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自由,屬於行動自由的展現,受憲法保障。行動自由和信仰、通訊、言論自由的內涵不同,不可混淆。 下列制度經大法官宣告與憲法第8條意旨不符: 國家機關僅依思想行狀考核,對已服刑期滿的人民再行交付管訓。 舊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 已廢止的檢肅流氓條例授權警察機關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釋字第384號)。 這些解釋的共同重點是:國家須以合憲的實體要件與正當程序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以治安目的取代憲法保障。 常考陷阱 「憲法第8條明文保障,故絕對不得以法律限制」:錯。人身自由得以法律限制,但須符合法律保留、明確性與正當程序。 移送時限寫成36、48或72小時:錯。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至遲24小時內移送法院。 「法院」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院:錯。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 審問權由檢察官、警察或監察院行使:錯。審問處罰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外國人須與國民結婚,或連續合法居住滿5年,才受保障」:錯。外國人亦享有憲法第8條保障。 「非刑事被告不適用法律保留」:錯。限制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同樣須有法律依據。 把信賴保護原則列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錯。應符合的是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 「凡限制身體自由,不論是否為刑事被告,均須踐行相同之司法程序」:錯。程序依措施性質而有不同。 「防疫強制隔離應先經法院同意」:錯。強制隔離雖屬人身自由之剝奪,但無須法院事前同意。 「暫時收容雖非刑事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錯。暫時收容得由移民署決定;超過暫時收容期間的續予收容,才須由法院審查決定。 「執行員不是警察機關,不得執行拘提、管收」:錯。執行員屬功能意義的警察機關。 「欠稅管收主要涉及財產權或訴訟權」:錯。管收直接拘束身體,主要涉及人身自由。 無須法院事前許可的是哪一種:羈押、社維法拘留、管收都須法院裁定;強制隔離不必。 記憶口訣 「犯罪拘禁二十四,移送法官非檢察;審問處罰歸法院,外國人也受保障。」 「羈押、拘留、管收找法官;隔離、暫收可先行,續收再交法院審。」 「保留、明確、正當程序;信賴保護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