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五院名稱、國會地位與水平權力分立,並分清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配置。 比較五院首長與重要人員的產生方式、人數及任期,特別是行政院院長與其他院長的不同。 熟記各機關法律案提案權的依據,以及權力分立相關大法官解釋的重點。 理解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以及覆議、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的關係,並能分辨哪些制度屬於「責任政治」。 辨認行政院會議、內閣總辭、首長制與合議制,以及考試院所屬機關的常見混淆。 核心觀念 一、五院體制與權力分立 中央五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中央研究院(隸屬總統府)與歷史上的大理院都不是五院。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考試院是最高考試機關,監察院是最高監察機關。 五院之間的分權屬於水平權力分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則屬於垂直分權。機關內部的職務分配只是職能分工,不能都當作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在一般三權體制中,考試與人事行政屬於行政領域,所以若改成三權分立,考試院的職權最適合併入行政院。 現行國會採單院制,中央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出,因此立法院在中央機關中最具直接民意基礎。依釋字第76號,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曾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省諮議會從未具有國會地位。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後,監察院已不具國會性質。 憲法本文的中央政府體制有若干內閣制特徵,現行制度則須連同增修條文一起理解。中央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共同享有。地方有自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但沒有司法權,司法權專屬中央。司法審判分為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等不同審判體系。 二、重要人員的產生與首長制、合議制 職位產生方式與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也沒有固定任期。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立法委員113人,任期4年,由人民選舉產生。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司法院大法官15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考試委員人數由法律規定,增修條文沒有明定。 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6年。 審計長設於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增修條文明定了立法委員、大法官、監察委員的人數,但沒有明定考試委員的人數。院長、副院長已包含在15位大法官與29位監察委員之中,不能另外加算。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首長制與合議制:行政院採首長制,雖然設有行政院會議,最後仍由院長決策並負責。立法院、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監察院則以合議方式運作。 三、法律案提案權 機關提案權依據 行政院憲法明文規定。 考試院憲法明文規定,可就所掌事項提出。 監察院依釋字第3號,可就所掌事項提出。 司法院依釋字第175號,可就所掌事項提出。 立法委員依法得提出法律案。 總統、總統府沒有法律案提案權。法務部等部會也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提案,必須經由行政院提出。「以大法官解釋為依據」的提案權,指的是司法院與監察院,不包括考試院與行政院。 憲法所稱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四、權力分立的大法官解釋 權力分立包含分工與制衡兩個面向,任何機關都不能侵入其他機關的核心領域。 立法院的調查、調閱權有界限。偵查中案件的卷證不得調閱,以免妨礙檢察權與司法獨立。立法委員也不能要求法官依照自己的意見定罪量刑。 法官認為所適用的法律違憲時,應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不能直接要求立法院修法。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司法院所作的憲法解釋。 依釋字第613號,獨立機關仍隸屬行政院,行政院至少應能決定其部分人事,憲法機關也不得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任務所必要的基礎人事與預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符合權力分立。 總統除了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以外,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是保障元首尊嚴的設計,不屬於權力分立制衡的展現。 五、行政院會議與行政院院長職權 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重要事項,以及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都應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也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需要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包括:擔任行政院會議主席、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在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長提出,不是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審計長應在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責任政治) 責任政治指行政部門的施政須受民意機關監督並承擔政治責任。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包括: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院長及部會首長接受質詢、移請覆議、不信任案。此外,立法院各委員會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制度程序及效果 覆議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可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10日內移請覆議。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72小時後,應在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對象只限行政院院長。 通過後院長應在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也不會發生解散立法院的效果。 以下各項不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院長及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這是行政院的權利,不是負責義務。 國情報告是總統向立法院所為的報告。 立法院不能以決議免職政務官。 彈劾行政院院長屬於監察院的職權,立法院只能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副院長暫行代理院長,只是職務代理制度。 大法官解釋中的責任政治: 立法委員的質詢權,是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理所作的制度設計。 依釋字第391號,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否則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憲法也規定立法院不得對行政院所提的預算案作增加支出的提議。 依釋字第585號,立法院在特殊例外情形下授權立法委員以外的人員行使調查權時,仍有監督受託人員的義務,這是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展現。立法院有權指揮監督其所設的調查委員會,因此對不適任的委員予以免職,並不違反責任政治。 行政一體、上令下從,以及獨立機關的人事決定權(釋字第613號),也都與責任政治有關。立法院提案彈劾總統,屬於憲政責任的追究。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屬於文武分際,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案件屬於防衛性民主,兩者都與責任政治無關。 預算停止執行(釋字第520號):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而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有聽取的義務。 若立法院決議反對,應由行政院與立法院協商解決,或循憲政機制處理,不能直接認定行政院必須繼續執行。 非屬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要件的經費裁減或執行變動,主管機關可依合義務裁量處理,不需要向立法院報告。 七、內閣總辭與考試院組織 依釋字第387號,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時,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應一併辭職。中央銀行總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有法定任期或具獨立性的人員,不在其中。新任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提出總辭,屬於禮貌性辭職,不是憲法上的義務。 考試院所屬機關為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隸屬行政院。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現制由總統直接任命,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不同。 「我國國會為兩院制」「中央與地方均有司法權」:錯。現行國會為單院制,司法權專屬中央。 「省諮議會曾具國會地位」:錯。曾具國會地位的只有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 「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人數」:錯。增修條文明定的是立委113人、大法官15人、監察委員29人。 「司法院只掌裁判,無法律案提案權」:錯,依釋字第175號有提案權。監察院的提案權依據則是釋字第3號,不要互換。總統、總統府、法務部都沒有提案權。 「不信任案未通過,院長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錯。只有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才「得」呈請解散,而且不需要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立法院可對部會首長提不信任案或彈劾行政院院長」:錯。不信任案只能針對院長,彈劾行政院院長屬於監察院職權。 「列席陳述意見」「國情報告」:這兩項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立法院反對預算停止執行,行政院即應繼續執行」:錯。應循協商或憲政機制解決。 「立法院監督受託調查人員」是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錯,應為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 「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權力分立的展現」:錯,這是元首保障。 「行政院院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錯,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長提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考試院」:錯,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 記憶口訣 「行長總統任,立長委員選;司考監院長,提名再同意。」 「司175、監3號,考院憲法自己有;總統、部會不能提。」 「倒閣只對院長,通過十日辭,得呈解散;失敗等一年。」 「考選、銓敘、保訓歸考院;決算審核找審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