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人權與公民權:信仰自由、財產權屬於人人可享有的權利,外國人也受保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公職屬於公民權(參政權),原則上以本國國民為對象。 掌握憲法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這些都是參政權。 辨認普通選舉原則(投票年齡等選舉資格)與婦女保障名額:政黨名單選出的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區域立委沒有婦女保障名額。 熟記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排除事項是預算、租稅、薪俸、人事;外交事項不在排除範圍內。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 區分民選公職的定期改選與非民選職位的固定任期。另要記住行政院院長沒有固定任期,憲法及增修條文也沒有明文規定其任期。 核心觀念 一、人權與公民權 人權以人的尊嚴與自由為基礎,不以具有本國國籍為前提,例如信仰自由、財產權。外國人原則上也享有這些權利。公民權以國家成員(國民)身分為基礎,內容是參與國家政治共同體的權利與義務,例如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公職,以及服兵役義務。判斷時要看權利的性質,不能只看憲法條文是否使用「人民」二字。 類型內容判斷重點 人權(人人享有)信仰自由、財產權等源於人的尊嚴與自由,不以公民身分為基礎,外國人也可享有。 公民權利(參政權)選舉(含候選、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涉及參與國家政治,原則上以本國國民為對象,並須符合法定資格。 公民義務服兵役以國民身分為基礎,外國人不負擔服兵役義務。 一般義務納稅在現代憲政中,凡依法有應稅事實者都要納稅,外國人也包括在內,因此不屬於公民權。 納稅的古今差異:在上古及早期社會,納稅常和公民身分綁在一起。繳稅的人才算公民、才能參與政治,因此納稅被視為公民權的一部分。現代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已經成為與國籍、政治資格脫鉤的一般義務,不再屬於公民權。選舉、候選、罷免則古今都屬於公民權。 服兵役(憲法第20條)以國民身分為前提,屬於植基於公民身分的義務。信仰自由(憲法第13條)屬於精神自由,是人權,不是從公民身分產生的權利。 二、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各權利的意義如下: 選舉: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包含被選舉(候選)的資格。 罷免:在任期屆滿前,依法使當選人去職。 創制:由人民主動提出法律原則或政策。 複決:由人民對既有的法律或政策決定是否同意。 應考試、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參加國家考試、擔任公職。享有這項權利不等於可以無條件取得職位,仍須符合法定的資格、考試或任用要件。財產權保障的是財產上的利益,不屬於參政權。 三、普通選舉原則與婦女保障名額 憲法第129條規定,憲法所定的各種選舉,除憲法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原則意義相關事項 普通選舉資格普遍,不得以財產、性別、階級、教育程度等條件限制投票年齡(選舉權的資格要件) 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選區劃分(涉及票值是否平等) 直接由選民直接選出當選人不經選舉人團間接選出 無記名保障投票秘密秘密投票 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但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設定合理的年齡門檻與普通選舉原則並不衝突,投票年齡本身就是普通選舉原則要處理的選舉資格問題。婦女保障名額、政黨比例代表制門檻、選區劃分,都不屬於普通選舉原則。 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如下: 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目的在保障婦女的參政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計算對象是各政黨的當選名單,不是全體立委。 區域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增修條文沒有為區域立委規定婦女保障名額,也沒有規定「以法律定之」。 四、公職任期與定期改選 大法官解釋認為,公職人員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的途徑。因此,這個意旨只適用於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公職。非民選職位即使有固定任期,也與「定期改選以反映民意」無關。 職位任期重點 總統、副總統4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民選,與定期改選意旨有關。 立法委員4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民選,與定期改選意旨有關。 直轄市長、縣市議員4年由法律規定,屬民選地方公職。 司法院大法官8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不是民選,與定期改選意旨無關。 監察委員6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考試委員有固定任期任期由法律規定,不是民選,但有固定任期。 行政院院長無固定任期由總統任命,憲法及增修條文沒有明文規定任期。 另外,同時擔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五、公民投票的適用與排除事項 依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憲法另有規定者除外)如下: 法律之複決 立法原則之創制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要特別注意搭配方式:法律只能「複決」,立法原則只能「創制」,重大政策則「創制、複決」都可以。因此,「立法原則之複決」與「法律之創制」都不是法定的適用事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外交事項不在排除範圍內,符合重大政策等法定要件時,可以提出公民投票。 六、選舉、罷免訴訟的審判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選舉、罷免訴訟(例如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由普通法院審判,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這類爭議雖然帶有公法性質,但法律特別將它交給普通法院,因此不是由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憲法法庭審理。 常考陷阱 「納稅在今日仍屬公民權」:錯。上古時期納稅與公民身分相連,現代納稅是一般義務,外國人也要依法納稅。選舉、候選、罷免則古今都屬於公民權。 「信仰自由植基於公民身分」:錯。信仰自由是人權。服兵役、服公職、選舉才是植基於公民身分。 「外國人可享有選舉權、服公職權、創制複決權」:錯。這些是參政權。外國人可以享有的是財產權等人權。 「財產權屬於參政權」:錯。參政權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 「婦女保障名額、選區劃分、政黨門檻屬於普通選舉原則」:錯。普通選舉原則處理的是選舉資格,例如投票年齡。 「區域立委的婦女保障名額以法律定之」:錯。增修條文只對政黨名單選出的立委規定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區域立委沒有這項規定。至於「各種選舉婦女當選名額以法律定之」,則是憲法第134條的規定,屬於正確敘述。 「婦女名額是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錯。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大法官8年任期是為了定期改選、反映民意」:錯。大法官不是民選,與定期改選意旨無關。總統、立委、直轄市長的4年任期才與這個意旨有關。 「行政院院長任期4年」或「憲法明定行政院院長任期」:錯。行政院院長沒有固定任期,也沒有明文規定。監察委員(6年)、立委(4年)、總統(4年)的任期都有明文規定。 「立法原則之複決屬於全國性公投事項」:錯。正確的是立法原則之「創制」。 「外交事項不得公投」:錯。不得公投的只有預算、租稅、薪俸、人事。 「選舉罷免訴訟由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訴訟庭審判」:錯。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記憶口訣 參政六權:「選、罷、創、複,應考、服公職。」 人權與公民權:「信仰、財產人人有,選罷創複國民專;納稅古屬公民、今屬大家。」 公投範圍:「法律複決、原則創制、政策兩可。」 公投排除:「預、稅、薪、人。」(預算、租稅、薪俸、人事;外交可以公投) 婦女名額:「政黨當選名單,婦女至少一半;區域立委沒有。」 任期:「總統立委四、監委六、大法官八;閣揆沒有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