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與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憲法沒有逐字寫出的權利,仍可能受到保障。 掌握基本權主體:自然人原則上享有基本權;法人能享有哪些權利,要看權利性質;公法人原則上不是基本權主體,只有少數例外。 辨別三代人權,以及防禦權、給付請求權(受益權)、國家保護義務與制度性保障四種功能。 理解基本權對國家、國庫行政及私人關係的不同效力,並掌握限制基本權的審查原則與重要解釋結論。 核心觀念 一、三代人權與憲法第22條 分類主要內涵常見例子 第一代人權自由權與政治權,重點在免受國家侵害及參與政治言論、集會結社、財產權、參政權 第二代人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重點在國家積極保障生活條件生存、教育、社會保障 第三代人權集體權或連帶權,強調共同利益與合作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我國不是採窮盡列舉的人權清單。新興權利可以透過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確認,不必一律先修憲。人權最初的主要功能是防禦國家侵害;基於公益,國家仍可依法限制人權,但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 二、明文基本權與非明文基本權 依據必記內容 憲法明文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第15條生存、工作、財產權;第16條請願、訴願、訴訟權;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保障(實務肯認)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婚姻自由、性自主權(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契約自由、健康權、血統知悉權、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等。 新聞自由以第11條言論自由為依據,不是第22條。大學自治源於第11條講學自由所保障的學術自由,範圍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與畢業條件等。土地徵收所生的損失補償,與第15條財產權保障有關。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干預的是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屬言論自由的範圍。所以,不能因為憲法沒有逐字寫出某個名稱,就把它全部歸入第22條。 隱私權受保障的理由有三: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確保個人對自身資料的自主控制(資訊隱私權)。「健全民主程序」不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那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常用的論據。即使是公眾人物,仍有私領域的保障;不受他人跟追、盯梢、持續注視的自由,已經大法官解釋肯認為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 婚姻自由是第22條的非明文權利,內容包括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釋字第748號認為,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不是單純的立法裁量問題。釋字第791號指出,配偶通姦雖然損及婚姻忠誠義務,也傷害對方的感情與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以刑罰處罰仍須受比例原則檢驗。 血統知悉權保障子女知悉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僑居國外國民的政治參與並不是實務依第22條承認的非明文權利。環境權在學說上屬於第三代人權,但目前尚未經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承認為獨立的基本權。 三、誰能享有基本權? 基本權能力不同於民法行為能力。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都是基本權主體。 外國人也是基本權主體,可以享有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財產權等。但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服公職等與國民主權密切相關的權利,原則上只保障本國國民。因此,憲法條文使用「人民」,不代表所有權利都只保障本國人;外國人是基本權主體,也不代表外國人享有全部權利。 私法人可以享有與其性質相容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名譽權及宗教自由。工會、人民團體與非法人團體也可能成為基本權主體。選舉權不適用於法人;思想自由屬於自然人的內在精神活動,解釋上只限自然人享有。 公法人與國家機關原則上是基本權的義務主體,不是權利主體。文化部等國家機關不是基本權主體;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的自治保障,但這不等於享有人民基本權。例外的情形是國立大學,它可以就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範圍主張基本權保障。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則尚未經實務承認為基本權主體。所以,「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是錯誤的說法。 聲請釋憲方面,人民原則上不問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都可以提出聲請。外國私法人也可以提起憲法訴訟,不能說它一律不得聲請。公法人在例外情形下,也有可能以基本權主體的地位提起憲法訴訟。另外,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主體。 還要注意:基本權是人民對國家的權利。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是職務上的特權,不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內亂、外患罪更不在這項保障範圍內。 四、基本權的功能 功能判斷關鍵與例子 防禦權人民消極排除國家侵害。例如:拒絕非依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服刑期滿後被再交付未定期限的管訓;民法未許同性二人結婚;法律限制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獵槍狩獵;主張行政規則逾越母法而限制人民團體名稱;以宗教信仰自由為由拒服兵役。典型的防禦權有人身自由、財產權、信仰自由、新聞自由。 受益權、給付請求權人民積極請求國家提供給付、制度或程序。例如:最低限度生存保障、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訴訟權(公務人員就違法侵害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檢討公保對植物人照護規定的欠缺。 國家保護義務國家應防止第三人侵害基本權。例如釋字第445號理由書指出,國家應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制度性保障國家應建立並維護實現基本權所需的制度核心。例如釋字第483號: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的官等俸級,非經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這是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 同一個基本權可能同時具有多種功能。工作權不能請求國家支付基本工資,法定基本工資是規範勞雇關係的勞動條件,不是對國家的給付請求權。「一般預防」是刑罰理論的用語,不是基本權的功能。 五、基本權的效力 立法院、行政機關、法院及地方自治團體都直接受基本權拘束。國家以私法方式從事國庫行政(例如台電對一般用戶供電),仍然受平等原則等基本權拘束。直轄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扶助金,是典型的給付行政,當然受拘束。海基會受託辦理大陸文書認證,執行的是公權力,即使組織採私法人形式,也受拘束。 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不只拘束國家,也影響私人間的法律關係,通常透過民法概括條款等方式間接發生作用。私人企業(例如私人房地產公司的租售仲介)不直接受基本權規定拘束,也不直接受平等原則拘束。 要區分幾個相近的概念:基本權衝突是指不同人民的基本權彼此衝突、需要調和;主觀權利功能是指人民可以向國家主張權利;反射利益是指法規附帶產生、人民無法請求的利益。這三者都不是第三人效力。 六、基本權限制與重要解釋 限制基本權須符合法律保留、目的正當與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所列的限制目的有四: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比例原則再依序檢驗手段是否適合、是否必要,以及損益是否相稱。 釋字第649號: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並涉及工作權)。 釋字第443號:役男出境限制屬法律保留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不是憲法保留。 釋字第749號:計程車駕駛人犯特定之罪的執業限制,以及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的規定,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不能說成合憲。 釋字第47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死刑、無期徒刑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我國採窮盡列舉,新增人權須修憲」:錯誤。第22條是概括條款,新興權利可以經由解釋或判決肯認。 明文與非明文互相混淆:秘密通訊、信仰宗教、居住、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受國民教育都是憲法明文的權利;隱私、姓名、名譽、婚姻、契約、性自主、健康、人格則是第22條的權利。新聞自由屬第11條。 「環境權已被實務承認」:錯誤。環境權只是學說上的第三代人權。 「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外國私法人不得提起憲法訴訟」:都是錯誤的。前者只有國立大學等例外;後者外國私法人仍可聲請。 「法人可主張選舉權、思想自由」:錯誤。法人可以主張名譽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 「外國人可享選舉權、服公職權」:錯誤。這些權利只保障本國國民;外國人可以享有財產權、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 「同性婚姻屬立法裁量」:錯誤。釋字第748號認定違憲。 「隱私權保障理由包括健全民主程序」:錯誤。 「第三人效力就是基本權衝突」:錯誤。第三人效力問的是私人關係是否適用基本權規定。 「私人企業直接受基本權拘束」:錯誤。但國庫行政、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法人仍然受拘束。 「工作權可請求法定基本工資」、「一般預防是基本權功能」:都是錯誤的。 「總統刑事豁免是人民基本權」:錯誤。它是職務特權,而且犯內亂、外患罪時不適用。 重要解釋結論互換:649違反平等;443為法律保留,不是憲法保留;749違反比例原則;476不違反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一自由、二社會、三集體(環境)」:三代人權的分類。 「防侵害、求給付、防他害、保制度」:防禦權、受益權、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 「法人看性質,公法人看例外;國民專屬選罷創複公職」:判斷基本權主體。 「未列舉,看二二;新聞講學歸十一」:判斷非明文權利的依據。 「649平等違憲、443法律保留、749比例違憲、476比例合憲」:重要解釋的結論。